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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第一個被遺忘權案

21年2021月XNUMX日,星期日
分類: Insights
責任編輯: 黃艷玲黃燕玲

頭像

 

根據 任訴北京百度網通科技有限公司 (2015年),這是中國第一個被遺忘權案件,中國法院目前不支持互聯網用戶要求刪除其個人信息的主張。

一,典型意義

2015年XNUMX月,中國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為原告要求從搜索引擎百度刪除其搜索結果的法律依據不足,因此駁回了原告的主張。 中國法院在判決書中指出,在了解了歐盟被遺忘權的情況下,現行的中國法律並未為類似的要求提供法律依據。

二。 基本信息

上訴人(原告):任佳玉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類型:名譽糾紛

三, 案情

原告在教育和管理領域享有很高的聲譽。 他曾經在一家生物技術公司工作,但很久以前就離開了。

作為中國最大的互聯網公司之一,被告一直經營著中國主要的搜索引擎baidu.com。

原告發現,對於搜索他的名字,百度會建議進行“相關搜索”,將他的名字和生物技術公司的名字結合起來作為關鍵詞,以供其他用戶點擊。

被告在百度網頁底部的“使用百度前必讀”部分中指出,如果用戶符合以下兩個條件,則他/她可能會要求百度刪除搜索結果,即:(1)權利持有人發現網絡用戶使用網絡服務侵犯了其合法權益; (2)百度的搜索引擎系統通過自動搜索的方式鏈接到第三方網站的內容,侵犯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原告向被告發送電子郵件,要求刪除相關的搜索結果,但被告聲稱尚未收到該電子郵件。

隨後,原告向北京市海淀市初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其名稱權和名譽權,即刪除有關的檢索結果,並賠償損失。

據被告稱,其搜索服務在技術上是中立的,合法的和合理的,因此搜索結果客觀地反映了用戶的搜索狀態和互聯網信息狀況。 搜索結果表明,原告為這家生物技術公司工作,這是事實,因此被告沒有侵犯原告的名稱權和名譽權。 

IV。 法院的意見

1.一審法院

鑑於百度的“相關搜索”是基於其他用戶的搜索習慣以及與當前搜索詞的相關度計算得出的,一審法院認為,“相關搜索”中沒有被告人為乾預。更改任家瑜相關信息的算法或法則的服務。

在搜索結果中,將原告和生物技術公司的名稱組合為關鍵字,是對原告就職歷史的客觀反映。

由於搜索引擎會自動計算所有在線用戶在“特定參考期間”內輸入的搜索關鍵字的頻率,因此即使原告已離開公司,上述關鍵字仍將出現在“相關搜索”中。 如果用戶繼續執行此類搜索,則會導致上述關鍵字出現在相關搜索中,這不能表明被告有侵權意圖。

法院認為,該法律禁止使用侮辱,誹謗和其他手段損害公民聲譽,但被告的搜索結果不支持此類事實,因此沒有侵犯任家瑜的聲譽權。 此外,在“相關搜索”中出現原告人的名字只是客觀地反映了用戶使用原告人的名字進行搜索的情況。 顯然,沒有乾擾,盜用或偽造他的名字。

法院認為,現行中國法律中沒有特定類型的權利,稱為“被遺忘權”。 儘管被告的搜索結果包含影響原告的內容,但該信息既不是虛假的也不是非法的,因此,原告無權將信息“遺忘”(刪除)。

因此,一審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2.二審法院

二審法院認為,被遺忘權是歐洲法院通過判決正式確立的概念。 儘管中國學術界已經討論了被遺忘權的本地化,但現行的中國法律中沒有關於“被遺忘權”的法律規定。 在這種情況下,原告沒有充分證明被遺忘的權利和保護的必要性。 因此,法院駁回了其關於被遺忘權的主張。

此外,法院還同意,關於搜索結果中是否存在原告人的名字,這不是非法使用其名字,而是客觀顯示被告用戶輸入的關鍵詞。 被告的搜索結果沒有虛假內容,沒有侮辱或誹謗。

因此,二審法院駁回了原告關於被告應刪除搜索結果的主張,從而維持了初審法院的判決。

 

提供者: 國棟杜杜國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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