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年2019月XNUMX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對本案作出判決。 海能達通信有限公司訴摩托羅拉解決方案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海能達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與摩托羅拉系統(中國)有限公司等市場控制痛疼案)((2017) Jing 73 Min Chu No . 1671) ((2017)京73民初1671號)認為被告Motorola Solutions, Inc.(以下簡稱“摩托羅拉”)雖然在相關市場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但並未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應駁回原告的所有索賠。 本案為通過招標投標交易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件的相關市場界定提供了明確的標準。
本案涉及的地面集群無線電(TETRA)設備主要用於城市軌道交通專網通信,通常採用招標方式採購。 原告海能達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能達”)訴稱,摩托羅拉是北京、上海等城市專用城域網通信設備和服務的主要甚至唯一供應商,表明摩托羅拉已市場支配地位。 雙方參與成都地鐵專網通信設備招標時,摩托羅拉要求成都地鐵招標方只做交易,拒絕開放與海能達互聯的API。 原告認為該行為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限制交易、拒絕交易,違反反壟斷法。 上述行為對海能達造成損害。 因此,原告請求法院責令被告停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賠償經濟損失和合理費用共計50萬元以上。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反壟斷法所稱市場支配地位,是指經營者能夠控制相關市場上商品的價格、數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的市場地位,或者可能阻礙或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的能力。 因此,“相關市場”用於劃定競爭評估的範圍,競爭者在此範圍內受到有效競爭的約束。 如果要確定被告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首先必須確定相關市場。
本案涉及投標市場,招標文件的要求決定了經營者參與競爭的範圍。 由於每個投標事件都會有其投標要求,因此每個投標事件構成一個單獨的相關市場。
在這種情況下,在成都地鐵2、3、4號線招標文件中,新增線路必須通過交換機與現有線路互聯,交換機互聯只適用於同一廠家的設備。 以摩托羅拉提供的現有線路,毫無疑問,摩托羅拉是唯一一家在2、3、4號線競標中中標的公司,在此次競標中佔據了市場主導地位。 不過,在本案中,摩托羅拉並沒有要求成都地鐵招標方只負責處理。 而且,其拒絕開放API不會影響原告的競爭能力,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作用。 因此,被告的行為不構成濫用其市場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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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者: CJO員工貢獻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