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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就跨境商事海事訴訟發表新司法共識

27年2022月XNUMX日,星期日
分類: Insights
責任編輯: 林海斌林海斌

頭像

關鍵要點:

  •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2021年會議紀要代表了中國法院對跨境商事海事訴訟的共識。
  • 會議紀要雖然不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規範性文件,但代表了大多數中國法官的共識。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會議紀要不能作為中國法院援引的法律依據,但可以用於法院對法律事項的推理。
  • 2021年會議摘要涉及範圍廣泛的主題,包括管轄權條款、跨境電子服務、CISG的適用、外國投資者對中國企業的休眠投資以及外國判決的承認和執行。


31年2021月XNUMX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全國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審判座談會會議紀要”(以下簡稱《2021年會議紀要》,全國法院外商海事審判工作座談會會議紀要)。

正如我們介紹的 之前的帖子,中國法院不定期發布會議紀要,對法官的審判工作起到指導作用。 但是,會議紀要不像司法解釋那樣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規範性文件,只代表了廣大法官的共識,與通行的意見相近。 有關會議摘要的更多信息,請閱讀“中國法院會議紀要如何影響審判?“。 

根據本 先前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關於2019年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會議紀要性質的意見,會議紀要不是司法解釋,因此法院,關於一方面,不能援引其作為判斷的法律依據,但另一方面,可以根據“法院意見”部分的會議紀要,對法律適用作出推理。

《2021年會議紀要》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0年2021月XNUMX日召開的全國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審判座談會,綜合各方意見,編寫而成。

2021年會議紀要代表了中國法院對跨境商事海事訴訟的共識。 如果您曾經或可能參與中國境內的跨境訴訟,請務必關注會議紀要。

111年會議摘要共有2021篇文章和三個部分:a)。 涉外商事(第1-50條); b) 涉外海事(第 51-89 條); c) 仲裁的司法審查(第 90-111 條)。

以下幾點在 2021 年會議摘要中值得注意。

一、跨境消費網絡購物合同的管轄協議

電子商務平台使用格式條款與消費者訂立跨境網購合同,但未合理提醒消費者註意其中的管轄條款的,消費者可以主張將管轄條款排除在合同之外。

此外,即使電商平台已經履行了合理告知義務,如果管轄條款規定管轄法院在消費者居住地以外的其他國家,不合理地增加了消費者尋求救濟的成本。 ,消費者也可以主張管轄權條款無效。

這意味著中國消費者可以在中國起訴亞馬遜(如亞馬遜全球商城)等海外電子商務平台,而不受亞馬遜制定的管轄協議的約束。

二、 專屬管轄協議

在管轄權方面,要明確專屬管轄協議的推定。 涉外合同或其他財產糾紛當事人簽訂的管轄協議明確規定某一國家的管轄法院,但未約定其為非排他性管轄協議的, 它應被解釋為專屬管轄協議。

相關文章:

三、 逃避訴訟並被禁止出境

在審理涉外商事糾紛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人員,可以被法院禁止出境: a). 在中國從事未決涉外商事案件的; b) 被禁止出境的人是未決案件的當事人或者該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c) 可能逃避訴訟/履行法律義務的人; d) 對法律程序的完整性至關重要或離開中國可能導致判決無法執行的人。

“可能逃避訴訟/履行法律義務的人”是指申請人極有可能在民事訴訟中勝訴,被申請人可以通過出境方式逃避訴訟/履行法律義務的情形。

但是,如果被申請人在中國境內有足夠的財產可供扣押,則不禁止其出境。

四。 跨境電子服務

中國法院需要向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被送達人送達,且受送達人所在國法律不禁止電子送達的,中國法院可以採用電子送達方式。除非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另有規定,否則依照法律規定。

被送達人所在國為《民商事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出境送達公約》(以下簡稱“海牙送達公約”)締約國,反對根據《海牙送達公約》郵寄送達的,應當理解為不允許電子送達,中國法院不能以電子方式送達程序。

五、CISG的適用

營業地在《銷售公約》不同締約國的當事人訂立的國際貨物銷售合同,默示適用《銷售公約》,除非當事人另有明確約定。

六、 外國投資者對中國企業的休眠投資

外國投資者對中國企業進行休眠投資,現請求確認或變更其股東身份的,中國法院應當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1.中國企業屬於外商投資負面清單禁止領域的,不予受理;

2、中國企業不屬於外商投資負面清單禁止領域的,法院應當判決名義股東將其名下的股權轉讓給實際投資者;

3、中國企業屬於外商投資負面清單限制領域的,法院應當判決名義股東將其名下的股權轉讓給實際投資人,並協助外商投資企業辦理通過審批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以往很多外國投資者都委託中方作為名義股東代為持股,以規避中國對外投資的監管。 現在,在中國對外商投資監管放寬後,外國投資者要求以自己的名義持有股份。 這些外國投資者應注意上述規定。

七。 外國判決的承認和執行

中國法院將首先審查作出判決的國家與中國是否締結或加入了國際條約。 如果是,則以相關國際條約為準; 否,或者是但國際條約沒有相關規定的,中國法院應當審查該國與中國之間是否存在互惠關係。

具體而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法院將承認互惠的存在:

(一)中國法院作出的民商事判決,依照該國法律可以得到該國法院承認和執行的;

(二)中國與判決法院所在國達成互惠諒解或者共識的; 要么

3. 法院所在國通過外交途徑對中國作出或中國已向該國作出對等承諾,且沒有證據表明該國以對等為由拒絕承認和承認的執行中國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

提供者: 國棟杜杜國棟 , 夢雨餘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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