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判決債務人沒有履行有效法律文書中規定的義務,同時還做出某些不誠實的行為,則中國法院將把該判決債務人納入可公開獲得的“不誠實判決債務人名單”中,作為信貸科目,這將提示所述判決債務人自願履行上述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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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國最高人民法院(SPC)的《關於不誠實判決債務人名單的信息披露的若干規定》,我們總結了以下七(7)尖端。
1.判決債務人採取以下六類不誠實行為中的任何一種,法院應將其列入不誠實判決債務人名單:
(1)有能力履行有效法律文書中確定的義務,但拒絕這樣做;
(2)以偽造證據,暴力或威脅阻礙或抵抗法院的執行;
(3)通過偽造訴訟或偽造仲裁,或通過隱瞞或轉移財產來逃避法院的執行;
(四)違反財產申報製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和
(六)在執行過程中無正當理由拒絕執行和解協議的。
2.一旦判決債務人被列入不誠實的判決債務人名單,法院將公佈判決債務人的以下信息:
(1)如果判決債務人是實體,法院將披露其名稱,統一的社會信用代碼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2)如果判決債務人是個人,法院將披露其姓名,性別,年齡和身份證號碼;
(3)判決債務人在有效法律文書中確定的義務及其履行;
(四)判決債務人不誠實的具體情況;
(五)提供有效法律文書的法院名稱和文書編號;
(6)執行有效法律文書的法院名稱,需要執行的文書的案號以及該案件的註冊時間。
3.任何人都可以通過最高人民法院的“不誠實判決債務人名單”查詢某人或某機構是否被列為不誠實判決債務人。
4.判決債務人將被列入不誠實判決債務人名單的期間分為三類:
(1)不限期限:如果判決債務人有能力履行有效法律文書中確定的義務,但拒絕這樣做,則該判決債務人將一直被列入不誠實判決債務人名單,並且不會從列表中刪除,直到發生特定情況為止;
(2)兩年期限:如“提示2”所述,判決債務人承擔上述六種不誠實行為的五種類別(即從(6)至(1))中的任何一種。
(3)以兩年為基礎,必要時加一至三年:判決債務人以暴力或威脅阻礙或抵抗法院的執行,情況嚴重,或採取上述六種不誠實行為的多種類別。
5.在無期限的情況下,法院將判決債務人從不誠實的判決債務人名單中刪除,直到發生以下任何情況:
(1)判決債務人自願履行了有效法律文書中確定的義務,或者法院已經完成了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判決債權人與判決債務人在執行程序中達成和解協議,並已執行;
(3)判決債權人以書面形式申請將判決債務人從不誠實判決債務人名單中除名,法院經審查後批准該申請;
(4)法院未能找到判決債務人的可執行財產,因此終止了執行程序。 此後,法院通過在線查詢和控制系統對判決債務人的財產進行了兩次以上的查詢,但尚未發現可執行財產,判決債權人或其他人沒有提供有效的財產線索;
(5)有關法院已經啟動了審判監督程序,並重新審查了有效的法律文書,因此,執行法院下令中止對判決債務人的執行;
(六)執行法院下令判決債務人宣告破產後,中止對判決債務人的執行;
(七)執行法院裁定不執行有效的法律文書;
(8)強制執行法院命令終止有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6.如果判決債務人有能力履行有效法律文書中確定的義務但拒絕履行,同時又屬於以下任何一種情況,則該判決債務人將不被包括在不誠實的判決債務人名單中:
(1)判決債務人已向法院提供了足夠的執行保證;
(2)法院已經扣押,扣押或凍結了判決債務人的財產,足以償還其債務;
(3)尚不滿足判決債務人履行其義務的條件。
7.如果不誠實的判決債務人自願履行有效法律文書中確定的義務或積極糾正不誠實行為,法院可決定事先將判決債務人從清單中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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