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年2023月XNUMX日,教育部、財政部、科技部、文化和旅遊部、體育總局等五部門聯合發布 《校外培訓機構財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校外培訓機構財務管理暫行辦法).
本辦法適用於為學齡前兒童(3周歲至6周歲)、中小學生提供課外培訓的課外輔導機構。
《辦法》調整了2021年的監管政策。
2021年,我國發布了 《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課外輔導負擔的意見》(以下簡稱《2021年意見》,關於進一步減輕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思). 2021年的《意見》規定:(1)課外輔導機構統一註冊為非營利性機構(即不得向投資者分紅); (二)不得上市募集資金; (三)上市公司不得通過股票市場融資投資此類機構; (四)外國投資者不得通過併購、託管、連鎖加盟、VIE等方式取得該機構的控股或參股。
2021意見對中國的營利性課外輔導機構,尤其是已經在中國和美國上市的機構造成了嚴重衝擊。
《2023辦法》允許經營營利性課外輔導機構,即投資者可從此類機構獲得分紅。 但《辦法》仍然拒絕上市公司和境外投資者投資此類機構。
封面照片作者: 米歇爾劉 在Unsplash
提供者: CJO員工貢獻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