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遼寧省一家法院於1年2017月XNUMX日作出判決,承認並執行法國巴黎商事法院的判決。
1年2017月第XNUMX屆遼寧省人大常委會法國巴黎商事法庭判決和執行官。
1。 概觀
1年2017月2016日,遼寧省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撫順法院”)以“ [04]遼6協外人第2016號”([04]遼6協外認2015058668號)作出民事裁定並執行法蘭西共和國巴黎商業法院(“法國法院”,法語:巴黎商業法庭)於9年2016月XNUMX日作出的判決(RG號:XNUMX)。
撫順法院根據《法蘭西共和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之間的民事和商業事務司法協助協定》(以下簡稱“協定”),承認法國的判決: 4年1987月XNUMX日在法國共和國人民政府和民政司法學院獲得批准)。 該協定於8年1988月XNUMX日生效。
2.案例摘要
9年2016月2015058668日,法國法院作出判決(RG號2,500),要求裴艷菊向朱國芬支付30,000歐元和應計利息,向朱靜支付152.64歐元; 要求裴艷菊與MARS一起作為清算人支付XNUMX歐元的訴訟費。
1年2016月XNUMX日,申請人朱靜,丁長虹和朱國芬向撫順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法國法院的判決,並提交了以下文件:法國法院判決的副本; 證明傳票和判決已送達的文件; 以及上述兩份文件的中文譯本的核證副本。
撫順法院裁定,承認並執行法國法院的民事判決,申請費為人民幣100元,由被申請人裴艷菊負擔。
3.評註
撫順法院對此案的判決比較簡單,總共約700字。 因此,該裁決中的信息不足以使我們進行分析和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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