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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最高法院關於外國判決在中國的承認與執行(第二部分)-中國法官的聲音

13年2018月XNUMX日,星期三
分類: Insights
責任編輯: 林海斌林海斌


 

沉紅雨法官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SPC)參與了有關在中國承認和執行外國民事和商事判決的政策制定工作,該報告的重點是三個問題:外國法院是否具有管轄權; 外國法院是否確保當事各方得到適當通知,並享有聽證權; 中國與作出判決的國家之間的對等關係。

這篇文章是對題為“外國民商事判決承認和執行若干疑難問題研究”的文章“引言”的介紹,以反映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在承認和執行方面的思想。外國民事和商業判決。 本文發表在《法律適用雜誌》(5年第2018號)上,作者是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民事庭法官沉宏宇。 根據相關報導,沉宏宇法官參與了該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承認和執行外國民事和商事判決的司法解釋》的起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承認與執行外國法院民商事判決的司法解釋)。 

 

中國最高法院關於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的問題(第一部分)

 

4.中國法院應如何對待對等關係?

CPL規定,互惠原則是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的先決條件,但法律並未對互惠原則提供明確的解釋。 因此,中國法院之間在如何確定對等存在方面存在差異。

長期以來,中國一直堅持事實互惠,也就是說,如果沒有先例表明一個國家承認並執行了另一個國家的判決,那麼兩國之間就沒有對應的互惠關係。

作者認為,事實上的互惠不僅使外國民事和商事判決難以被中國法院承認和執行,而且有可能導致外國法院拒絕基於互惠原則承認中國的判決,並具有也導致了大量的平行程序。 

作者認為,為服務於中國的“一帶一路”倡議的建設,中國法院應合理放寬對等關係的標準,從而促進跨境承認和國家間判決執行的合作。 

作者還指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為“一帶一路”建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若干意見》(關於人民法院為“一帶一路”建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最高人民法院(SPC)在2015年發布的《南寧聲明2年第二屆中國-東盟司法論壇批准的《南寧聲明》是中國法院在互惠原則上取得的突破。 (CJO也注意到了這一趨勢.)

作者對未來中國在互惠問題上可以採取的方法提出了自己的建議:

(1)明確立法或司法解釋中的互惠標準

作者認為,就確定對等存在而言,中國應根​​據作出判決的國家(法律上的對等)而不是強制性來判斷在外國承認或執行中國判決的可能性。需要兩國之間事實上的對等。

 (2)建立互惠關係的形式和渠道多樣化

除了簽署司法協助條約,中國還可以進一步拓寬建立對等關係的渠道,包括:

一世。 兩國通過外交渠道作出相互承諾;

ii。 就相互承認和執行判決達成司法諒解備忘錄或共識。

例如,中國首次嘗試通過“南寧聲明”(南寧聲明)。

(3)根據不同判斷的類別確定對等原則及其例外的適用範圍

目前,中國當事人可以向中國法院申請承認外國離婚判決,而無需外國與中國之間存在對等關係。

作者認為,除離婚判決外,中國還可考慮通過立法或司法解釋,明確禁止在涉及公民權利和公民及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的判決中適用互惠原則。收養或監護人關係。 

 (4)明確對等原則的舉證責任

作者認為,原則上,中國法院應依職權確定中國與作出判決的國家之間是否存在對等關係,但中國法院也可能要求有關當事方提供外國法律。 

由於國外的判例法在不斷發展,因此是否有先例表明作出判決的國家已經承認或不承認國內法院的判決僅作為考慮因素之一,而不是決定性因素,確定對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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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者: 國棟杜杜國棟 , 夢雨餘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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