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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國承認外國判決的新趨勢

31年2020月XNUMX日星期五
分類: Insights
責任編輯: 林海斌林海斌

頭像

 

27年2019月XNUMX日,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於``一帶一路''倡議(BRI)的最新司法政策,其中關於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的規定值得我們注意。

該司法政策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為人民法院建設“一帶一路”建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若干意見(關於人民法院進一步為“一帶一路”建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若干意見)(“ 2019年意見”)。

《 2019年意見》中有兩段涉及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分別是:

(1)第。 第十九條:“採取積極措施,以便利承認和執行外國民事和商事判決”;

(2)第。 第20條:“採取推定互惠的司法態度,繼續促進國際商事法院相互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

從段。 19,儘管我們暫時看不到最高人民法院將在外國判決的承認和執行方面做出哪些具體努力,但至少很明顯,最高人民法院支持地方法院盡可能根據中國的判決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現行法律。

在段。 20,我們可以看到兩個突破:第一,“推定互惠”一詞首次出現在正式文件中;第二,“推定互惠”一詞首次出現在官方文件中。 第二,建議承認和執行基於推定互惠原則的外國國際商事法院的判決。 

將詳細分析這兩個突破。

一,突破口一:“推定互惠”

迄今為止,“推定互惠”的概念在中國法律法規中還沒有明確描述。

但是,《公約》第七條 南寧聲明 最高人民法院簽署的《 2年第二屆中國-東盟司法論壇》的相關內容如下:

如果兩個國家不受相互承認和執行外國民事或商事判決的任何國際條約的約束,則在涉及承認的司法程序方面,兩國均可根據其本國法律假定存在對等關係。或執行另一國法院作出的此類判決,前提是另一國法院沒有以缺乏互惠為由拒絕承認或執行該判決。

In 他們的文章最高人民法院的張勇健法官和楊蕾法官將南寧聲明中的描述稱為“推定互惠”。 根據該文章:“鑑於與中國締結此類條約的國家數量有限,在沒有相關國際條約的情況下,中國法院只能根據對等原則確定是否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即《中國民事訴訟法》(CPL)的規定。” 作者提到的互惠可分為三類:事實互惠,法律互惠和推定互惠,而中國法院早就採用了事實互惠。

在中國的司法實踐中,只有在“外國具有承認中國判決的先例”並且中國法院可以根據對等原則承認外國判決時,事實互惠才存在。

這意味著,如果外國法院拒絕承認基於對等的中國判決,或者由於它未處理任何承認或執行中國判決的案件,那麼中國與該國之間就不會存在對等,中國將不承認那個國家的判斷。

但是,如果中國法院將來採用推定對等原則,那麼只要相關外國法院不拒絕承認基於對等原則的中國判決,即使他們沒有處理此類案件,中國也可以承認外國判決。

在某種程度上,推定互惠性比法律上的互惠性更為寬鬆。 因為,即使根據判決所在國家/地區的法律,只要在該國沒有否認的先例,在相同情況下,中國法院也不會承認和執行中國的判決,中國法院可以承認外國的判決。 換句話說,中國法院不需要確定外國法律,而只需考慮外國法院是否拒絕承認中國的判決。 但是,SPC如何定義推定互惠性仍然未知。

無論如何,如果推定互惠確實被中國採納,這將是中國法院在這一領域的突破。

二。 突破2:“國際商事法庭相互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

在上述文章中,張法官和楊法官還指出:“中國國際商事法庭的成立使中國能夠在SIFoCC框架內進一步合作,以承認和執行判決,SPC加入了SIFoCC。 ”。

我們認為,《 2019年意見》對“國際商事法院相互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的描述反映了上述提議,即在SIFoCC框架內承認和執行判決。

我們了解到,《 2019年意見》中該描述的確切含義應為:對於外國國際商事法庭的判決,中金公司將根據推定互惠原則決定是否承認和執行該判決。

對於各個國家的國際商事法庭來說,這無疑將是個好消息。

我們還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這樣做,旨在促進外國對中金公司判決的承認和執行。 因為可以推斷最高人民法院將鼓勵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和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分別建立當地的國際商事法院。 根據《 22年意見》第2019條,建議“充分發揮中金公司在指導上海自貿試驗區,海南自貿試驗區及相關地區建立國際商事爭議審判組織的示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可能會將中金公司以及上海和海南當地的國際商事法院視為“特殊地區”,以打開承認和執行中國判決的大門。

三, 2019年意見的性質

自然,下一個問題是,《 2019年意見》將具有法律效力,如何運作?

《 2019年意見》是中國法院的司法文件,並且 我們以前的帖子 已介紹了此類文件的工作方式:“這些意見儘管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卻鼓勵法官做出決定,或者鼓勵地方法院根據自己的態度探索新的機制。 最高人民法院有時會根據這些文件發表後的司法慣例制定正式的司法解釋。” 

如上所述 另一個以前的帖子,《 2019年意見》是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一帶一路”倡議的第二份司法政策文件,是《關於為人民法院建設“一帶一路”建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若干意見》。 (關於人民法院為“一帶一路”建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若干意見)(“ 2015年意見”)。

自那時以來,《 2015年意見》對中國法院在國際訴訟中的工作產生了重大影響,包括在承認和執行判決方面取得了一些突破。 可以公平地相信,《 2019年意見》將扮演類似的角色。

因此,我們可以合理預期最高人民法院將根據2019年《意見》中關於承認和執行判決的規定採取相應行動。

 

楊俊堯(https://unsplash.com/@coldfrost)在Unsplash上​​的照片

 

提供者: 國棟杜杜國棟 , 夢雨餘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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