如果判決債務人拒絕履行法律文件中規定的義務,中國法院可以採取以下十四(14)項執行措施。
1.強制披露判決債務人的財產
判決債務人應在收到執行通知的那一刻和一年前報告其財產狀況。 如果判決債務人拒絕這樣做或作出虛假報告,法院可對其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處以罰款或拘留。
2.執行判決債務人的現金和金融資產
法院有權就判決債務人的財產,如儲蓄,債券,股票和資金等,向有關部門查詢,並可以根據不同情況沒收,凍結,轉讓或評估其財產。
3.執行判決債務人的動產和不動產
法院有權扣押,扣押,凍結,拍賣或出售判決債務人的動產和不動產,其數額不得超出債務人義務的範圍。
4.拍賣或出售判決債務人的財產
扣押或扣押判決債務人的財產後,法院應指示他履行法律文件中規定的義務。 如果債務人在期限屆滿後未能履行其義務,則法院可以拍賣被扣押或扣押的財產。 如果該財產不適合拍賣,或者雙方同意不拍賣該財產,法院可以委託有關單位出售該財產或自行出售該財產。
5.交付判決債務人的財產
對於法律文件中規定交付給判決債權人的財產或可轉讓票據,法院應有權下令擁有財產或可轉讓票據的人將其交付給債權人,或在執行破產程序後將其移交給債權人。強制執行,以將財產或可轉讓票據轉發給債權人。
6.判決債務人財產的所有權轉移
法律文件中載明不動產,土地,林權,專利,商標,車輛,船舶所有權的轉移的,法院可以請求有關單位協助執行,即辦理有關轉移證明的某些手續。產權。
7.執行判決債務人的收入
法院應有權代扣或提取判決債務人的收入,其數額不得超出債務人義務的範圍。 向判決債務人支付工資的雇主以及債務人擁有銀行帳戶的銀行必須在執行收入方面進行合作。
8.執行判決債務人的債權
法院應有權執行判決債務人對另一方持有的成熟債權,並通知該另一方對判決債權人履行債務。
9.延期付款有雙重利息
如果判決債務人在中國法院的判決或裁定,中國仲裁庭的裁決或任何其他法律文件規定的期限內未履行其支付金錢的義務,則他應償還債務的雙倍利息。延期付款。
但是,在要求在中國執行外國法院判決或外國仲裁裁決的情況下,判決債務人無需支付該雙倍利息。
10.出口限制
法院應有權對判決債務人施加出境限制。 如果判決債務人是法人或實體,則法院可以對其可能影響業績的法人代表,主要責任人或直接責任人施加退出限制。
11,限制高消費
法院應有權對判決債務人的高級消費和生計或業務活動不必要的相關消費施加限制。 限制的高水平消費包括在新開業酒店進行高消費活動; 乘飛機上下班,如果坐火車,則坐頭等艙;如果坐水,則坐二等艙; 坐以G開頭的高速火車的任何一席; 購買房地產; 為他/她的孩子上私立學校支付巨額學費。 如果判決債務人被列為不誠實的判決債務人名單,法院也可對債務人施加這種限制。
12.不誠實的判決債務人名單
如果判決債務人採取某些不誠實的行為,例如通過轉移財產來規避執行,則法院應有權將債務人納入不誠實的判決債務人名單,並在諸如以下的事情上對不誠實的債務人施加信用紀律融資和借貸,市場准入和認證。
13.罰款和拘留
法院有權根據判決的嚴重性,對判決債務人處以罰款或拘留。 如果判決債務人是法人或實體,則法院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直接負責的人處以罰款或拘留。 對個人的罰款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 對法人或實體的罰款為人民幣100,000元至50,000元。 拘留期不得超過1,000,000天。
14.刑事責任
判決債務人有能力履行法院的判決或者裁定但拒絕執行的,情節嚴重的,應當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為罪。 違者將處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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