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要點:
- 2021 年會議摘要列出了可能拒絕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的理由。 例如,如果發現外國判決違反公共政策,中國法院將拒絕承認和執行該判決。
- 在互惠基礎上審查外國判決時,如果根據中國法律作出判決的外國法院對該案件無管轄權,中國法院應裁定不予承認和執行。
- 外國判決裁定損害賠償金額大大超過實際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拒絕承認和執行超出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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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中國出台了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涉外判決執行司法政策,開啟了中國判決收集的新時代。
司法政策為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全國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審判工作座談會會議紀要》(以下簡稱“2021年會議紀要”,全國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審判工作座談會會議紀要)法院(SPC)於 31 年 2021 月 XNUMX 日。
作為“中國系列裁判文書收集突破',本帖介紹了45年會議紀要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概述了在中國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的條件。
2021年會議摘要文本
45年會議紀要【關於懲罰性賠償的判決】第四十五條:
“外國法院判決給予損害賠償,數額明顯超過實際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承認和執行。”
46年會議紀要第四十六條【拒絕承認和執行的理由】:
“人民法院按照對等原則審查後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一)根據中國法律,作出判決的國家的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二)被訴人未被依法傳喚,或者雖被依法傳喚,但未被給予合理的陳詞和辯護機會,或者無行為能力的當事人沒有得到適當的代理;
(三)以欺詐手段取得的判決; 或者
(四)人民法院就同一爭議作出判決,或者承認並執行第三國就同一爭議作出的判決、仲裁裁決的。
外國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違反中國法律基本原則或者侵犯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認和執行。
47年會議紀要第四十七條【對違反仲裁協議的外國判決的承認】: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缺席判決,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爭議當事人有有效仲裁協議且缺席當事人未明示放棄的人民法院適用仲裁協議的,不予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
解讀
您需要區分“拒絕承認和執行”(不予承認和執行)和“駁回申請”(拒絕回申請)。
如果外國判決暫時不符合承認和執行的條件,中國法院將裁定駁回申請。 例如:
(一)中國與被判決國未締結有關國際或雙邊條約,且不存在互惠關係;
(二)外國判決尚未生效;
(三)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文件尚未達到中國法院要求的。
在上述情況下,一旦滿足要求,申請人可以再次向中國法院提出申請。
但是,如果外國判決在本質上不能在中國承認和執行,中國法院將作出不予承認和執行的裁定。 該裁決為終局裁決,不得上訴。
我們列出了以下會導致拒絕承認和執行的情形。
一、外國判決違反中國公共政策
如果發現外國判決違反中國法律基本原則或違反中國公共利益,中國法院將不予承認和執行,無論其是否按照國際或雙邊條約規定的條件審查申請,或基於互惠。
然而,在中國,法院以公共政策為由裁定不承認或不執行外國仲裁裁決或判決的案例很少。 申請人不必過分擔心。
據我們所知,有這種情況的只有五起,其中:
(一)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兩起案件
在 Palmer Maritime Inc (2018) 案中,即使中國法院已經確認仲裁協議無效,當事人仍向外國申請仲裁。 中國法院據此認為,該仲裁裁決違反了中國的公共政策。
在 Hemofarm DD (2008) 一案中,中國法院認為仲裁裁決包含對未提交仲裁的事項的決定,同時違反了中國的公共政策。
有關詳細討論,請閱讀我們之前的帖子“中國拒絕以公共政策為由,十年來第二次承認外國仲裁裁決“。
(二)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三起
中國法院認為,外國法院以傳真或郵寄方式送達法院傳票和判決書,不符合有關雙邊條約規定的送達方式,損害中國司法主權。
有關詳細討論,請閱讀我們之前的帖子,“由於程序服務不當,中國兩次拒絕執行烏茲別克斯坦判決“。
上述五個案例表明,中國法院將公共利益的解釋限制在非常狹窄的範圍內,並沒有擴大其解釋範圍。 因此,我們認為在大多數情況下,申請人不應過分擔心。
2.作出判決的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一)根據中國法律,作出判決的外國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判斷外國法院對案件是否具有管轄權(也稱“間接管轄權”)的關鍵在於標準,即依據哪個國家的法律、中國(被請求國)的法律或他國的法律。作出判決的國家(請求國),確定外國法院的管轄權?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相關雙邊協議之間並沒有統一的間接管轄規則——在一些協議中可以找到中國法律的依據,在其他協議中可以找到請求國的法律或管轄權依據清單。 .
與中國締結國際或雙邊條約的國家,由中國法院根據條約確定間接管轄權。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相關雙邊協議之間並沒有統一的間接管轄規則——在一些協議中可以找到中國法律的依據,在其他協議中可以找到請求國的法律或管轄權依據清單。 .
對於與中國有互惠關係的國家,2021年會議紀要統一明確,中國法院需要根據中國法律確定外國法院是否對該案件具有管轄權。
(二)當事人之間存在有效的仲裁協議
如果雙方當事人已有有效的仲裁協議,外國法院顯然對該案沒有管轄權。
此外,當事人應訴的,視為當事人放棄適用仲裁協議,受法院管轄。 但是,如果默認作出判決怎麼辦?
缺席判決且缺席方未應訴或明確放棄適用仲裁協議的權利的,中國法院可以認定仲裁協議仍然有效且未被放棄。 在這種情況下,外國法院對此案沒有管轄權。
3、被申請人的訴訟權利得不到充分保障。 (正當程序要求)
主要指以下幾種情況:
(一)被申請人未被依法傳喚的;
(二)被訴人依法被傳喚,未獲得合理的陳詞和辯護機會; 或者
(三)無行為能力人沒有適當的代表。
在這方面,中國法院特別重視庭審通知書或答辯書的送達方式。 如果送達方式不當,中國法院會認為被申請人的訴訟權利得不到充分保障。
具體而言,如果被申請人在中國,傳票必須以中國接受的方式送達,即根據條約(如果有任何適用的國際和雙邊條約)或通過外交方式送達。
4、以欺詐手段取得判決
這一要求符合《關於承認和執行外國民商事判決的海牙公約》。
5. 相互矛盾的判斷
在下列情形中,中國法院將認為在中國存在相互矛盾的判決,並據此拒絕承認和執行該判決:
(一)中國法院對同一爭議作出判決; 或者
(二)中國承認並執行第三國就同一爭議作出的判決或仲裁裁決。
但是,如果中國法院正在審理同一爭議,但尚未作出具有約束力的判決,中國法院將如何處理外國判決的承認和執行申請? 中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如何處理可能導致判決相矛盾的案件。
“駁回申請”是我們發現中國法院在最近的一個案例中採取的解決方案。但是,中國法院在本案的判決中沒有給出任何理由。
我們推測法院似乎認為有兩種前景:
(一)駁回申請後不出現相矛盾的判決
如果原告日後在中國法院審理的同一糾紛中撤回訴訟,則不會出現相矛盾的判決。 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可以重新向中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
(二)駁回申請後出現判決矛盾
如果中國法院最終對爭議作出判決並在以後生效,則現在出現衝突判決。 債權人不能再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
不過,此時債權人已取得中國法院作出的勝訴判決及由此產生的救濟,無需再次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
6. 懲罰性賠償
如果外國判決裁定的損害賠償金額明顯超過申請人的實際損失,中國法院可以不承認和執行超出部分。
在一些國家,法院可能會給予巨額的懲罰性賠償。 但在中國,一方面,民事賠償的基本原則是“全額賠償原則”,即賠償不超過所遭受的損失; 另一方面,巨額的懲罰性賠償暫時在中國社會和商業實踐中並不被廣泛接受。
話雖如此,中國最近的立法小心翼翼地超越了“全額賠償原則”,即在特定領域承認懲罰性賠償,並要求不超過特定的上限。
例如,2020年頒布的《民法典》允許在知識產權侵權、產品責任和環境污染三個方面進行懲罰性賠償。
就目前而言,中國法院似乎還沒有準備好在外國判決的承認和執行方面在懲罰性賠償上取得這樣的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