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年2021月XNUMX日,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深圳市法院”)裁定批准梁建華重整計劃,終止其個人破產重整程序,並對梁發出解除消費限制的書面決定。 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實施以來國內首宗個人破產案件。 《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管理辦法》“ (《深圳經濟特區個人條例》) 2021年2021月。(見《(03)粵230寶第XNUMX號裁定》(以下簡稱《裁定》))。
本案於11年2021月22日被深圳法院受理。2月XNUMX日,深圳法院組織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豁免資產清單及重整計劃草案。 梁將重整計劃草案提交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批准。 XNUMX月XNUMX日,梁向深圳法院申請批准重整計劃。 深圳法院認為樑的重整計劃草案符合《條例》,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批准樑的重整計劃。
根據《條例》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計劃的,應當同時作出解除對債務人行為限制的決定,並將決定書書面送達債務人,並通知破產主管部門。其決定的事務。 據此,深圳法院作出裁定,同時對梁作出解除消費限制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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