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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最高法院關於外國判決在中國的承認與執行(第一部分)-中國法官的聲音

13年2018月XNUMX日,星期三
分類: Insights
責任編輯: 林海斌林海斌


 

沉紅雨法官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SPC)參與了有關在中國承認和執行外國民事和商事判決的決策,主要關註三個問題:外國法院是否具有管轄權; 外國法院是否確保當事各方得到適當通知,並享有聆訊權; 中國與作出判決的國家之間的對等關係。

這篇文章是對題為“外國民商事判決承認和執行若干疑難問題研究”的文章“引言”的介紹,以反映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在承認和執行方面的思想。外國民事和商業判決。 本文發表在《法律適用雜誌》(5年第2018號)上,作者是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民事庭法官沉宏宇。 根據相關報導,沉宏宇法官參與了該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承認和執行外國民事和商事判決的司法解釋》的起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承認與執行外國法院民商事判決的司法解釋)。 

1.中國法院對外國民事和商事判決的審查模型

外國民事和商事判決的承認和執行製度僅在原則上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CPL)建立,該制度僅要求根據國際條約和對等關係確定審查模式。 

根據中國目前簽署的關於民事和商業事務的雙邊司法協助條約,中國法院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的條件主要包括:

一世。 外國判決已經具有法律效力或可執行性;

ii。 作出判決的外國法院是具有管轄權的法院;

iii。 敗訴方的訴訟權得到保障;

iv。 沒有不一致的判斷;

v。外國判決不是通過欺詐獲得的。

由此可見,中國法院僅對外國民事和商事判決進行正式審查,也就是說,法院僅根據法律規定的承認條件進行正式審查,而沒有實質審查事實調查結果。外國判決中的法律適用性是正確合理的。 

2.中國法院對外國法院的權限進行審查。

外國法院的判決能力是中國法院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的先決條件。

作者認為,中國法院應根據中國管轄權規則審查外國法院是否具有管轄權,其中包括:

 (1)外國民事和商業判決不得違反中國的專屬管轄權規則。

專屬管轄權是指中國法院對某些涉外民事和商事案件具有主導和專屬管轄權。 中國法律不承認其他國家對此類案件具有管轄權。

根據CPL,這些情況包括: 

一世。 因履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或中外合作開發自然資源相關合同引起的爭議,由中國法院管轄;

ii。 因不動產引起的爭議,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iii。 因港口經營引起的爭議,應由港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iv。 繼承糾紛應由死者去世後所在地或其遺產的主要部分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當事人之間選擇外國法院協議必須遵守中國法律。

中國法律中的自願管轄權規則主要包括:

一世。 合同或其他所有權和權益糾紛的當事方可以通過書面協議,在被告住所所在地(執行或簽署合同的地點),原告住所所在地,法院所在地選擇法院。標的物或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其他地方,以行使管轄權。

ii。 法院受理本案後,當事人對管轄權不提出異議並作出回應的,人民法院應當視為具有管轄權。

iii。 經營者使用標準格式的條款與消費者訂立管轄協議,但沒有採取合理措施引起消費者註意的,人民法院應當以消費者對管轄協議無效的主張為由。 。 

 (3)中國法院既未就同一爭議作出判決,也未認可並執行其他國家和地區法院對同一爭議作出的判決。

 (4)雙方未就同一爭議達成書面仲裁協議。

3.中國法院審查外國作出判決的法院是否確保正當程序並充分保證當事方的訴訟權。

在審查外國民事和商事判決是否保障當事人的正當程序權時,中國法院主要關注以下五個問題:

 (1)關於確定服務程序是否合法的法律標準

作者認為,中國法院應根據作出判決的國家的法律確定服務是否合法。

一方面,中國簽署的大多數雙邊司法協助條約都規定,是否送達適當的通知是根據作出判決的國家的法律來確定的。

另一方面,對於源自與中國沒有條約關係的其他國家的法院判決,中國法院也應根據判決所在國的法律確定判決是否得到適當執行。 但是,此類服務程序不應低於中國法律要求的適當通知的最低標準。 

 (2)向中國提供服務不得違反CPL關於服務的強制性規定

進一步來說:

一世。 在中國境內的服務應按照條約或通過外交途徑進行。 此外,未經中國主管當局許可,任何外國機構或個人不得在中國境內提供文件。

ii。 加入《海牙關於在國外民商事司法和法外文書服務的海牙公約》(《海牙服務公約》)時,中國明確反對郵寄送達。

 (3)法律告知方法是否應包括通過公示送達

CPL規定,當無法用盡所有服務方法時,可以採用公告服務。 因此,作者認為,如果判決國的法律允許通過公告進行服務,且適用條件與中國法律基本相似,則中國法院應通過公告確認服務的合法性。 。

(4)外國法院的服務是否應根據敗訴被告的國籍提供相應的譯文

作者認為,就根據雙邊司法協助條約或《海牙服務公約》提供的服務而言,應確定是否應根據國際條約的要求提供翻譯。 但是,如果外國法院在該外國領土內提供服務,則應根據該國法律確定。

(5)即使作出判決的外國法院在通知程序上存在缺陷,但當事方已經出庭對案件作出回應,這意味著當事方實際上已享有辯護權,中國法院不能以通知不足為由拒絕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

 

繼續 中國最高法院關於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的問題(第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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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者: 國棟杜杜國棟 , 夢雨餘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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