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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中國仲裁機構更加獨立

22年2019月XNUMX日,星期六
分類: Insights
責任編輯: 袁燕超袁燕超

 

在中國,絕大多數仲裁機構最初都是由地方政府建立的,這在某種程度上導致了它們對地方政府的依賴。 現在,中國正試圖使仲裁機構更加獨立於政府,以增強其市場競爭力。

1.中國絕大多數仲裁機構依靠政府。

根據2007年的一項調查,有42.5%的仲裁機構需要依靠政府資金來支付部分或全部支出,而57.5%的仲裁機構需要負擔全部支出。 [1] 

2009年的另一項調查發現,三分之二的仲裁機構人員(包括仲裁機構的委員會成員)是由中國共產黨(CPC)或政府同時僱用或退休的; 仲裁機構負責人中有三分之二通常由這些人擔任,這些人是同時由中共或政府僱用或退休的。 [2] 

由於仲裁機構在資金和人員方面都依賴政府,因此行政機關對仲裁機構具有很強的影響力。 

2.仲裁機構為什麼要依靠政府?

在199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頒布之前,有兩種類型的仲裁機構。 第一種類型是在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CCPIT)內部建立的仲裁機構,包括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CIETAC)和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CMAC)。 第二類是在相關政府部門內部建立的仲裁機構,它實質上是一個行政機關。

1994年,中國頒布了第一部《仲裁法》,規定該仲裁機構獨立於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與該機構沒有任何隸屬關係; 仲裁將獨立進行,不受政府乾預。 因此,仲裁機構應獨立於政府。

此後,國務院(中央政府)於1995年頒布了《重新組建仲裁機構方案》(以下簡稱“方案”)。[3]在該方案的指導下,從那以後,將在全國范圍內建立或重新建立仲裁機構。 但是,貿仲委和中國MACA仍將服從於貿促會。

根據該計劃,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和中國仲裁與仲裁委員會外,在設立其他仲裁機構的初期,仲裁機構所在城市的政府應提供資金,住所和其他資源。 其後,仲裁機構應逐步收支平衡。 第一仲裁委員會的成員由政府有關部門推薦,並由大學,科研機構和政府工作人員擔任。

儘管該計劃僅在仲裁機構成立之初就提出了此類要求,但由於中國200多家仲裁機構中多數沒有足夠的仲裁案例,它們不得不依靠政府的支持。 因此,實際上,大多數仲裁機構即使在成立後也長期遵循上述操作模式。

此外,從法律上講,大多數仲裁機構是公共機構,[4]而不是公司或其他類型的市場主體。 該公共機構被視為準政府組織。 因此,仲裁機構的法律性質也導致其與政府的必然聯繫。

3.中國法律界在這方面如何看待仲裁機構的地位?

目前,對於主要依靠政府資金的仲裁機構,它們傾向於以政府為導向。 對於已經獲得足夠市場機會的仲裁機構,它們傾向於市場化並保持相對於政府的相對獨立性。 [5] 

2009年的一項調查顯示,北京,上海和廣東省等發達地區的律師和仲裁員認為,仲裁應與政府完全分開,這將更有利於仲裁機構參與市場競爭並提供公平的仲裁服務,而其他欠發達地區的律師和仲裁員則認為,仲裁不應完全獨立於行政機關,因為行政機關可以使仲裁更加可信,並且當事方將更加尊重仲裁裁決。 [6] 

相應地,如今,中國發達地區的一些仲裁機構已經獲得了相當大的獨立性,因此更加國際化,例如貿仲委,北京仲裁委員會(BIAC),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SHIAC)和深圳國際法院。仲裁(SCIA)。 相比之下,其他城市的仲裁機構的獨立性較弱。 儘管有這些事實,上述機構都是公共機構。

此外,許多仲裁機構利用某些政府部門的權力來增加案件量。 例如,政府部門可能會推薦某些行業來選擇某個仲裁機構, [7] 這也導致了一個事實,即仲裁機構對政府的態度更加模糊。

4.中國將如何改變這一現象?

中國現在正面臨著 訴訟爆炸,因此仲裁機構迫切需要減輕中國法院的負擔。 為了使當事方更願意選擇仲裁,中國需要提高仲裁的信譽。 使仲裁相對獨立於政府是實現該目標的一種方法。

為此,國務院於31年2018月20日發布了《關於完善仲裁制度以增強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見》。這是過去二十年來中國政府首次針對仲裁的發展制定了系統的計劃。

《意見》規定,仲裁委員會應獨立於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係。 仲裁委員會不得視為內部機構或任何政府部門的下屬; 中國共產黨,政府及其領導幹部應當支持仲裁委員會依法獨立進行仲裁。 他們不得乾涉仲裁裁決,也不得乾涉仲裁委員會的日常運作; 這些領導幹部參加仲裁裁決或者處理具體案件的,由仲裁機構予以記錄,監督機構應當追究其責任。

此外,2018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還將《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修正案納入其立法議程,試圖通過修改法律來解決仲裁機構遇到的問題。 目前,中國的法律界正在討論如何起草經修訂的法律。

因此,中國的仲裁機構目前正面臨重大變化,我們將繼續密切關注未來的變化。

 

 

參考文獻:

[1] 韩永红.仲裁机构体制改革意见评析——一种文化的视角[J].仲裁研究,2009(02):14-20.

[2] 陈福勇.我国仲裁机构现状实证分析[J].法学研究,2009,31(02):81-97.

[3]《重新組建仲裁機構方案》,http://www.people.com.cn/zixun/flfgk/item/dwjjf/falv/9/9-2-1-03.html

[4]重新定義公共機構, http://www.china.org.cn/opinion/2012-05/23/content_25450895.htm

[5] 汪祖兴.仲裁机构民间化的境遇及改革要略[J].法学研究,2010,32(01):112-125.

[6] 袁发强,刘弦,邓伟龙,王美文.中国仲裁机构往何处去——国内部分仲裁机构运行情况调研报告[J].北京仲裁,2010(01):113-141.

[7] 卢楠.关于我国仲裁制度去行政化的对策建议[J].法制与社会,2016(35):28-29.

 

 

提供者: 國棟杜杜國棟 , 夢雨餘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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