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海淀法院網站 5 年 2021 月 XNUMX 日發布的信息,北京市海淀基層人民法院(“海淀法院”)近日於 的情況下 賽世貿易(上海)有限公司訴萊州宏宇工藝品有限公司等(2021),確定直播營銷場景下的直播平台可以視為電子商務平台,並應按照 《直播營銷管理辦法(試行)》“ (網絡直播營銷管理辦法(試行)).
在這種情況下,原告, 賽世貿易(上海)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賽視”)通過Agatha Diffusion Sarl獲得“AGATHA”及另外兩個商標的獨家使用權。 賽石發現 萊州宏宇工藝品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宏宇”)在抖音(TikTok的中文版“抖音”)進行直播營銷時銷售帶有“AGATHA”字樣和特定標誌的手袋,從而對宏宇和北京微博提起訴訟抖音運營商視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微播公司”)以侵犯商標專用權為由。 最終,一審法院海淀法院裁定,宏宇賠償賽世經濟損失300,000萬元和合理費用10,598元。
本案中,海淀法院認為,電子商務活動平台不再局限於以電子商務為主營業務的傳統平台,也適用於以內容製作和提供為主業的平台,如網絡直播。平台和在線音視頻平台,逐步為用戶提供在線直播營銷服務。 對於後一種平台,如果實際向交易各方提供的服務符合 “電子商務法“ (電子商務法),他們也應該被確定為電子商務平台。
法院認為,抖音直播界面顯示涉案產品的名稱、圖片、價格等信息。 用戶在抖音點擊“商品”,可以直接進入商品頁面,無需跳轉到其他平台。 抖音用戶可以通過抖音賬號直接查詢涉案產品的訂單信息。 觀看直播時,用戶需要在抖音內點擊購物車,進入電子商城購買商品。 這些事實證實,抖音以提供直播營銷服務的形式,在其平台內為交易方提供交易、信息發布等服務。 而且,可供各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的平台是一種電子商務平台。 因此,微博公司作為抖音平台的運營商,是電子商務平台運營商。
這在國內尚屬首例,直播營銷場景下的直播平台被確認為電商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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