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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暫緩起訴:企業合規不起訴再看

星期二,07年2021月XNUMX日
分類: Insights
責任編輯: 袁燕超袁燕超

頭像

關鍵要點:

  • 2020年以來,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探索建立企業合規不起訴制度。
  • 在地方檢察院的試點中,企業合規不起訴制度的兩種模式正在形成:一種是“模式A——相對不起訴和檢察建議”,另一種是“模式B——有條件不起訴”。
  • 2021年XNUMX月,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關於建立涉案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督評價機制(試行)的指導意見》(關於建立涉案企業合規監督評估機制的指導意見) (試行)),在引入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時,標誌著“模式B-有條件不起訴”的採用。  

合規不起訴制度是指檢察機關可以責令符合特定要求的涉嫌犯罪的企業製定並承諾實施合規管理制度。檢查期間,對涉嫌違法的企業,經檢查合格的,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2020 年 XNUMX 月,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SPP) 著手在美國和英國處理延期起訴協議 (DPA) 方法的基礎上,建立企業合規不起訴制度。

一、初步探索

2020 年 XNUMX 月,最高人民黨啟動了一項 試點計劃即檢察機關按照對涉嫌犯罪的企業不依法逮捕、不起訴、不處以刑事處罰的原則,實行企業合規監督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了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深圳市南山區和寶安區人民檢察院、江蘇省張家港、山東省郯城XNUMX個試點檢察院。 六大地方檢察院正在探索如何在涉企刑事案件中開展企業合規不起訴制度。 

那個時候,最高人民檢察院還沒有對這種制度的具體規則進行初步規劃,是地方檢察院在探索可行的模式。

二、 試點結果

在地方檢察院的試點中, 兩種模式 企業合規不起訴制度正在形成:一是“模式A——相關不起訴檢察建議”; 另一種是“模式B-有條件不起訴”。

1.方式A-相對不起訴和檢察建議

檢察院在作出不起訴決定時,將對涉嫌犯罪的法人提出檢察建議。 督促企業採取相關整改措施,包括建立健全合規體系和相應的管理制度,制定合規經營計劃,組建合規管控專業團隊,落實風險防控措施。

但有觀點認為,這種模式的激勵效果並不理想。 檢察院作出相對不起訴的決定,意味著涉嫌犯罪的法人已經在一定程度上免除了刑事責任。 在這種情況下,企業繼續落實檢察建議的積極性將大打折扣,檢察機關難以有效督促企業採取追認措施。

2. 模式 B - 有條件不檢控

附條件不起訴的方式包括以下過程:

(一)涉嫌犯罪的法人明示認罪並接受可能對其施加的刑事處罰的;

(二)企業出具合規整改承諾書,制定合規整改方案(或簽訂合規監督協議);

(三)檢察院設置合規監督檢查期限;

(四)獨立的合規監察員或合規監督員,包括律師、會計師、稅務代理人等專業人士,在企業工作,監督企業遵守合規計劃或合規監督協議的執行情況;

(五)視察期滿,檢察院應當繼續公開審理,決定是否作出不起訴決定。

與模式A相比,模式B具有更好的激勵效果,因為在做出決定之前要進行檢查或評估。

三、 得到教訓

經過一年的試點,2021 年 XNUMX 月,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開展企業合規改革試點工作方案”(“計劃”,關於支持企業合規改革自由工作方案)。 為在更多城市推廣試點,最高人民檢察院正式啟動第二階段試點。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方案》的介紹,將企業合規不起訴制度定義為:

對檢察院辦理的企業刑事案件,在作出不予逮捕、依法不起訴或者按照“認罪認罰從輕處罰”制度的決定時,對涉嫌企業實施特定犯罪的,檢察機關應當督促涉案企業作出合規承諾,並結合案件實際情況積極整改落實,促進企業依法合規合法經營。以及減少和預防公司犯罪。

最高人民黨尚未公佈《方案》全文,目前不知道採取兩種模式中的哪一種。

但在介紹該方案時,最高人民法院提到“探索建立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管機制。 通過第三方監管,督促企業履行合規承諾。”

這表明最高人民檢察院同意這種做法:由專業的第三方機構負責監督企業合規整改計劃的實施。

在此基礎上,2021年XNUMX月,最高人民黨發布了《關於建立涉案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督評價機制的指導意見 (用於試驗實施)”(“顧意見”,關於研究監督研究項目的指導意見(試行))。

根據《指導意見》,第三方機制是指檢察院在辦理涉企刑事案件時,應當將符合企業合規改革試點適用條件的案件,交由選定的第三方監督評價機構處理。由第三方監督評價機制管委會任命,對涉案企業的合規承諾進行調查、評價、監督和檢查。 調查結果將為檢察院依法辦案提供重要參考。

上述委員會由檢察院、其他具有市場監管職能的政府部門,以及兩個性質類似商會的機構——中華全國工商聯和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CCPIT)組成。

根據《指導意見》,檢察院將根據對企業合規整改的第三方監督評估結果,決定批准或不批准逮捕、起訴和強制措施的變更。

由此可以推斷,最高人民法院採取了上述第二種模式,即有條件不起訴的模式B,即在決定前進行評估。

IV。 我們的評論

企業合規不起訴不是我國現行法律已經規定的製度,而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創新嘗試。

如果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創新嘗試被證明是可行的,我們估計未來最高人民檢察院可能會以司法解釋的形式明確制度。 該制度也有可能在立法機關的指導下寫入法律。

上電實施企業合規不起訴制度,是上電不斷深入社會經濟的範例之一。

正如我們在 以前的帖子,中國的檢察制度不能再被忽視。

我們還提到,檢察院在其主要職能——查處貪污腐敗和職務犯罪——移交給新成立的監察委員會後,正在加強其他職能。

公益訴訟是其採取的一種方式,企業合規不起訴制度是另一種嘗試。

2021年XNUMX月,中共中央印發《中共中央關於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意見》(中共中央關於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意見)。檢察機關得到更多支持。

 

 

Photo by 馬庫斯·溫克勒 on Unsplash

提供者: 國棟杜杜國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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