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上,中國法院通常認為“聘請律師應為此付出代價”。 但是,在極少數情況下也有一些例外。
一,中國法官的看法
中國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來回答誰應承擔律師費這一問題。 根據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官方網站“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郵箱”中對此類詢問的答复,中國法院主要認為“聘請律師的人應為此付費”。一方支付自己的費用,而不管是誰輸了。 [1]
也就是說,大多數中國法官不同意敗訴方應承擔勝訴方的律師費的觀點,並認為這與中國社會的公平觀點不符。 [2]讓雙方自己支付法律費用是公平的做法。
具體來說,中國法官反對由敗訴方向雙方支付所有律師費的想法,其原因如下:
1.中國法律僅規定訴訟費用應由敗訴方承擔,但沒有規定由誰支付律師費。 因此,法院不能對此作出裁定。
2.如果敗訴方必須承擔所有法律費用,它將鼓勵人們在一定程度上將瑣碎的案件提交法院。
3.中國法律沒有強制性規定,要求訴訟人聘請律師,因此,他們不妨自行向法院提起訴訟。 因此,律師費不是必要的訴訟費用。 尤其是在一些非常簡單的情況下,如果敗訴方願意為自己勝訴,便可能會促使上層黨派律師聘請律師。
4.當雙方都認為自己應該贏得勝利但雙方都不確定會贏得勝利時,有些情況會更加複雜。 在這種情況下,當事各方可能過於擔心支付所有律師費用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潛在高昂成本。
5.在某些情況下,某些客戶,尤其是有錢人,可能會故意以很高的價格聘請律師,從而對對方施加壓力。
6.中國沒有律師的標準價格,因此很難確定獲勝方的律師費是否合理。
儘管如此,這些法官還認為,如果某些案件需要特定的專業知識,並且當事方必須尋求律師的幫助以保護其合法權利,那麼讓敗訴方為雙方支付律師費是公平的。
二。 罕見情況下的例外
儘管在大多數情況下,“聘用律師應為此付出代價”是普遍適用的原則。 但是,在以下兩種典型情況下,敗訴方應負擔律師費:
1.如果雙方均在合同中約定,違約方應通過在訴訟或仲裁中支付對方的律師費來補償對方,並且雙方均已明確說明計算標準和律師費的範圍,則法院很可能會支持該判決。獲勝方的付款請求。 但是,在這一點上,法院將要求當事方證明他們已實際支付了費用。
2.在仲裁案件中,中國主要的仲裁機構通常在其仲裁規則中規定,敗訴方應在仲裁過程中向勝訴方賠償合理的費用(例如律師費)。 但是,仲裁員有權確定費用是否合理。 [3]
此外,中國法律也有一些特殊規定:
1.在深圳,如果用人單位在勞資糾紛案中敗訴,法院將裁定用人單位負擔用人單位的律師費。 [4]
2.在合同糾紛中,如果債權人要求行使其撤回權,法院應命令債務人支付債權人的律師費。 [5]
3.在版權糾紛中,法院可命令侵權人支付權利人的律師費用,以賠償權利人。 [6]
4.在商標爭議中,法院可命令侵權人支付權利人的律師費用,以賠償權利人。 [7]
5.在專利糾紛中,法院可命令侵權人支付權利人的律師費用,以賠償權利人。 [8]
六,如果當事人有明顯的不法行為,例如惡意訴訟,虛假訴訟,延誤履行訴訟義務,濫用訴訟權利等,法院可以責令其承擔其他當事人的律師費(即合理費用)。以調查和製止侵權)。 [6]
7.在擔保糾紛中,如果由於債務人未能履行義務而使債權人不得不通過訴訟實現其權利,則法院可以命令債務人承擔債權人的律師費(不是法官之間的共識)然而)。 [10]
8.在不正當競爭的情況下,法院可以決定由侵權人承擔被侵權方的律師費(即,合理的調查費用,但這尚未成為法官之間的共識)。 [11]
9.在上海,在人身傷害賠償案件中,法院可命令罪犯支付受害者的律師費。 [12]
10.在法律援助案件中,如果被援助方要求另一方承擔提供法律援助服務的律師的費用(例如差旅費,印刷費,運輸和通訊費,調查和證據收集費),則法院可以責成敗訴的非受助方承擔費用。 [13]
三, 我們的秘訣
當您在中國參與訴訟時,請記住:即使在大多數情況下獲勝,您也可能不會將律師費轉給對方,並且您不太可能相應地承擔其他人的律師費。
參考文獻:
[1] http://www.court.gov.cn/hudong-香清-6259.html
[2]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07/02/id/236128.shtml
[3]《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
[4]《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係促進條例》第58條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6條
[6]《著作權法》第48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8]《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
[9]《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推進案件繁簡分流優化司法資源配置的若干意見》(法發〔2016〕21號)第22條
[10]《擔保法》第21條
[11]《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0條
[12]上海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印發《關於民事案件審理的若干具體意見》的通知(滬高法民【2000】44號)
[1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於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問題的聯合通知》第7條
提供者: 國棟杜杜國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