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帖子是標題為“國際商事法院的製度創新”的文章的簡介(國際商事法庭的機制創新),已刊登在《人民法院報》(People's Court Daily)(14年2018月XNUMX日)中。 本文的作者是法官 張永健 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民事庭庭長。
1.張永健法官總結了值得關注的中國國際商事法庭的特徵。
(1)管轄範圍的確定
根據迪拜國際金融中心法院,新加坡國際商事法院以及哈薩克斯坦,荷蘭和比利時的國際商事法院的管轄權,最高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確定中金公司的管轄權,即:
一世。 當事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選擇受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一審國際商事案件,爭議金額超過人民幣34億元;
ii。 在具有管轄權的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經最高人民法院審理並獲得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國際初審商業案件;
iii。 對整個國家有重大影響的一審國際商業案件;
iv。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設立國際商事法院的若干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設立國際商事》)第十四條的規定,申請保存,撤銷或執行國際商事仲裁裁決的仲裁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 和
v。SPC認為其他國際商事案件應由國際商事法院審理。
國際商事法院僅接受在貿易和投資領域中平等的商業主體之間發生的爭端,不接受國家之間的投資和貿易爭端。 也不接受投資者與東道國之間的國際投資爭端。
(2)成立專家委員會
最高人民法院將邀請精通國際法和國內法,具有豐富實踐經驗和國際聲譽的中外法律專家組成國際商務專家委員會。
當事人可以選擇專家委員會的成員進行調解,以在國際商事法院受理案件。
國際商事法庭也可以委託專家委員會的成員就特定的法律事項提供諮詢意見,例如確定涉及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的外國法律。
(3)建立“一站式”爭端解決平台
最高人民法院將選擇適當的國際商事調解機構,國際商事仲裁機構,與中金公司共同建立國際商事爭議解決機制。
在這種機制下,中金公司將為這些國際商事仲裁機構提供財產保護和證據保全等程序性支持。 當中國法院對這些國際商事仲裁機構執行仲裁裁決時,中金公司將對其進行便捷,快速的司法審查。
中金公司將審查由國際商業專家委員會成員和國際商業調解機構調解的國際商業調解協議。 CICC還可以據此做出相應的和解聲明或判決,以便法院可以執行這些調解協議。
最高人民法院希望通過這種方式將訴訟,調解和仲裁相結合,從而使中金公司成為方便,快捷,低成本的“一站式”爭端解決中心。
(4)建立涉外證據新規則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正式規定中金公司不要求域外證據必須經過公證或證明,而當事方本身可以決定是否對公證和/或證明證據。
第二,經雙方同意,有關各方不得提供英文證據材料的中文譯本,以減少訴訟費用,簡化訴訟程序。
第三,中金公司可以調查,收集證據,也可以通過互聯網進行盤問,使當事各方可以迅速,方便地參加訴訟。
(5)建立確定外國法律的新機制
以前,中國法院可以通過以下五種方法來確定外國法律:由訴訟人提供,由中國或外國專家提供,由與中國訂立司法協助條約的國家中央組織提供,由中國大使館或領事館提供。該外國,由外國駐華使館或領事館提供。
中金公司增加了確定外國法律的方法,即“由辨別法律的機構提供”和“由國際商業專家委員會成員提供的”,並且還允許使用其他合理的方式來確定外國法律,例如作為Internet標識。
(6)闡明可以在判決中披露合議組的少數意見
商會的合議庭在審議案件時,應遵守多數人規則。 值得注意的是,判決書中可以陳述中金公司合議庭的少數意見,這在中國尚屬首次。 但是,中金公司不要求公開少數意見,也不需要法官在少數意見公開時在其名字上簽名。
2.此外,張永健法官介紹了國際商會的成立。
(1)習近平於2018年XNUMX月主持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會議。 在會議上,工作組通過了《關於建立“一帶一路”國際商事爭議解決機制和機構的意見》(以下簡稱“一帶一路”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和機構的意見)(以下簡稱“作為“意見”)。
根據《意見》,中國將學習和借鑒現行國際爭端解決機制中的有益做法。 在此基礎上,中國將建立符合“一帶一路”建設參與國國情的新型國際商事爭議解決機制和機構,並得到廣泛接受,以使之成為現實。公平,有效,方便地解決因“一帶一路”建設而產生的跨境商業糾紛。
(2)最高人民法院於29年2018月XNUMX日在深圳設立第一國際商事法院,在西安設立第二國際商事法院。
(3)1年2018月XNUMX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設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設立國際商事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若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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