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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以平行程序駁回執行新西蘭判決的申請

17年2022月XNUMX日,星期日
分類: Insights
責任編輯: 黃帥黃帥

頭像

 

關鍵要點:

  • 2019年XNUMX月,中國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因平行審理,裁定駁回執行新西蘭判決的申請(見 Americhip, Inc. 訴 Dean 等人。 (2018)粵03民初第420號 ).
  • 早在 2016 年,新西蘭法院就首次承認了中國的判決(見 楊辰訴林金珠, CA334/2015, [2016] NZCA 113)。 因此,如果不存在平行訴訟,中國法院很有可能根據互惠原則承認新西蘭的判決。
  • 儘管判定債權人在申請執行新西蘭判決之前在中國就同樣的糾紛提起訴訟似乎很奇怪,但當人們不確定在中國執行外國判決的前景時,這可能是一種束手無策的做法。 現在情況發生了變化。 判決債權人現在可以在中國申請承認和執行新西蘭的判決,而無需在中國就同一爭議提起訴訟。

2019年,新西蘭的一項判決在中國被拒絕執行,因為同一當事人之間就同一標的物的訴訟正在另一中國法院審理中。

12年2019月2018日,中國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深圳市中級法院”)作出“(03)粵420民初2018號”((03)粵420民初XNUMX號)民事裁定書。 )駁回承認和執行新西蘭高等法院作出的判決的申請。 (看 Americhip, Inc. 訴 Dean 等人。 (2018)粵03民初第420號 ).

深圳中院表示,由於另一中國法院正在審理同一當事人之間的同一爭議,應駁回申請人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

需要注意的是,早在 2016 年, 新西蘭法院首次承認中國判決 (見 楊辰訴林金珠, CA334/2015, [2016] NZCA 113)。 因此,如果不存在平行訴訟,中國法院很有可能根據互惠原則承認新西蘭的判決。

一,案例概述

申請人 Americhip, Inc. 是一家在美國加利福尼亞州註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

受訪者是新西蘭公民傑森查爾斯迪恩和中國公民陳娟。

12年2019月2018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03)粵420民初2018號((03)粵420民初XNUMX號)民事裁定書,駁回申請承認和執行 新西蘭高等法院民事判決書[2016]NZHC 1864號 日期為 11 年 2016 月 XNUMX 日(“新西蘭判決”)。

二、 案例事實

2012年之前,被申請人Jason Charles Dean為申請人擔任亞洲區副總裁,另一名被申請人陳亦為申請人。

申請人稱,被申請人在受僱期間詐騙了超過 12 萬美元。

2013年12.9月,申請人向新西蘭高等法院起訴被申請人,請求法院判令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XNUMX萬美元加利息(“新西蘭案”)。

11年2016月1864日,新西蘭高等法院作出第15,796,253.02號判決,責令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28,333美元的賠償金和XNUMX新西蘭元的訴訟費及相關費用。

被申請人未在法定上訴期限內提出上訴,因此新西蘭判決已生效。

3 年 2016 月 XNUMX 日,在新西蘭判決作出三個月後,申請人向中國另一家中國法院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前海法院” )。

新西蘭案與前海案的原告、被告、糾紛均相同。 然而,申請人的權利要求並不相同。

在新西蘭案中,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賠償 12.9 萬美元,外加利息和其他費用。 在前海案中,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賠償5.02萬美元加利息等費用。

據申請人稱,它在兩起案件中主張的爭議金額不同,是因為它認為其向新西蘭高等法院提出的部分索賠可能會在中國被駁回。 因此,為節省訴訟費用,僅就部分事實向前海法院提起訴訟。

在前海法院作出判決前,申請人於2018年向深圳中院申請承認和執行新西蘭的判決。

這意味著,對於同一爭議、同一當事人,申請人不僅於2016年向中國法院提起訴訟,還於2018年向另一中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

8年2018月XNUMX日,深圳中院受理了申請人關於承認和執行新西蘭判決的申請。

12年2019月XNUMX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該申請。

三、 法庭意見

深圳中院認為,申請人分別向新西蘭高等法院和前海法院提起的兩起訴訟均反對被申請人利用職務便利向申請人索取資金的行為。 因此,可以認定申請人向新西蘭高等法院和前海法院提起的訴訟針對同一爭議。

申請人申請承認和執行新西蘭判決時,前海法院仍在審理同一當事人之間的同一爭議。

為保證前海法院獨立行使管轄權和司法權,避免其就承認和執行新西蘭判決事項的裁定與前海法院即將作出的判決發生衝突,不宜深圳中院根據互惠原則對新西蘭高等法院的判決進行複審。

因此,深圳中院駁回了申請人的申請。

IV。 我們的評論

一、為什麼申請人既向中國法院提起訴訟又向中國其他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新西蘭的判決?

我們推測,申請人對中國法院承認和執行新西蘭的判決沒有信心,因為迄今為止中國法院從未承認過新西蘭的判決。 因此,它希望通過訴訟來增加自己在中國獲得賠償的機會——一種“帶牙套”的方式。

中國和新西蘭之間沒有關於承認和執行判決的國際條約或雙邊協定。 在這種情況下,根據中國法律,中國法院應首先審查中國與新西蘭之間是否存在互惠關係。 傳統上,中國法院只有在有外國法院承認中國判決的先例的情況下,才會根據事實互惠檢驗認定兩國之間建立了互惠關係。 (請注意,由於 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司法政策 2022 年,中國法院進一步放寬了互惠標準,引入了三個新的互惠標準來取代舊的標準。)

有關會議摘要的更多信息,請閱讀較早的帖子'中國法院在外國執行判決中如何認定互惠互惠——中國裁判文書收集的突破(三)“。

直到 2016 年 XNUMX 月,新西蘭法院才首次承認中國的判決。此時,中國法院有可能發現中新之間已經建立了互惠關係。 欲了解更多信息,請參閱我們之前的帖子“新西蘭法院首次承認中國判決“。

申請人在3年2016月XNUMX日向前海法院提起訴訟時,可能還不知道新西蘭承認了中國的判決。 因此,它可能不知道可以直接向中國法院申請承認新西蘭的判決。

因此,其策略是在中國再提起訴訟,然後在中國執行中國判決,在新西蘭執行新西蘭判決。

2018年,申請人可能已經意識到中國與新西蘭之間已建立互惠關係,因此再次向中國法院申請承認新西蘭的判決。

然而,這會導致衝突。 如果一個中國法院承認新西蘭的判決,而另一個中國法院作出判決,那麼在中國將有兩個關於同一爭議和同一當事人的可執行判決。 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CPL)規定的“一罪不二審”原則。

當然,這種衝突是可以避免的,因為中新兩國已經建立了互惠關係。

判決債權人現在可以在中國申請承認和執行新西蘭的判決,而無需在中國就同一爭議提起訴訟。

2、深圳中院為何駁回申請人的申請?

根據中國法律,沒有完全適用本案情形的規定。 中國法院也沒有類似的案件。 我們將分以下兩個場景進行分析。

A. 一方向外國法院提起訴訟,在外國判決被中國法院承認後向中國法院提起訴訟

外國判決或裁定已被中國法院承認後,當事人就同一爭議向中國其他法院提起訴訟的,根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第533條第2款的規定,該訴訟將被裁定不予受理。

這可以解釋為,中國法院在承認外國判決後,已對中國境內的爭議作出生效判決,故中國法院不受理同一當事人之間就同一標的的訴訟,依據“一罪不二審”。

B. 一方向外國法院提起訴訟,在外國判決在中國得到承認之前向中國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一方先向外國法院提起訴訟,再向中國法院提起訴訟,中國法院可以受理。 當事人在中國法院已經作出判決後向中國法院申請承認外國判決的,中國法院不予准許,依照《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五百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這意味著在平行訴訟的情況下,中國將保護中國法院的管轄權和司法獨立。

但是,上述第533條第1款規定“一方向外國法院提起訴訟,另一方向中國法院提起訴訟”。 但在本案中,同一當事人分別向外國法院和中國法院提起訴訟。 嚴格來說,該規定在本案中並不完全適用。 不過,深圳中院似乎提到了該規定。

還需要注意的是,深圳中院駁回申請後,理論上申請人在具備條件的情況下仍可以再次申請,比如前海案的訴訟撤訴時。

但是,如果前海法院作出可執行的判決,申請人將失去所有申請承認和執行新西蘭判決的機會。 這是因為中國法院已經對中國的爭議作出了可執行的判決。

本案讓我們注意到當事人可能採取的一種訴訟策略:

對於被執行人而言,即使在外國法院敗訴,只要中國法院尚未承認外國判決,他們也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中國法院提起訴訟。 這可以防止外國判決在中國得到承認和執行。 尤其是,中國法律對賠償金額的支持不如衡平法。 因此,債務人可以通過取得中國判決和阻止承認外國判決來減少賠償金額。

誠然,這種策略很可能會挫敗在中國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的可能性,這是我們作為外國判決全球流通的倡導者不希望看到的結果。

我們希望被判定債權人能夠注意到被判定債務人可能採取的策略,盡快採取行動,申請在中國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

 

 
Photo by 蒂帕尼亞  on Unsplash

 

提供者: 國棟杜杜國棟 , 夢雨餘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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