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年2020月2020日,中國遼寧省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中國法院”)對韓國漢城南區地方法院(以下簡稱“韓國法院”)作出的兩項判決的承認和執行作出判決。 )在Jin Zhimei訴Piao Yujing中,(01)Liao 7 Xie Wai Ren No.2020((01)遼7協外認XNUMX號)),理由是兩年的時效期限已經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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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意義
據我們所知,這是第一起報告的案件,中國法院以時效期限屆滿後提出申請為由,拒絕承認或執行外國判決。
二。 案例總覽
申請人金知美和被告樸玉靜都是中國公民,居住在中國。
29年2013月2013日,韓國法院分別就確認不存在債務的訴訟和退還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約定的付款的訴訟作出第7306NA2013號判決和第7313NAXNUMX號判決。
上述兩項判決於14年2013月XNUMX日生效。
8年2020月XNUMX日,申請人向中國法院申請承認並執行上述判決。
三, 法庭決議
根據中國的《民事訴訟法》第239條,申請執行的時效期限為兩年,從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後一天開始,或者從法律文書的生效日期起算(如果沒有生效)。指定一段表演時間。
中國法院認為,該申請已於8年2020月XNUMX日提交中國法院,該期限已超過上述兩年期限。 並且申請人沒有提供暫停或中斷時效期限的相關證據。 因此,金志美的申請不符合相關規定。
因此,中國法院裁定拒絕承認和執行上述判決。
IV。 我們的評論
(1)申請人應在法定時限內提出申請
該案似乎表明,當事方從外國法院獲得有效判決後,應向中國法院申請在兩年內及時執行判決。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中國民事訴訟法》存在差距,即該法律僅規定了申請執行的期限為兩年,而沒有規定承認外國判決的期限。
作為一種更靈活的選擇,在這種情況下,申請人可以考慮先申請承認外國判決。 中國法院作出承認外國判決的裁定後兩年內,申請人可以向中國法院申請執行裁定。 此時,執行申請的期限在人民法院的裁定生效之日開始(《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第547條第2款)。 這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實施強制執行的期限。
實際上,在溫州中級法院認可新加坡判決的Oceanside Development Group Limited案中,申請人已經採用了這種策略。 有關詳細討論,請參見我們以前的文章“再次! 中國法院承認新加坡判決“。
(2)中韓兩國在相互承認和執行判決方面取得的突破性進展似乎使申請人感到鼓舞
當申請人於2013年獲得有效判決時,中國法院不願承認外國判決。 自2015年以來,中國法院逐漸放寬了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的標準。
中國法院於2019年2019月首先認可了韓國的判決。在這種鼓勵下,韓國法院和中國法院已經分別於2020年XNUMX月和XNUMX年XNUMX月承認了彼此的判決。
到目前為止,中韓之間已經成功地承認和執行了四項判決。 (關於中國承認外國判決的案件清單,請點擊 這裡.)
一世。 5年1999月XNUMX日,韓國首爾地方法院認可了中國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
ii。 25年2019月XNUMX日,中國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韓國水原地方法院的判決表示認可。 (請參閱我們的 以前的帖子 了解詳情。)
iii。 12年2019月XNUMX日,韓國大邱高等法院確認了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的判決。 (請參閱我們的 以前的帖子 了解詳情。)
iv。 2年2020月XNUMX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韓國南首爾地方法院的判決表示認可。 (請參閱我們的 以前的帖子 了解詳情。)
此類案件的出現還表明,申請人受到連續案件的激勵。 因此,在這種情況下,申請人還可以從“抽屜底”找到2013年的判決。
這也證明了我們的觀點,即一旦打開了中國與某個國家之間承認和執行判決的渠道,大量案件就會陸續湧入。 我們需要做的是逐步打開每個轄區的水龍頭。
Cait Ellis(https://unsplash.com/@caitellis)在Unsplash上的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