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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最高法院關於在中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第一部分

16年2018月XNUMX日,星期一
分類: Insights
責任編輯: 袁燕超袁燕超


 

本文的作者是 高曉力法官,他是 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民事庭。 在本文中,她總結了中國法院在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方面的做法,並展示了最高人民法院對某些相關問題的態度。 她在上海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民事庭工作,其職責之一是指導中國各級法院審理涉外民事和商事案件,包括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和外國判決。

CJO注意:中國的法院制度是 高度分層。 在一定程度上,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導”可能直接影響下級法院審理的未決案件,因此它無需等待上訴程序,在該程序中,最高人民法院可以作為上訴法院推翻下級法院的裁決。 更具體地說,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民事部門的指導通常通過以下三種方法來實現。

首先,就地方法院審理的未決案件而言,如果地方法院打算不承認外國仲裁裁決,則必須請求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在最高人民法院內部,第四民事庭負責審查和回應地方法院的此類請求。 換句話說,只有在第四民事庭的批准下,地方法院才可以作出裁決,反對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 本文提到的所有案例都是SPC答复的案例。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還發布有關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規則。 這些規則是司法解釋,對中國各級法院都有約束力。 同樣,起草這些規則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民事部門。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兩種與仲裁有關的司法解釋,它們也涉及外國仲裁裁決的承認和執行。 司法解釋是“仲裁案件司法審查中關於報告批准事項的規定。”(關於仲裁司法審查案件報核問題的有關規定),以及“關於仲裁案件司法複審若干問題的規定”。

這篇文章是對題為“中國法院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積極實踐”的文章的簡介,該文章發表在《法律應用雜誌》上。適用)(5年第2018號)。 《法律適用雜誌》是中國人民法院學院的期刊,隸屬於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國法官的主要教育和培訓機構。

1。 背景

 (1)中國根據《紐約公約》承認並執行外國仲裁裁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國法院應根據國際條約或對等原則承認並執行外國仲裁裁決。 中國已加入《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紐約公約》)。 對於締約國對《紐約公約》的仲裁裁決,中國法院將根據該公約承認並執行該仲裁裁決。 但是,中國法院尚未收到 非締約國當事人的任何申請 為了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因此,中國法院沒有機會應用對等原則。

(2)中國法院對“外國仲裁裁決”的定義

中國法院認為,“外國仲裁裁決”是指“外國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即外國仲裁機構在外國作出的仲裁裁決。

如果仲裁裁決是由外國的特設仲裁庭作出的,那麼中國法院也可以承認和執行該裁決。

從作者的角度來看,如果仲裁裁決是由中國境內的外國仲裁機構作出的,她認為該裁決應被視為在中國的涉外仲裁裁決,而不是外國仲裁裁決,因此不適用紐約公約》。 因為在作者看來,仲裁裁決的國籍應與“仲裁所在地”相一致,而不是與仲裁機構的國籍相一致。 目前,在“德國祖布林國際有限公司向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國際商會國際仲裁院在上海作出的仲裁裁決”一案中提出了該問題,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這個問題上沒有採取明確立場。

 (3)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研究如何承認和執行與投資糾紛有關的仲裁裁決。

中國已成為對外投資的主要國家,中國最近締結的雙邊投資保護協定中也普遍存在仲裁條款。 此類仲裁條款通常規定了1965年根據《解決國家與其他國家國民之間的投資爭端公約》設立的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ICSID)以外的仲裁解決方法。

但是,關於外國仲裁機構或中國境外特設仲裁庭目前就東道國與投資者之間的投資糾紛作出的仲裁裁決,不能根據《紐約公約》向中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仍在研究中國對此類仲裁裁決的承認和執行。

(4)最高人民法院試圖盡可能承認外國的仲裁裁決 

最高人民法院目前強調,只有在發生《紐約公約》第五條所列理由中的至少一項時,中國法院才能對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作出裁定,應嚴格解釋每項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的目的是提高中國地方法院作出的不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裁決的門檻。

2.中國法院如何審查外國仲裁裁決

 (1)是否有有效的仲裁協議?

在“ Castel Electronics Pty Ltd向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澳大利亞仲裁裁決”之前,中國法院根據中國法律衝突規則適用中國法律,並裁定:外國仲裁機構根據仲裁地和仲裁規則所在地的法律確定該仲裁協議有效並作出仲裁裁決,則該仲裁協議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在這種情況下,中國法院可以承認並執行該仲裁裁決,並且不認為該仲裁裁決違反了中國的公共政策。

在“ Yideman亞洲私人(新加坡)有限公司申請承認和執行倫敦可可協會作出的外國仲裁裁決”和“ Allenberg Cotton Co.向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一案中SPC認為,“承認和執行英國國際棉花協會授予的外國仲裁裁決”是由於當事方並非自願達成仲裁協議,因此仲裁機構將根據該裁決作出仲裁裁決。一方單方面製定的仲裁協議,中國法院可能不承認和執行。 

(2)有關當事方是否得到適當的通知或無法提出該案?

以“德國I.Schroeder KG(GmbH&Co。)向遼寧省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Waren-Verein der HamburgerBörseeV的仲裁裁決”(http://cicc.court.gov.cn/html/1/219/199/204/714.html),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仲裁庭以掛號信的形式張貼了仲裁文件,並且郵政公司已證明其“已交付給合法收件人”。 被申請人辯稱,它沒有收到仲裁庭發布的材料,但沒有提供足夠的證據來證明這一點。 在這種情況下,中國法院應認為仲裁庭已適當通知當事各方。

 

繼續 中國最高法院關於在中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第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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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者: 國棟杜杜國棟 , 夢雨餘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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