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年2020月XNUMX日,由於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的翻譯錯誤,中國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成都市法院”)作出裁決,駁回了承認和執行阿拉伯聯合酋長國法院的民事判決的申請。該應用程序的中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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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概述
申請人陳士俊(或中東模板腳手架公司)位於阿聯酋沙迦酋長國。 被訴人為中冶成工建設有限公司,總部設在中國成都。
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對租賃合同有爭議。 阿拉伯聯合酋長國迪拜法院針對該爭議發布了255年第2016號商業判決(“阿聯酋判決”)。
之後,申請人向成都法院申請承認並執行阿聯酋判決。
14年2018月XNUMX日,成都法院受理了該申請。
成都法院指出,申請書的申請人既有“陳世軍”,又有“中東模板腳手架公司”; 在申請人提交的阿聯酋訴訟材料的中文譯本中,其中一份記錄被告為“中國冶金誠功上海五冶建築有限公司”,另一份記錄為“中國冶金誠功建築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迪拜分公司”。
成都法院表示,無法根據申請人提交的材料確定案件的當事方。
因此,成都法院要求申請人提交其他材料和申請人未提供的阿聯酋判決的準確中文翻譯。
8年2020月XNUMX日,成都法院作出裁定駁回該申請。
二。 我們的評論
我們在討論中 較早的帖子 關於the州法院拒絕承認緬甸的判決,如果中國法院以缺乏適當的申請文件為由駁回了該申請,則申請人仍然可以向中國法院提起訴訟,或者在準備充分之後重新提出申請。 在這種情況下,申請人仍然可以擁有這些選擇。
該案例還顯示了申請文件及其翻譯的重要性。 我們將在不久的將來提供適用於執行外國判決的文件清單,以供您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