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年 2021 月 XNUMX 日,中國司法部發布了擬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修訂)(徵求意見稿)》“ (以下簡稱《修訂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這對 現行仲裁法. 這些廣泛的變化旨在促進中國的仲裁制度與國際慣例接軌。
修訂稿在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了突破性的修改。
一是擴大仲裁範圍。 《仲裁法》(2年)第2017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平等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修訂稿刪除了《仲裁法》(2017年)規定的“具有同等地位”的表述,將“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糾紛”不能仲裁的範圍從“依法”縮小為“依法”,特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 這樣的修改使投資和體育糾紛在中國得以仲裁。
其次,第七章《涉外仲裁特別規定》規定了臨時仲裁制度,允許由臨時仲裁庭解決涉外仲裁案件。
第三,在仲裁協議生效的條件和仲裁地方面,優先考慮當事人意思自治。 關於仲裁協議生效所需的條件,修訂稿僅要求當事人“表明申請仲裁的意思”,不再要求當事人就“提交仲裁的事項”和“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第四,針對COVID 19疫情期間的仲裁需求,可以在線進行仲裁程序。
五是統一國內外仲裁裁決司法審查標準,將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期限由六個月縮短為三個月,取消仲裁裁決申請不予執行的規定。有關各方。
封面照片作者: 蘇格蘭克里斯 (https://unsplash.com/@scotcris) 在 Unsp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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