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2022月XNUMX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教育部印發 《關於實施就業禁止制度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關於落實從業禁止制度的意思)。
在我國,《刑法》、《未成年人保護法》、《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均規定,有特定犯罪前科的人員不得在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擔任教職工。 ,或課後培訓機構分別。
《意見》對這些規定進行了總結和細化。 《意見》特別值得注意的是:
1. 教職員工利用職務便利或者違反職業規定的特定職責違法,經處罰的,法院可以禁止其從事
2.有性侵、虐待、拐賣、暴力等違法犯罪行為的,禁止從事與未成年人密切接觸的工作。
3.教職工實施性侵、虐待、拐賣、暴力等犯罪行為的,法院應當作出判決,禁止其從事與未成年人密切接觸的工作,並禁止其從事相關職業自刑罰執行完畢或假釋之日起三至五年。
4.因故意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或者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不得取得教師資格。 已取得教師資格的,取消教師資格,不得再取得教師資格。
封面照片作者: 瞻博光子 在Unsplash
提供者: CJO員工貢獻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