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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院再次承認新加坡判決:沒有雙邊條約只有備忘錄?

19年2021月XNUMX日,星期日
分類: Insights
責任編輯: 黃帥黃帥

頭像

主要亮點:

  • In Power Solar System Co., Ltd. 訴 Suntech Power Investment Pte. 有限公司(2019),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基於互惠原則承認並執行了新加坡高等法院的判決。
  • 本案標誌著自中新MOG簽署以來,新加坡的判決第二次在中國獲得承認。 巧合的是,法院裁決中首次提到了法律上的互惠。
  • 在未來放寬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的標準方面,確認互惠的備忘錄將在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的工具包中發揮更重要的作用。

2021 年 XNUMX 月,中國法院基於互惠原則承認了新加坡的判決,這是早先《中新關於承認和執行判決的備忘錄》確認的關鍵先決條件。

這是指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上海法院”)於 Power Solar System Co., Ltd. 訴 Suntech Power Investment Pte. 有限公司, (2019) 滬01協外人第22號((2019)滬01協外認22號),上海法院承認並執行新加坡高等法院的判決。

本案標誌著新加坡判決自簽署以來第二次在中國獲得承認。 中新關於承認和執行商事案件金錢判決的指導備忘錄 (“MOG”) 於 2018 年。 

巧合的是 法理上 法院裁決中首次提到了互惠。

從本案出發,我們認為,在未來放寬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的標準方面,確認互惠的備忘錄將在中國最高人民法院(SPC)的工具包中發揮更加關鍵的作用。

一、案例概述

原告Power Solar System Co., Ltd. 是一家在英屬維爾京群島註冊成立的公司,被告Suntech Power Investment Pte. Ltd. 是一家在英屬維爾京群島註冊成立的公司。 Ltd.,是一家在新加坡註冊成立的公司。

索賠人是前中國太陽能巨頭無錫尚德電力有限公司(“無錫尚德電力”)的關聯公司之一。 無錫尚德電力於2013年破產,這在世界範圍內引起了一系列的訴訟,包括本案。

2014年初,申請人向新加坡高等法院對被申請人提起訴訟(第S59/2014號),申請人向被申請人追討貸款。

2018年XNUMX月,新加坡高等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和裁定,責令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貸款及利息、訴訟費用及其他合理費用。

此後,答辯人向新加坡上訴法院提出上訴,但上訴因未能支付法院要求的費用而被駁回。

隨後,申請人向上海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新加坡判決。

25年2019月XNUMX日,上海法院受理此案。

在被申請人在訴訟程序中提出的抗辯中,有兩項特別值得關注。

(1)中國法院承認新加坡判決沒有依據。

被申請人辯稱,新加坡和中國之間沒有關於承認和執行判決的司法協助雙邊條約,相關的 中新MOG 沒有法律約束力。 

(2)新加坡的判決有悖於中國的公共利益。

在被申請人的抗辯中,中國法院已經在無錫尚德電力破產重整程序中以與新加坡判決不一致的方式處理了相關債權。 因此,被申請人認為承認新加坡判決有悖於中國的公共利益。

但上海法院並未支持被申請人的上述抗辯,最終於2021年XNUMX月認定:

“新加坡高等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和費用裁定已經生效,申請人申請承認和執行該判決和裁定,本著互惠原則,經法院依法批准。”

2. 法庭意見

(一)中國法院承認新加坡判決有依據嗎?

答案是“是”。

上海法院在判決書中認定“中國與新加坡之間存在互惠關係”,理由有二。

A. 法律上 互惠

正如上海法院在判決書中所說, 

“最高人民法院與新加坡最高法院之間的 MOG 規定,中國法院可以在互惠的基礎上承認和執行新加坡法院的判決,新加坡法院可以根據普通法執行中國法院的判決。 這表明中國和新加坡之間存在法律上的互惠,中國法院作出的民商事判決可以在平等的情況下得到新加坡法院的承認和執行。”

B. 事實上的 互惠

上海法院進一步聲明,

“新加坡高等法院承認和執行中國法院判決的先例,反之亦然,這表明中新之間存在事實上的互惠。”

(二)新加坡的判決是否違背了中國的公共利益?

答案是不”。

上海法院認為,中國法院對類似爭議的裁決與新加坡法院不同的事實“不能作為認定新加坡高等法院的判決違反中國公共利益的依據,因為它是聽證會的結果”。中國法院和新加坡法院在不同法律制度下的案件。”

3.我們的評論

本案證明了通過兩國最高法院之間的備忘錄確認互惠的可行性。

本案特別值得關注的是,中國地方法院認定兩國之間存在法律上的互惠,並在此基礎上承認了新加坡的判決,因為中國和新加坡通過簽署MOG建立了互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國法院只有在以下情況下才能承認外國判決: 

A.中國與該國簽訂了雙邊條約或國際公​​約; 或者 

B、中國與該國在判決的承認和執行上存在互惠關係。

在此之前,中國法院只有在存在“事實上的互惠”時才會認定這種互惠存在,這意味著外國有承認中國判決的先例。

顯然,這很不方便。

如果外國法院從來沒有機會承認中國的判決,比如 乍得,他們將沒有機會與中國建立互惠關係。

如果外國法院拒絕承認中國的判決,例如 日本,他們將沒有機會與中國建立互惠關係。

此外,簽署雙邊條約或加入國際公約(如海牙判決公約)成本非常高,而且往往需要很多年。

在這種情況下,兩國最高法院簽署備忘錄以建立互惠,就像中國和新加坡之間的MOG一樣,是一條捷徑。

事實證明,它在上述情況下運行良好。

但是,上海法院也有可能僅根據該案之前中國和新加坡之間存在的事實互惠關係來承認新加坡的判決。 因此,該案例尚不足以證明該方法具有普遍適用性。 

我們可以等到中國法院僅基於類似的MOG而承認另一國的判決而沒有事實上的互惠的情況下。

我們預計中國將在其最近修訂的《民事訴訟法》中放寬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的標準。 但是,那 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 2021 年 XNUMX 月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判決》不包含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的規定。

因此,如果不能指望在不久的將來修法,相互承認和執行判決的備忘錄顯然會發揮更大的作用。

 

 

Photo by 邁克·埃內里奧(Mike Enerio) on Unsplash

提供者: 國棟杜杜國棟 , 夢雨餘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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