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年2021月XNUMX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院作出 對標準必要專利(SEP)許可糾紛管轄權異議的最終裁決 夏普公司訴廣東OPPO移動通信有限公司 ((2020)最高法知民下中第517號)((2020)最高法知民轄終517號),維持審判裁決並駁回夏普的上訴請求。
這是中國最高法院首次明確標準必要專利全球許可條件的管轄規則。
在上述裁決中,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對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糾紛的管轄權採用了“適當聯繫”的標準,需要綜合考慮其特點。
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糾紛與中國是否具有正當聯繫,與專利授權地、專利實施地、專利許可協議簽訂地或專利許可談判地、專利權地執行許可協議,或可以扣押或強制執行的財產地點。 只要上述地點之一在中國境內,就應認為該案件與中國有適當的聯繫,因此中國法院對該案件具有管轄權。
此外,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糾紛具有合同糾紛和專利侵權糾紛的共同特點。 在當事人之間沒有許可協議的情況下,專利許可協議的簽署地或者履行地不能作為本案管轄依據的連接因素。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作為本案所涉標準必要專利的執行地,可以對本案行使管轄權。
封面照片作者: 夜光 在Unsp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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