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敦促判決債務人履行有效法律文書中確定的付款義務,並防止其財產因消耗而減少,中國法院可以限制判決債務人對高額消耗以及相關消耗的限制。對於生計或業務運營而言不是必需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高消費和相關消費的判決書規定(2015年修正案)》,我們總結了七(7)條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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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以下兩種情況下,判決債務人的消費受到限制:
(1)如果判決債務人在法院簽發的執行通知規定的期限內未履行付款義務,法院可以採取措施限制判決債務人的消費。
(2)法院應採取措施限制不誠實判決債務人名單中所包括的判決債務人的消費。
2.有九種消費類別,對判決債務人有限制:
(一)乘飛機,乘火車的軟臥舖或以輪船的二等艙以上為運輸工具;
(二)在星級飯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活動;
(三)購買房地產,或者建造,擴建或者豪華裝修房屋;
(四)租用高檔辦公樓,旅館,公寓等經營場所;
(五)購買非經營性所需的車輛;
(六)旅行或度假;
(七)送子女上昂貴的私立學校;
(八)以高額保費購買保險和金融產品;
(9)在G類高速火車上坐下,或在任何其他高速火車上坐商務艙或上等艙,或使生計或工作不需要任何其他消費。
3.如果判決債權人提出書面建議限制對判決債務人的高消費,法院可以決定採取限制措施。 必要時,法院可以自行決定限制判決債務人的消費。
4.如果法院決定限制判決債務人的消費,則應發布《限制消費令》。 限制消費令將規定期限,項目,法律後果和其他與限制消費有關的事項。
5.如果判決債務人是一個實體,則其法定代表人,委託人,直接負責債務履行的人或實際控制人也將受到法院關於消耗的相同限制。 需要用自己的私人財產進行私人事務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批准。 獲得批准後,他們可以進行此類消費活動。
6.如果限制消費的判決債務人需要進行法院限製或禁止但為生計或商業運作所必需的消耗活動,則判決債務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解除對這些消耗活動的限制。 只有在法院批准申請之後,判決債務人才可以進行此類活動。
7.在以下三種情況中的任何一種情況下,法院都應取消對消費的限制:
(一)判決債務人提供可靠,有效的擔保;
(二)判決債務人已經完全履行了有效法律文書確定的付款義務;
(三)判決債權人同意解除判決債務人的消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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