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月XNUMX日,第二次 國際商事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庭長在澳大利亞馬尼拉分行和新西蘭銀行集團有限公司等處進行了查詢。 訴中國電力工程有限公司,涉及關於中止信用證欺詐的中止令裁定的複議申請。
20年2020月XNUMX日上午,北京市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國際商事法院向申請人,澳大利亞馬尼拉分行,新西蘭銀行集團有限公司,澳大利亞上海分行,新西蘭銀行業進行了查詢。 (中國)有限公司,被訴人中國電氣工程有限公司和第三方江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有關中止令裁定的複議申請,涉及備用函信用欺詐。
詢問後,第二國際商事法庭召開了案件管理會議,徵求各方對以下問題的意見,包括有關外國當事人所簽發的委託書的公證和認證,送達地址,出示證據的期限,證據形式,證據交換,預審會議,審判時間,是否將審判與其他相關案件合併,以及確定案件每個程序的時間表。
最高人民法院在17年實施的《國際商事法庭程序規則(試行)》第2018條中規定了案件管理會議的製度。規則規定,案件管理辦公室應在將起訴書和其他材料送達被告後的七個工作日內,要求當事各方和/或其受託人出庭參加案件管理會議,討論並確定事前決定。審判調解方法和調解期限。
同時,第二國際商事法庭按照《規則》和國際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決“一站式”機制的有關規定,向當事人提供了“審前轉案程序意見徵求書”。當事人可能通過調解,仲裁和訴訟等方式解決案件的“一站式”爭議。
最高人民法院國際商事法院五名法官組成的大學陪審團審理了此案。沉紅雨,任雪峰,張雪yi,張曉yi,余曉漢和郭郭載宇(Zaiyu),並將在不久的將來在法庭上受審。
提供者: Yanyan Chen陳彥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