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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 + 1:中國的民事案件分層審判制度

29年2019月XNUMX日,星期六
分類: Insights
責任編輯: 林海斌林海斌

 

中國的民事案件分層審判制度可以概括為“ 2 + 1 + 1”,即:

2:通常,案件應在第二次審理之後結案。

1:在特殊情況下,當事方還可以在最終裁決後向上級法院申請重審此案。

1:重審申請被法院駁回後,當事各方還可以向檢察院申請複審該案,以請求法院重審該案。 但是成功率更低。

一,多數案件在二審後結案

“二審結案”的意思是,如果當事雙方拒絕接受一審判決,則可以向高級法院上訴,由高等法院進行二審審判。 二審判決為有效,終局判決,當事人可以申請執行。 除民事案件外,刑事和行政案件通常還受“二審後結案”的管轄。 如前一篇文章所述(請參閱“宏偉的四層金字塔-中國法院系統”),中國法院分為四個級別:初級,中級,高級和最高法院。 因此,對基層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的上訴應由中級人民法院進行審判,依此類推。 

在中國,大多數情況下都無法進行越級上訴,唯一的例外是具有較強技術屬性的知識產權案件。 根據爭議的數量,這些案件的一審法院可以是高級人民法院,也可以是中級人民法院。 即使這些案件的一審法院是中級人民法院,二審也應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院直接審判,而不是由高級人民法院審判。 可以進行越級上訴的案件主要是與專利,新品種的工廠,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計算機軟件,壟斷有關的民事和行政案件(包括與專利許可確認有關的行政案件),但首先是例如,與外觀設計專利有關的民事案件不在此列。 越級上訴的主要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作為上訴法院,可以統一下級法院在知識產權案件中的審判標準,並避免高級人民法院對地方利益的不當保護。

至於上訴的期限,通常是從一審判決送達之日起15天內,但對於在中國沒有住所的一方而言,期限是30天。 根據中國法律,在外國形成的與訴訟相關的文件需要在外國住所所在國家/地區進行公證,並由該國的中國大使館/領事館進行認證。 在如此短的時間內準備相關文件,對於外國當事人也是一個挑戰。

二。 初審後,簡單和小額索賠案件將結案

由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簡單民事案件,有爭議的數額少於所涉省上一年平均年薪的30%的,一審結案,有關當事人不得上訴。 。

值得一提的是,無論爭議金額如何,一審後都不得強迫涉外民事案件結案,而應服從二審。

三, 在案件的最終審判之後,當事各方還可以申請重審。

在案件的最終審判之後(如果未提起上訴,則可以是二審之後的終審,也可以是一審之後的終審),也就是說,在判決生效之後,當事方還可以指出高等法院在證據確定,法律適用,訴訟程序等方面存在錯誤,併申請重審。 複審決定由審查後的上級法院裁定。

申請重審和上訴的區別在於,只要當事方依法上訴,法院肯定會進行第二次審理,而重審的申請則要經過法院的審查和批准,方可進行重審程序。被啟動。 在啟動重審程序之前,還應繼續執行最初的判決。 考慮到重審是有效的判決,中國法院對重審程序施加了嚴格的控制。 根據不完全統計和我們的經驗,大約10%的重審申請可以被法院批准。

關於再審的時限,無論中方或外國當事人,均應在判決生效後六個月內申請再審。

IV。 駁回重審申請後,當事人也可以向檢察院申請案情審查。

如果再審申請被上級法院駁回,則當事方也可以向檢察院提出申請(有關中國的更多信息)。 檢察院),並與萬不得已的法院進行案件複審。 如果檢察院認為該案確實存在錯誤,可以向上級檢察院報告,然後由檢察院向相應級別的法院提出抗議,以便法院可以重審該案。 檢察院也可以向萬不得已的法院提出檢察建議,萬不得已的法院可以自行決定是否重審該案。 

雙方最後的選擇是向檢察院申請案情審查。 由於檢察院尊重法院判決的確定性,因此向檢察院申請案件複審通常比向高級法院申請重審更為困難。

向檢察院申請案件複審的期限沒有明確的限制。 實際上,審查申請越晚,難度就越大。 因此,最好是當事方駁回重審申請後立即申請複審。

五,“ 2 + 1 + 1”程序結束後,當事各方仍可能在理論上有權提出請願

在“ 2 + 1 + 1”程序結束之後,當事方已經用盡了訴訟權,很難提起任何法律訴訟。 但是,根據中國的《民事訴訟法》,法院可以主動審查自己的判決和下級法院的判決中的錯誤,並重審涉案案件。 因此,從理論上講,當事方可以不斷上訪以引起法院的注意。 但是,這種請願書的成功率極低。

實際上,法院通常會設置郵箱,以接收來自全國和地方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來信。 因此,當事方可以邀請代表協助上訪,但這只會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成功率。

六。 不受“ 2 + 1 + 1”程序約束的案件

儘管上述簡單和小額索賠案件應在初審後結案,但對於此類案件,檢察院仍可提起重審和復審申請。 但是,撤銷仲裁裁決的案件和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不僅應在初審後結案,也禁止檢察院申請重審和審查,甚至不允許法院改正錯誤。並自行進行重審。 可以理解為中國法院尊重仲裁,力圖避免司法審查對仲裁的不確定性。

此外,“ 2 + 1 + 1”程序不適用於特殊程序情況,例如確定沒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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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者: 張晨揚張辰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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