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XNUMX月,中國文化和旅遊部、司法部聯合發布 《關於開展旅遊投訴調解仲裁銜接試點工作的通知》 《關於提出旅遊投訴投訴與全國旅遊投訴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提出在有條件的地區試點設立旅遊投訴專項仲裁平台,促進結合旅遊投訴調解和仲裁,特別鼓勵通過調解解決旅遊糾紛。
根據《通知》,旅遊投訴仲裁平台由當地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與仲裁機構協商搭建。 旅遊投訴處理機構接到旅遊投訴後,應當按照職責對當事人進行調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向當事人出具並送達《旅遊投訴處理意見書》。 有仲裁協議的,仲裁機構可以通知當事人在仲裁程序中直接進入快速調解程序。
當事人未能達成和解協議的,旅遊投訴受理機關可以指導當事人協商達成仲裁協議,然後通過旅遊投訴爭議仲裁平台進入仲裁程序進行快速調解。 在此過程中,達成和解協議的,仲裁庭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作出和解裁決,也可以根據和解協議的結果作出仲裁裁決並送達當事人; 經仲裁調解未達成和解協議的,仲裁庭可以依法依規作出裁決,發給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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