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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院如何確保執行外國判決的公正性:事前內部批准和事後備案——中國收集判決的突破系列(十一)

28年2022月XNUMX日,星期六
分類: Insights
責任編輯: 林海斌林海斌

頭像

關鍵要點:

  • 2021年會議紀要規定了事前內部審批和事後備案的規則——這是中國最高人民法院(SPC)為確保執行外國判決的公正性而設計的機制。
  • 是否採用事前批准取決於法院審查申請是基於條約還是互惠。 對於那些基於互惠的人來說,事前批准是必須的。 相比之下,基於相關條約的則不需要此類批准。
  • 事前審批機制,地方法院應當在作出裁定前,將其處理意見逐級上報審批,最高人民法院對處理意見有最終決定權。
  • 事前批准被認為會提高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的成功率。

相關文章:

2022年,中國出台了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涉外判決執行司法政策,開啟了中國判決收集的新時代。

司法政策為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全國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審判工作座談會會議紀要》(以下簡稱“2021年會議紀要”,全國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審判工作座談會會議紀要)法院(SPC)於 31 年 2021 月 XNUMX 日。

作為“中國系列裁判文書收集突破',這篇文章介紹了49年會議紀要第2021條,該條規定了事前內部批准和事後備案的規則——這是中國最高法院為確保執行外國判決的公正性而設計的一種機制。

2021年會議摘要文本

49年會議紀要第四十九條【事前內審事後備案機制】:

“各級人民法院結案的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的案件,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15日內,逐級報請最高人民法院立案。 備案材料包括申請人提交的申請、外國判決書及其中文譯文、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

人民法院對依照對等原則審查的案件作出裁定前,應當將擬提出的處理意見報同轄區高級人民法院審查; 高級人民法院對提出的處理意見表示同意的,應當將審查意見報最高人民法院審批。 最高人民法院未予答复前,不得作出裁定。 “

解讀

1. 事前內部審批機制

最高人民法院通過事前內部審批機制限制了地方法院在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的案件中的自由裁量權。 這一機制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地方法院的獨立性,但在實踐中將大大提高外國判決的承認和執行成功率。

(1) 是否採用事前批准取決於法院審查申請是基於條約還是互惠

一世。 基於相關條約的申請無需事前批准

如果作出判決的國家與中國締結了相關的國際和雙邊條約,受理申請的地方法院可以直接依據該條約進行審理。

此時,地方法院無需報請上一級法院批准即可作出裁決。

ii. 基於互惠的申請需要事前批准

判決地國與中國未締結相關國際、雙邊條約的,受理申請的地方法院將按照對等原則進行審查。

此時,地方法院應在作出裁定前,將其處理意見逐級上報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對處理意見有最終決定權。

(2) 事前審批如何進行?

特別:

第一步:受理申請的地方法院作出裁定後,報請其上一級法院即同轄區高級人民法院對其申請進行初審。 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該方案的,將要求地方法院作出修改。

第二步:受理申請的地方法院的建議經高級人民法院批准後,進一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報最高人民法院。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對該提案擁有最終決定權。

(3) 為什麼審批程序因審查依據而異

我們認為,核心原因在於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法院處理此類案件的能力沒有充分的信心,擔心一些人可能會無理拒絕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

一世。 基於條約的案件審查

由於條約中對審查要求有詳細規定,地方法院只需按照明確要求進行審查即可。 在這種情況下,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法院在此類案件中犯錯的擔憂相對較少。

ii. 基於互惠的案例審查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法院確定中國與判決地國之間的互惠關係的能力並不完全有信心。 好吧,我們不得不承認,這種擔心在某種程度上是有道理的。

因為地方法院要作出這樣的認定,需要有能力查明和充分理解判決地所在國的法律; 然而,這是一些地方法院不太能做到的。 因此,他們可能無法完全了解情況並據此做出合理判斷。

(4) 事前批准是什麼意思?

在大多數情況下,這意味著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的成功率提高。

如果地方法院在作出裁決前需要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這意味著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將直接影響每一個案件的結果。

那麼,最高人民法院的觀點是什麼?

從2015年以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政策和地方法院在這些司法政策指導下審理此類案件的結果來看,最高人民法院希望更多的外國判決能夠在中國得到承認和執行。

這一判決的最新證據是,2021年會議紀要進一步放寬了互惠標準,以避免外國判決因以往嚴格的互惠標準而在中國被拒絕承認和執行。

因此,我們認為最高人民法院的事前批准旨在提高外國判決的承認和執行成功率。

事實上,最高人民法院還設計了內部報告和審查機制,以確保中國地方法院合理對待外國仲裁裁決。 上述機制雖然與事前審批略有不同,但其目的基本相同。

三、最高人民法院事後備案

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的案件,無論是按照國際和雙邊條約審查,還是按照互惠原則審查,地方法院在作出承認或者不予承認的裁定後,應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依據國際和雙邊條約審查的案件,地方法院不受最高人民法院事前審批機制的約束,但事後仍需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這意味著最高人民法院希望及時了解地方法院處理此類案件的情況。

為什麼需要事後備案? 我們相信:

從宏觀上看,最高人民法院希望對外國判決在中國的承認和執行有一個全面的了解,以方便自己調整中國在這一領域的總體政策。

最高人民法院也希望從微觀上了解每個案件中地方法院遇到的問題和採取的解決辦法。 如果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地方法院的做法不當,未來可以通過相關機制促使地方法院在這些問題上採取更加合理的做法。

 

 

Photo by 詹姆斯·科爾曼 on Unsplash

 

提供者: 國棟杜杜國棟 , 夢雨餘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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