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年2021月XNUMX日,杭州互聯網法院 對侵犯著作權案作出判決 原告深圳市聯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盟”)、北京微播視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微播”)與被告杭州XX科技有限公司、杭州XX創新科技有限公司之間達成了民事訴訟,責令兩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60,000萬元。
剪映App是聯萌經微播授權運營的一款視頻編輯軟件。 27年2020月28日,製作者將涉案短視頻演示上傳至劍影App,用戶可以通過更換演示中的可替換素材來製作自己的視頻。 兩原告經製作方授權取得了該試玩片的相關權利。 XNUMX月XNUMX日,兩被告將一段涉嫌侵權的視頻上傳至其運營的Tempo App上。
法院認定,涉案短視頻演示構成作品。 該短視頻演示具有連續的動態效果,在一定的介質上拍攝,由一系列有聲或無聲的畫面組成,並藉助適當的設備以其他方式投影或傳輸。 因此,認定其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條第十一條所列的“採用類似電影製作方法創作的作品”。 著作權法實施條例
與涉案短視頻演示相比,被訴侵權短視頻演示除兩個配置文件可以自由更換外,不可編輯部分的內容幾乎相同。 任意可替換的配置文件並不是視頻演示的核心要素,短視頻演示的原創性並不依賴於此。 由於兩個短視頻demo在個性化選擇、設計、編排等方面均相同,因此可以認為兩者整體上具有本質相似性。 兩被告在其運營的App上共同或分別提供被訴侵權短視頻演示,供用戶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播放、下載、製作和分享,已構成對兩原告涉案藝術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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