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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完善數據出口安全評估配套措施

11年2021月XNUMX日,星期六
分類: 中國法律趨勢
責任編輯: 香玉丁丁香嶼

29 年 2021 月 XNUMX 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CAC)發布了建議 《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辦法(徵求意見稿)).

《辦法》對重要數據或大量個人信息的傳輸設置了安全評估。

《辦法》要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數據處理者向境外傳輸數據的,必須通過省級網信部門向國家網信廳申報數據的數據出境安全評估:

  1.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收集和產生的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
  2. 出站數據包含基本數據;
  3. 處理過一百萬人個人信息的個人信息處理者在中國境外提供個人數據;
  4. 超過100,000萬人的個人信息或超過10,000萬人的中國境外敏感個人信息; 或者
  5. CAC要求的其他需要進行數據出口安全評估的情況。

該規定是對現行規則的細化,即, 第三十六條個人信息保護法(個人信息保護法)《數據安全法》第 30 條.

 

 

封面照片作者: 卡洛斯·穆薩(Carlos Muza) 在Unsplash

提供者: CJO員工貢獻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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