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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引入上訴性可選仲裁:“一審仲裁的終局”的終結?

13年2020月XNUMX日,星期六
分類: Insights
提供者: 張健
責任編輯: 林海斌林海斌

頭像

 

根據中國法律,實施“一案終局”的“一案終局”或“終局性原則”以確保仲裁效率。 但是,由於中國的仲裁機構最近引入了“可選上訴仲裁”機制,該原則正在受到挑戰,該機制允許當事方在某些情況下“上訴”。

一,背景:中國仲裁法的終局性原則

在中國,與訴訟中採用的“二審為終局”原則不同,仲裁採用“一審程序中裁決的終局性”(以下簡稱“一審程序終局性”)原則。 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下簡稱“中國仲裁法”)第9條確立的終局性原則,即在作出仲裁裁決後,如果當事各方針對以下事項提交相同的爭議:仲裁或訴訟,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以前,此原則被認為是仲裁勝於訴訟的優勢,但現在,當事各方也有擔憂:如果對案件進行錯誤的裁決,將很難推翻裁決。

實際上,仲裁庭在發現事實或適用法律方面犯錯誤是很常見的,這會導致當事方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 儘管人民法院可以撤銷或拒絕執行錯誤的仲裁裁決,但仲裁的司法審查僅限於程序性問題,而實質性錯誤則難以糾正。

同時,當事各方訴諸司法審查以滿足他們對仲裁裁決“上訴”的要求這一事實阻礙了仲裁的效率。[1] 一個典型的例子是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CIETAC)在1996年審理的一個案件:[2]

答:1996年,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授予仲裁裁決;

B.敗訴方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C.法院決定中止擱置程序,並通知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進行重新仲裁;

D. 1998年,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CIETAC)做出新的仲裁裁決;

E.勝訴方向法院申請執行該裁決;

F.敗訴方要求法院不要執行裁決,但法院駁回了該請求; [3]

G. 1999年,敗訴方再次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但法院駁回了該請求; [4]

H. 2000年,敗訴方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執行上訴的申請;

一,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答复說,不應執行仲裁裁決。[5]

在這種情況下,仲裁的效率優勢已蕩然無存。 一方面是由於中國的《仲裁法》未能闡明仲裁裁決的擱置程序與非執行程序之間的關係,另一方面是因為沒有合理的理由。涉及法院的司法复核程序的審判時限。

換句話說,如果我們能夠在仲裁過程中糾正實質性和程序性錯誤,就可以高效地滿足當事人的需求。

從比較的角度來看,許多國家和地區(例如英國,荷蘭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都確認了仲裁裁決的上訴有限。[6] 此外,儘管在新加坡,法國和印度不允許向國際法院就國際仲裁裁決提出上訴,但就國內仲裁裁決而言卻是另一回事。 因此,可以看出,單例仲裁的終結性並非在每個國家都是絕對的。 在實踐中,越來越多的仲裁機構正在嘗試引入《任擇上訴仲裁規則》。

二。 轉折點:中國仲裁機構引入的可選上訴仲裁

1.深圳市國際仲裁法院(SCIA)的業務

SCIA是中國第一家探討內部仲裁的仲裁機構(也稱為可選上訴仲裁機制),[7]通過應用香港仲裁規避了《中國仲裁法》中的“單案仲裁的終局性”。該條例第73條允許當事各方就實質性事項明確同意針對仲裁裁決的上訴。

它的探索可以分為兩個階段。

在第一階段,應用範圍受到限制。 2016年XNUMX月,SCIA發布了“SCIA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下的仲裁管理指南”(關於適用《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的程序指南),允許當事方根據《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讓SCIA進行仲裁,其中第3條規定,如果當事方未就仲裁地達成一致,默認情況下,座位應為香港。

在第二階段,適用範圍擴展到所有商業仲裁。 這 SCIA仲裁規則 SCIA理事會修訂了《深圳國際仲裁院仲裁規則》,並於21年2019月68日生效,這是中國首次正式引入可選的上訴仲裁機制(見第XNUMX條)。 為了防止當事方惡意申請上訴仲裁或濫用上訴仲裁權,SCIA理事會制定了“SCIA上訴庭仲裁程序指南”,詳細說明了上訴仲裁程序。 例如,SCIA的上訴仲裁程序僅適用於爭議金額超過3萬元人民幣的爭議,而上訴仲裁不適用於加急程序的案件。

2.北京仲裁委員會(BAC)的實踐

在2019年XNUMX月,“北京市仲裁委員會/北京國際仲裁中心國際投資仲裁規則”(北京仲裁委員會/北京國際仲裁中心國際投資仲裁規則)生效,其中包括在國際投資仲裁中的上訴程序,並為此目的建立了相應的程序(請參見第46條和附錄5)。 據BAC稱,上訴程序旨在解決實質性錯誤的救濟機制的要求,而現行國際投資仲裁規則中沒有這種機制。

三, 評估:尋求效率與公平之間的平衡

SCIA的上訴仲裁主要用於商業仲裁,而BAC的上訴仲裁僅用於投資者與主權國家之間的投資仲裁。 從上訴仲裁程序僅在當事方的同意下適用的意義上講,這兩者都是基於當事方的自主權。 具體來說,它的特點包括:首先,上訴仲裁程序不是強制性的,而是採用選擇加入模式,只有在各方同意的情況下才能啟動。 其次,上訴仲裁的原因只能是對法律的錯誤適用或誤解,明顯和嚴重的事實調查錯誤或缺乏管轄權。 第三,在程序中將上訴仲裁體現為“二審為終局”,這與中國《仲裁法》規定的“單案仲裁的終局性”不同。

而且由於第三個特點,中國仲裁機構通過上訴仲裁做出的仲裁裁決不太可能由中國大陸法院執行。 因此,SCIA建議“仲裁地應為不禁止上訴仲裁的司法管轄區”,以根據仲裁地的法律確認仲裁裁決的有效性。 為此,SCIA特別規定了適用於上訴仲裁程序的示范仲裁條款。 [8]

值得一提的是,上訴仲裁機制是在仲裁機構內部建立的糾錯程序,與外部監督不同。 因此,在通過上訴仲裁程序做出最終裁決之後,如果仍然存在錯誤,當事方仍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或不執行仲裁裁決。

近年來,上訴仲裁機制不僅被納入了歐盟與一些國家之間達成的投資協議,而且在貿易法委員會正在審議的投資人與國家之間的爭端解決改革中以及在修訂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中都進行了討論。仲裁規則。 中國仲裁機構在選擇性仲裁中的創新與國際趨勢相吻合,也將為我國《仲裁法》的修訂提供啟示。

 

 

[1]見劉曉紅主編:《仲裁“一裁終局”制度之突破及本位回歸》,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33頁。

[2](96)貿易仲裁字第0271號仲裁判決書。

[3](1998年)深中法經二初字第97號裁定書。

[4](1999)二中經仲字第102號裁定書。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深圳市廣夏文化實業總公司,寧夏伊斯蘭國際信託投資公司,深圳興慶電子公司與密蘇爾有限公司仲裁裁決不予執行案的複函》(2000年)字第96—2號。

[6] 例如,1996年《英国仲裁法》第58条允许当事人约定仲裁内部上诉或复审程序,同时第69条允许当事人就仲裁裁决中的法律错误向法院上诉;1986年《荷兰民事诉讼法典》第1050条允许当事人约定就仲裁裁决向另一仲裁庭提出上诉;《香港仲裁条例》第73条允许当事人明示选用仲裁实体上诉程序。

[7] 沈四宝、刘晓春、樊其娟:“中国仲裁:一裁终局的重新评估与复裁机制的创新实践”,https://www.sohu.com/a/354565592_159412,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5月9日。

[8] http://www.sccietac.org/index.php/home/index/rule/id/793.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5月24日。

 

照片由Kirill Sharkovski(https://unsplash.com/@sharkovski)在Unsplash上​​拍攝

 

提供者: 張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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