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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為執行外國判決引入新的互惠規則,這意味著什麼? - CTD 101 系列

30 年 2022 月 XNUMX 日星期四
提供者: 夢雨餘萌
責任編輯: CJ觀察員

這意味著在中國執行外國判決不會比在其他外國判決友好國家更難。

這個 發表 最早發表於 喬全球,致力於提供 諮詢服務 在中國相關的跨境貿易風險管理和債務催收方面。我們將在下面解釋如何在中國討債。許多客戶向我們提出了這樣的問題。

哪些國家的判決可以在中國執行?

43年前約2022個國家; 以及2022年後中國的絕大多數主要貿易夥伴。

從2022年開始,中國法院對外國判決的承認和執行採用新的互惠規則。 該規則來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跨境民商事訴訟的會議紀要,該紀要確立了中國法官對此類案件的共識。

有關會議摘要的更多信息,請閱讀較早的帖子'中國發布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外國判決執行司法政策——中國裁判文書收集的突破系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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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規則為確定互惠關係提供了新的標準,允許中國法院開始實質性地為外國判決敞開大門。

一、閾值和標準

“門檻”是指您在中國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時將面臨的第一個障礙,即某些司法管轄區的外國判決是否可以執行。

現在達到門檻的國家包括中國的大部分主要貿易夥伴,與之前的40個左右相比進步很大。

這種變化在於我們將要引入的確定互惠的新標準。

如果您所在的國家/地區達到了門檻,那麼將滿足一個標準,中國法官將根據該標準衡量您申請中的具體判決是否可以在中國執行。 有關標尺的信息,請閱讀“外國判決在中國執行的條件——在中國收集判決書的突破系列(七)“。

本文將重點介紹閾值。

二、 2022年前門檻:約43個國家可以跨過

43個國家包括法國、意大利、西班牙、比利時、巴西、俄羅斯、美國、韓國、新加坡、德國等39個國家和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英國4個潛在國家。

1.條約:35個國家

作出判決的國家與中國締結承認和執行判決的國際或者雙邊條約的,中國法院應當依照該國際或者雙邊條約對外國判決的承認和執行申請進行審查。

如果外國判決是在未與中國簽訂相關國際或雙邊條約的國家作出的,也稱為“非條約管轄區”,中國法院必須首先確定該國與中國之間是否存在互惠。 如果存在互惠,中國法院將進一步審查承認和執行判決的申請。

中國已簽署但尚未批准《選擇法院協議公約》(2005 年選擇法院公約)。 中國尚未加入《承認及執行外國民商事判決公約》(《海牙判決公約》)。 因此,至少在現階段,這兩個條約不能作為中國法院審查承認和執行有關締約國判決的申請的依據。

迄今為止,中國與39個國家締結了雙邊司法協助條約,其中35個雙邊條約包含判決執行條款。 對於這些國家的判決,中方將根據這些雙邊條約對它們的承認和執行申請進行審查。

更多關於中國與39個國家締結的雙邊司法協助條約,請閱讀'中國雙邊民商事司法協助條約一覽表(包括執行外國判決)“。

目前,有35個國家符合這一要求,包括法國、意大利、西班牙、比利時、巴西和俄羅斯。

2.互惠:4個國家和4個潛在國家

在 2021 年會議紀要之前,中國法院通過了 事實上的 互惠,即只有當外國法院先前承認並執行過中國的判決時,中國法院才會承認兩國之間存在互惠,並進一步承認和執行該外國的判決。

中國法院在什麼情況下不予受理 事實上的 互惠? 在某些情況下,中國法院在以下兩種情況下認為兩國不存在互惠:

(一)外國法院以不互惠為由拒絕承認和執行中國判決的;

(二)外國法院因不受理中國判決而沒有機會承認和執行中國判決的;

2022年之前,中國法院均以下列理由承認外國判決 事實上的 互惠。

迄今為止,中國法院已經承認了美國、韓國、新加坡和德國的基於此的判決。

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和英國是其他符合條件的潛在國家。

三、 2022年後門檻:中國主要貿易夥伴絕大多數可以跨過

根據2021年會議紀要,從2022年開始,中國徹底摒棄了以往中國法院互惠互惠的做法—— 事實上的 互惠。

這將導致跨越門檻的國家數量顯著增加。

具體而言,從2022年起,中國法院將採取以下三種方式認定互惠關係。

1. 法律上 互惠

如果根據作出判決的國家的法律,中國的民商事判決可以得到該國法院的承認和執行,那麼中國法院也將承認其判決。

這是中國法院首次受理 法理上 互惠,這與德國、日本和韓國等許多其他國家的現行做法相似。

在此之前,中國法院很少提及 法理上 互惠。 目前,唯一的案例 法理上 法院裁決中首次提到互惠是 Power Solar System Co., Ltd. 訴 Suntech Power Investment Pte. 有限公司(2019)滬01協外人第22號((2019)滬01協外認22號).

2. 相互理解或共識

如果中國與被判決國相互理解或達成共識,中國可以承認和執行該國的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與新加坡最高法院簽署 商業案件金錢判決的承認和執行指導備忘錄(MOG) 2018年,確認中國法院可以在互惠的基礎上承認和執行新加坡的判決。

MOG 可能是中國法院對“相互理解或共識”的第一次(也是迄今為止)嘗試。

MOG 最早由中國法院於 Power Solar System Co., Ltd. 訴 Suntech Power Investment Pte. 有限公司 (2019)新加坡判決在中國得到承認和執行的案例。

在這種模式下,只有最高人民法院與其他國家最高法院簽署類似的備忘錄,雙方才能打開相互承認判決的大門,省去簽署雙邊條約的麻煩。 這大大降低了中國法院便利判決跨境“移動”的門檻。

3.互惠承諾無一例外

如果中國或被判決國通過外交途徑作出對等承諾,被判決國沒有以不存在互惠為由拒絕承認中國判決的,中國法院可以承認並執行該國的判決。

“對等承諾”是兩國通過外交渠道開展的合作。 相反,“相互理解或共識”是兩國司法部門之間的合作。 這使得外交部門能夠為促進判決的可移植性做出貢獻。

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政策中作出了對等承諾,即《關於人民法院為“一帶一路”建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若干意見》(法發〔2015〕9號)(關於人民法院為“一帶一路” ”建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 但到目前為止,我們還沒有發現任何國家對中國有這樣的承諾。

四。 除此之外: 事前 互惠關係審批機制

中國法院將逐案審查互惠是否存在,最終由最高人民法院裁決。

就中國與其他國家在承認和執行判決方面的互惠關係而言,互惠的存在並不是一勞永逸的。 中國法院需要逐案審查互惠的存在。

受理申請的地方法院認為中國與作出判決的國家之間存在互惠關係的,需要向上級人民法院即地方法院所在地高級人民法院報告,在基於此觀點正式作出裁決之前予以確認。

高級人民法院如同意擬提出的處理意見,需進一步報請最高人民法院確認,最高人民法院在此問題上擁有最終決定權。

換言之,最高人民法院對承認互惠的存在擁有最終決定權。

它是通過 事前 最高人民法院在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的案件中限制地方法院的自由裁量權的內部審批機制。 這一機制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地方法院的獨立性,但在實踐中將大大提高外國判決的承認和執行成功率。

如果地方法院在作出裁決前需要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這意味著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將直接影響每一個案件的結果。

那麼,最高人民法院的觀點是什麼?

從2015年以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政策和地方法院在這些司法政策指導下審理此類案件的結果來看,最高人民法院希望更多的外國判決能夠在中國得到承認和執行。

這一判決的最新證據是,2021年會議紀要進一步放寬了互惠標準,以避免外國判決因以往嚴格的互惠標準而在中國被拒絕承認和執行。

因此,我們認為最高人民法院 事前 批准旨在提高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的成功率。

事實上,最高人民法院還設計了內部報告和審查機制,以確保中國地方法院合理對待外國仲裁裁決。 雖然上述機制與 事前 批准,他們的目的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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