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年 2022 月 XNUMX 日,中國立法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NPC) 通過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十四條、第四十七條的解釋和第四十七條的解釋).
此前,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已向中國中央政府國務院提交報告,希望全國人大對相關規定作出解釋。 根據要求,國務院向全國人大提出建議。
根據該提案,全國人大對第十四條、第四十七條解釋如下:
-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有權就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問題作出判斷和決定,其工作信息不予公開。 其決定不受司法審查,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
-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應當就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者有關證據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等問題,向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提出,由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作出決定。
- 不具備香港特別行政區執業資格的境外律師是否可以在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中擔任辯護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由法院向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提出,由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決定。 如果法院不提出這樣的請求,則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直接決定。
封面照片作者: Eirc施 在Unsplash
提供者: CJO員工貢獻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