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級人民法院在2020年的一項侵犯版權的刑事案件中說:“是的,樂高玩具可以作為藝術品獲得版權。”這標誌著數十年來最新的知識產權保護司法政策。
在2020年底的一起案件中,有20名被告被判處有期徒刑,並因未經版權所有者許可而復制和散佈LEGO的受版權保護藝術品而被判處罰款,這構成了侵犯版權罪。 這是樂高過去XNUMX年來在中國的多起訴訟的最新訴訟。
通過跟踪這些與樂高有關的訴訟中司法觀點的變化,我們可以觀察到中國法院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進展。
1. 2020年案件介紹
29年2020月2020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市高級法院”)審理了涉及仿製樂高玩具的案件(“ XNUMX年案”)。
在本案中,被告涉嫌非法複製和分發樂高玩具,涉案金額共計330億元。
上海市高院作為二審法院,駁回了被告的上訴,維持原判。 據此,被告李某因侵犯著作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90萬元; 其他八名被告被判處有期徒刑,分別為四年,六個月和三年,並處以相應的罰款。[1]
樂高公司是丹麥一家著名的玩具公司,主要生產建築玩具,即由互鎖的磚塊,齒輪,小人仔和其他各種零件組成的模型。 在這篇文章中,它們統稱為“樂高玩具”。
在此之前,樂高還在中國針對抄襲問題提起了幾項訴訟。 但是,中國法院對於在不同情況下是否可以通過版權法保護樂高玩具具有不同的態度。
這篇文章旨在梳理和評估中國法院態度的變化。
2.樂高在中國的版權侵權訴訟
為了在中國尋求版權保護,樂高曾經聲稱樂高玩具構成了實用藝術作品,後來在以下情況下改變為聲稱樂高玩具構成了藝術品。 直到2020年該案才得到中國法院的支持。
(1)1999年的案例:樂高玩具是否構成實用藝術作品?
樂高公司在中國提起的第一起訴訟是在1999年,Interlego AG訴Coko(Tianjian)Toy Co. Ltd.等[2]案。
在這種情況下,原告Interlego公司是一家擁有LEGO玩具相對知識產權的瑞士公司。 Interlego公司聲稱,樂高玩具構成了實用藝術作品,因此應根據《伯爾尼公約》受到中國法院的保護。
北京高院認為,部分樂高玩具構成了實用藝術作品。
中國和瑞士都是《伯爾尼公約》的締約國。 根據《伯爾尼公約》第2條,受該公約保護的文學和藝術作品包括實用藝術作品,但該公約及其指南並未提供定義實用藝術作品的特定要素。
此外,《中國著作權法》及其實施細則並未在實用新型中規定實用藝術作品,因此在國內法中並沒有對實用藝術作品的正式定義。
因此,北京市高院在審判中提煉出三個要素來界定藝術品,即構成作品的有爭議對象(即具有獨創性和可複制性),具有實用性和藝術性。
因此,北京高級法院認為,Interlego申請保護的53件作品中,有3件是通用形狀,沒有作品的特徵,其餘50件則是獨立作品。
在這50件作品中,有17件是根據共同的對象創作的,這些作品的藝術品質低下,與被告的作品基本不相似; 其他33件作品與被告的相關作品基本相似,並且與作品的原始部分相似。
因此,法院認為Interlego公司的上述33件玩具構成了實用藝術作品,而Coko公司的相關作品侵犯了其版權。
(2)2013年的案例:樂高玩具是否構成藝術品?
樂高在中國提起的第二起版權侵權案件是與廣東小白龍動漫玩具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小白龍公司”)之間的版權糾紛。[3]
該案經過一審,二審,由最高人民法院重審,於2013年結案。
在這種情況下,樂高公司聲稱其玩具是藝術品,而小白龍公司的非法複製侵犯了其版權。
在再審中,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樂高玩具不構成藝術品,因此不受版權保護。
本案的重點是樂高玩具是否滿足藝術品版權法所規定的原創性要求。
在這種情況下,樂高玩具主要是方形的平截頭體,帶有凸面的正方形,矩形實心,四面體,弧形和孔形或它們的組合。 它們全都在日常生活中使用。 它們的主要功能是實現與其他積木的插入或連接。 樂高玩具受到其實用功能的限制,很少展示作者的獨立想法和選擇,因此缺乏版權法對原創性的基本要求。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認為,相關玩具不具有《版權法》規定的藝術品所必需的原創性。
(3)2020年的案例:樂高玩具構成藝術品
上面關於獨創性的觀點在2020年關於LEPIN仿冒LEGO的案例中發生了變化。
在此案中,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裁定,根據《著作權法》及相關規定,藝術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以及其他具有線條,色彩或其他方法的具有藝術意義的平面或三維造型藝術品。 樂高玩具的表情全部由樂高獨立創造,具有獨創性和獨特的美學意義。 因此,組裝後的三維模型屬於受中國著作權法保護的藝術品類別。
3.構建基石是否是中國版權的對象?
從案例中可以看出,在中國的著作權法中,最有可能通過構成藝術品來保護積木,但它們必須具有一定的獨創性。
保護現在被歸類為藝術品的應用藝術作品是中國版權法的一貫政策。 在1999年案件和2013年案件中,當事方和法院主要考慮了樂高積木是否可以構成歸類為藝術品的實用藝術品。
由於《伯爾尼公約》和中國的版權立法都沒有對實用藝術作品提出確切的要求,因此中國法院通常認為實用藝術作品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首先,應用藝術作品的實用功能部分和藝術部分可以分開。
例如,北京高等法院在2014年一案中裁定,《著作權法》僅保護思想的原始表達,不保護思想和實踐功能等要素。 因此,在確定三維模型是否構成藝術品時,法院應在判斷獨立的藝術表現形式是否原始之前,排除其實際功能所確定的組成部分。[4]
第二,實用藝術作品的藝術部分具有獨創性。
第三,應用藝術作品應具有一定的藝術性。
根據2013年《版權法實施條例》,藝術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以及其他具有藝術意義的,由線條,顏色或其他方法組成的平面或三維塑料藝術品。 因此,應用藝術作品也需要達到一定的藝術水平。[5]
因此,在2013年的案例中,法院裁定,某些樂高玩具在生活中採用了常見的形狀,其形狀受制於拼接積木的需要,而這些積木的原創性較低。
但是,在2020年案中,法院的態度發生了變化。 法院不再考慮單個磚塊是否構成實用藝術作品,而是直接確定由磚塊構成的玩具套件是否可以構成藝術品。
考慮到通常可以將積木拼接成某種藝術形狀,因此這種方法大大加強了積木玩具的版權保護。
我們認為,法院的態度已經改變,反映出中國法院在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打擊非法複製和竊,鼓勵創造和創新,從而為中國玩具市場的健康發展做出了巨大努力。
參考:
[1]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20)胡興中第105號刑事裁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20年)滬刑終105號刑事裁定書
[2]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1999)易中知初字第132號民事判決書,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02)高民中字第279號民事判決書。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1999)一中知初字第132號民事判決書,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02)高民終字第279號民事判決書。
[3]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審字第1262號民事裁定。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1262號民事裁定書。
[4]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2014)高民(知)中字第3451號民事判決書。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6)二重民初字第7070號民事判決書和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2014)黃浦民三(芝)初字第50號民事判決書中也有類似的觀點。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2014)高民(知)終字第3451號民事判決書。類似觀點參見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6)二中民初字第7070號民事判決書,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2014)黃浦民三(知)初字第50號民事判決書。
[5]廣州冠一美貿易有限公司和廣州鑫祖化妝品有限公司侵犯了實用藝術作品的版權。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201773)粵537民中2017號民事判決書。廣州冠以美貿易有限公司與廣州新族化妝品有限公司侵害實用藝術作品著作權糾紛案民事判決書。
提供者: Yanyan Chen陳彥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