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中國法院在郭訴杭州野生動物園(2020)中堅持的一項原則,收集個人信息應合法,合理且必要。
2020年XNUMX月,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一次面部識別糾紛中裁定,未經遊客同意,野生動物園無權收集面部數據。
一,案例背景
被告杭州野生動物園(“公園”)向遊客出售了年票,並指出遊客可以憑年票和指紋進入公園。 原告郭冰(“郭”)和他的妻子於2019年XNUMX月從公園購買了年票,公園收集了他們的指紋和個人資料照片。
為了提高遊客的入場效率,公園於2019年XNUMX月將指紋識別改為面部識別,並停止使用指紋識別設備。
進行上述更改後,公園向郭發送了一條短信,要求他註冊並激活面部識別系統。
後來,郭去了公園,並被告知指紋識別不再可用的情況,如果沒有註冊面部識別系統,他就不能進入公園。 然而,郭仍然拒絕在人臉識別系統上註冊,並認為公園違反了合同並犯下了欺詐罪。
郭向法院提起訴訟,以使公園要求遊客在面部識別系統上註冊的通知無效,同時要求公園刪除郭的個人信息,包括其收集的指紋和個人資料照片,並提供其他賠償。
20年2020月XNUMX日,杭州市阜陽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原告要求刪除照片。 (看 郭兵訴杭州野生動物園公園有限公司,[(2019)浙0111民初第6971號]((2019)浙0111民初6971號)
9年2021月XNUMX日,二審法院杭州中級人民法院進一步支持原告的指紋刪除請求。 (看 郭兵訴杭州野生動物園公園有限公司,[(2020)浙民中01號]((10940)浙2020民終01號)
二。 法院意見
一審法院認為:“中國法律並不禁止在消費市場上收集和使用個人信息,而是強調對個人信息處理過程的監督管理,即在前台收集個人信息。 -結束階段應是“合法,合理和必要的”,並應徵得有關各方的同意; 在中端階段對個人信息的控制應是安全可靠的,不得洩露,出售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 如果在最後階段洩露了任何個人信息,則經營者應承擔侵權責任,例如依法採取補救措施。”
收集指紋和麵部特徵的目的是提高遊客的入場效率,這是“合法,合理和必要的”。
但是,個人信息的收集應徵得有關各方的同意。 公園告訴郭說,在郭購買年票之前,公園會收集自己的指紋供公園入場。 在得知指紋採集要求後,郭選擇購買年票並同意採集指紋。 但是,郭有權拒絕使用面部識別,而無需在購買年票之前被告知。
郭先生購買了年票後,同意公園使用指紋識別的方法。 之後,公園拍攝了郭的指紋和照片。 因此,面部識別信息的收集超出了必要性原則,因此是不合理的。
由於這個原因,一審法院認為公園應刪除郭的照片,但沒有必要刪除郭的指紋。
二審法院重申一審法院的觀點,即個人信息的收集應“合法,合理且必要”,並進一步強調“生物識別信息作為敏感的個人信息,深刻反映了生理和行為特徵自然人,具有很強的個人屬性。 一旦洩漏或非法使用,可能會導致歧視或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因此我們應謹慎對待並保護生物特徵信息。”
當郭先生購買年度通行證時,公園沒有給郭拍照就告訴他這是出於面部識別的目的,這顯然違反了正當性原則。
公園對面部識別的要求有可能危及郭的人格利益。 因此,二審法院維持一審法院的意見,認為公園應刪除郭的照片。
此外,鑑於公園已停止使用指紋識別,公園不再有理由保留郭的指紋。 因此,二審法院推翻了與指紋有關的一審法院的裁定,並要求公園刪除郭的指紋。
三, 我們的評論
1.法院對“合法,正當和必要”原則的看法
法院提到的個人信息保護“合法,正當和必要”的原則最早是在《刑法》第5條中規定的。 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條例 工業和信息化部於2013年42月發布的《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定》:“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電信業務運營商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商應按照以下規定收集和使用用戶的個人信息: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的原則。” 此後,這些原則被《聯合國食品安全法》第XNUMX條通過 網絡安全法 (網絡安全法)於1年2017月XNUMX日生效。
《人權法》第四卷(人格權)第1035條 民法典 自1年2021月XNUMX日起生效的中國法律也採用了以下原則:“自然人的個人信息應在合法,合理和必要的原則下進行處理。”
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對這種法律規定作出了回應。
我們可以從該案中了解到,即使信息所有者(即原告)允許收集其個人信息,法院仍將檢查此類信息的收集和處理是否符合“合理性和必要性”的原則。
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均認為,為提高檢票效率,公園收集指紋是合理且必要的,並且在遊客的同意下,這種行為也是合法的。
但是,二審法院進一步裁定,即使在原告事先同意的情況下,停止指紋識別後再保留指紋也是沒有道理和不必要的。
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已經表明了一種態度,即司法當局將全面審查個人信息的收集和處理是否符合“合法,合理和必要”的原則。
2.促進法律職業對個人信息的保護
實際上,在這種情況下,原告郭兵故意提起了訴訟。
郭 擁有浙江大學法律博士學位,現為浙江科技大學法律與政治學院副教授。 他的研究專注於數字經濟和法律。 在《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的徵求意見階段,他還提交了《關於改善生物特徵信息特殊保護的提案》,提議提高使用面部信息識別的門檻。技術,以保護個人信息。
此案引起了全國媒體的關注,並引發了有關個人信息的公眾討論。 在這方面,郭先生通過有意提起訴訟,實現了他的目的。 可以說,中國的法律界正在大力促進中國的個人信息保護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