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異步審理案件嗎? 答案是“是”。 不要錯過中國最高法院新發布的《人民法院網絡訴訟規則》(2021)中的異步審判規則和電子證據規則。
在“人民法院網絡訴訟規則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人民網上訴訟規則》(以下簡稱《規則》)是我國第一部系統制定的網絡訴訟規則。
在 以前的帖子,我們已經介紹了它的適用範圍和裁判規則。 在這篇文章中,我們將繼續介紹異步審判和電子證據的規則。
1. 可以異步審理案件嗎?
答案是“是”。
在傳統的線下訴訟中,當事人在同一個法庭內即時溝通。 這種同步審理在訴訟中很常見,當事人在同一地點同時參與訴訟。
對於網絡訴訟,當事人肯定在異地,技術上可以讓當事人異步參與訴訟。 然後通過在線訴訟系統收集和交換信息。
《規則》明確規定,經各方當事人同意,法院可以指定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登錄訴訟平台異步開展訴訟活動。 (第20條)
這是我國首次確認非同步審判規則。
但同時,《規則》也將異步審判的適用範圍縮小如下:
一世。 法院以同步審理為主,不同步審理在限制情形下進行,即異步審理一般適用於當事人不方便親自參加訴訟活動或法院不方便的情形。司法資源匱乏。
ii. 由於異步審判涉及當事人的程序權利,因此適用這種程序的前提是當事人的相互同意。
三、 該程序主要適用的主要事實和證據是無可爭辯的。
該程序主要限於適用簡易程序的小額索賠或民事、行政案件。
v. 在應用此程序時,法院應通過錄像帶而非書面形式記錄訴訟程序。
2. 電子材料是如何使用的?
(1) 電子材料的種類
由於紙張和實物是線下訴訟的基本要素,電子材料是線上訴訟的基礎。 該規則列出了電子材料的類型。 (第11條)
從內容上看,電子材料分為訴訟文書和證據材料。
從表現方式來看,電子材料分為三類:
第一類是網上輸入材料,即當事人直接在電子訴訟平台輸入的電子文本,如網上提交的訴狀。
第二類是電子資料,即通過掃描、複製、抄錄硬拷貝等方式進行數字化處理的資料,如投訴掃描件。
第三類是原始電子數據,即最初以電子形式呈現的資料,如電子合同。 如果存儲上述電子數據的信息平台已接入法院訴訟平台,則可直接將電子數據導入訴訟平台。
(2) 電子材料的影響
電子資料應視為原件,特殊情況除外。 (第十二至十五條)
當事人提交電子材料後,無需提交相應的原件,除非對證據的真實性存疑、格式不規範、內容不明確或證據不符合備案要求。法院。
由於電子資料容易被篡改,法院需要對電子資料與原件的一致性進行審查,並需要藉助一定的外部資源,如對方當事人的認可、公證、以往訴訟活動的確認、網上或線下對比等
3、如何使用存儲在區塊鏈中的電子數據?
目前,我國的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對電子證據的審查和認定作出了較為系統、全面的規定,因此本規則未對電子證據審查的一般規則進行重複規定。
但是,規則詳細說明瞭如何處理存儲在區塊鏈中的證據(簡稱“區塊鏈證據”)。 在當事人和第三方服務機構積極參與區塊鏈證據的今天,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進行監管。
(一)區塊鏈證據的概念
我國訴訟法中並沒有“區塊鏈證據”的官方表述,因此規則中沒有採用這種表述。 相反,它在技術術語中被描述為“通過區塊鏈技術存儲的電子數據”。 這種證據本質上是一種電子證據。
(二)區塊鏈證據真實性推定
區塊鏈技術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證數據存儲在區塊鏈中後不易被篡改。 因此,本規則確立了推定區塊鏈證據真實性的原則。
也就是說,當事人提交的作為證據的電子數據,通過區塊鏈技術存儲,且與技術驗證一致的,法院可以認定該電子數據存儲在區塊鏈後沒有被篡改,除非足以證明其無效的相反證據。 (第十六條)
(3)真實性推定的例外之一:電子數據存儲在區塊鏈之後
區塊鏈技術雖然具有防篡改的優勢和特點,但這種技術支持並不完善。 區塊鏈技術的底層結構、共識機制、節點數量和分佈、存證人的合法性、證據存儲所依賴的軟硬件系統,甚至證據存儲的技術規範等因素都可能影響數據存入區塊鏈後數據的真實性。
因此,當事人可以質疑區塊鏈證據並陳述他們的理由。 (第十七條)
(4) 真實性推定的第二個例外:電子數據存儲在區塊鏈之前
區塊鏈技術不保證電子數據在存儲到區塊鏈之前是真實的,即數據的來源可能不真實。 因此,當事人提出異議的,法院應當進行審查。 (第十八條)
4.我們的評論
正如我們在 以前的帖子三所互聯網法院的設立,只是中國在全國推廣網絡訴訟技術的一個開始。
從《規則》中我們可以學到一件事,那就是最高人民法院不僅希望在全國范圍內推廣網絡訴訟技術,而且希望針對此類技術制定更具針對性的訴訟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