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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院確認比特幣為虛擬商品

08年2021月XNUMX日,星期六
分類: Insights
責任編輯: 黃艷玲黃燕玲

頭像

 

比特幣是根據中國法律作為虛擬資產保護的,但根據上海法院在李等人的判決中,不應將其視為貨幣或金融產品。 al。 v.Yan等。 al。 (2019)。

於6年2020月2019日,上海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涉及收回比特幣的案件中確認,比特幣受中國法律保護為虛擬資產,但不應被視為貨幣或金融產品,其價值也不得在以下情況下確定:中國不認可的比特幣交易所發布的價格。 (見李和卜訴嚴立岑及孫,(01)滬13689民終2019 /(0112)滬12592民初2019((01)滬13689民終2019號/(0112)滬12592民初XNUMX號))

一,案例背景

12年2018月18.88日,被告人Yan,Li,Cen和Sun(“四名被告”)通過強製手段從原告Li和Pu(“兩個原告”)獲得了6,466比特幣和XNUMX枚Skycoins。

之後,上海一家法院以非法拘留罪判處了四名被告,但他們沒有歸還被強行獲得的同一加密貨幣。 因此,兩名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聲稱四名被告應退還該加密貨幣,如果沒有,則應賠償人民幣1,419,339元。

上海市閔行市第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要求四名被告歸還該加密貨幣。 否則,“比特幣”應賠償每個人民幣42,206.75元,“天幣”應賠償每個人民幣80.34元。

二審法院上海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基本上支持下級法院的觀點。 由於兩個原告在第二次審判中均放棄了Skycoins的請求,因此法院根據一審比特幣法院的標準確定了四名被告應支付的賠償額。 

二。 法院意見

二審法院認為:

(1)比特幣是一種虛擬資產,應受法律保護。

由於任何想要獲取比特幣的人都需要投資機械設備,支付電費和能源費,並花費大量的時間成本。 同時,可以將比特幣轉為貨幣,以產生收益。 由於其價值,稀缺性和可處置性的特徵,比特幣具有產權客體的特徵並滿足虛擬財產的構成要素。

因此,作為虛擬商品,比特幣應受到法律保護。

(2)比特幣的所有者有權要求退貨,但不得根據比特幣交易所公佈的價格評估其價值。

法院認為,四名被告通過強迫他們轉讓比特幣侵犯了兩個原告的財產權,因此他們應將比特幣歸還給兩個原告。

如果四名被告不能將比特幣還給兩個原告,他們將支付賠償。 此類補償的金額不得根據比特幣交易所公佈的價格確定。

為了回應兩位原告關於使用CoinMarketCap.com上的價格來確定賠償金額的建議,法院認為該交易所不是中國公認的發布虛擬硬幣交易價格信息的平台,因此該網站上的比特幣交易價格不能直接用作確定被上訴人損害賠償的標準。

在訴訟中,兩名原告和四名被告經過協商,同意根據比特幣判給賠償金,每人人民幣42,206.75元。 法院確認了雙方同意的價格,並據此作出了判決。

三, 我們的評論

我們認為,在這種情況下,法院表達的核心觀點是,比特幣可以被視為財產,而不是貨幣。 因此,它的價格沒有像法定貨幣那樣的開放標準,只能由交易雙方商定。

換句話說,即使法院可以保護比特幣作為商品,他們也不會允許比特幣影響中國的金融市場。

這種觀點已在以下方面得到證明: 涉及比特幣的仲裁案件的另一司法審查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深圳法院”)開庭審理。

在這種情況下,當被訴人未能歸還比特幣時,仲裁庭採用okcoin.com公佈的價格確定支付給申訴人的賠償金額。

深圳法院認為,該仲裁裁決違反了中國的公共利益,因此無法執行。

提供者: 國棟杜杜國棟 , 劉強劉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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