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XNUMX月,中國福建省一家法院作出判決,反對承認以色列的判決,但我們認為類似案件將來不太可能再次發生。 此外,我們樂觀地認為,中國法院將來可能會承認並執行以色列法院的判決。
1。 概觀
6年2017月2017日,中國福州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福州法院”)作出“ [01] MIn 4協外人2017號”([01]閩4協外認9411號)民事裁定,拒絕承認耶路撒冷地方法院(“耶路撒冷法院”)作出的第02-16-XNUMX號民事判決(以下簡稱“福州案”)。 福州法院給出的理由是,以色列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沒有締結或共同加入任何國際條約,它們之間也沒有任何互惠關係。
有趣的是,兩個月後,以色列最高法院於14年2017月7884日作出終審判決(Yitzhak Reitman訴江蘇海外集團有限公司,民事案件15/2009。),維持了特拉維夫區一審判決。以色列法院。 該一審判決認可並執行了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稱“ [0010]通中民三初字第2009號”)的判決(以下簡稱“ [0010]通中民三初字第XNUMX號”)(以下簡稱“ [XNUMX]通中民三初字第XNUMX號”)。簡稱“南通案”)。 南通案顯示,中國的民事和商業判決是以色列法院首次認可和執行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在南通案出現後,中國法院可以得出結論,中以建立了對等關係。 遺憾的是,福州法院並非如此,這可能是由於其對南通案的不了解。 換句話說,可以預見的是,如果有關在外國承認中國判決的信息已及時送達中國司法機關,那麼類似案件就不太可能再次發生。
2.福州案摘要
2016年64,225月,申請人SL Jonas Ltd.在耶路撒冷法院起訴了被告人楊萍,並要求楊某支付拖欠的ILS50,000。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達成和解協議,其中Yang同意向SL Jonas Ltd.支付ILS10。 2016年XNUMX月XNUMX日,耶路撒冷法院裁定妥善達成和解協議,並將其視為判決的依據。
3年2017月XNUMX日,福州法院受理了SL Jonas Ltd.關於承認和執行耶路撒冷法院判決的申請。
福州法院認為:“由於以色列和中國尚未締結或共同加入任何國際條約,也沒有任何對等關係,因此它們不符合中國法律規定的承認外國法院作出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判決的要求。 。”
因此,福州法院駁回了SL Jonas Ltd.的申請。
3.評註
福州案反映了中國法院的長期態度,即如果中國與某個國家之間沒有有關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並且該國家以前沒有承認中國法院的判決(也就是說,沒有互惠關係),那麼中國法院將拒絕承認外國的判決。 實際上,如果我們仔細地解釋一下中國最近發生的兩個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案件,即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Kolmar Group AG案和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Liu Li案,不難發現中國法院仍然承認基於互惠原則的新加坡和美國判決。
相比之下,以色列法院在南通案中更為開放,以色列最高法院大法官Y. Danziger認為,即使外國法院沒有強制執行以色列的判決,只要外國法院有合理的可能性承認以色列的判決,法院判決後,仍將被視為滿足互惠要求。 此外,他還認為,儘管中國法院以不存在互惠關係為由拒絕承認德國和日本的判決,但不足以得出中國缺乏執行以色列判決的可能性的結論是足夠的(Y. Danziger法官可能沒有然後了解了福州一案)。
值得注意的是,丹吉格法官在南通案中的開放態度對中國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中國法官姜欣(Jiang Xin)發表了一則 文章 最高人民法院(“ SPC”)的法律適用期刊中讚揚了丹澤格(Y. Danziger)法官的觀點。 姜欣(Jiang Xin)是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法官,也是上述新加坡案件的主審法官,該案件於2017年XNUMX月被最高人民法院選定為促進``一帶一路''倡議的典範案例。
事實上, 南寧聲明 最高人民法院於9年2017月XNUMX日發布的裁決與南通案有類似的看法,即“如果兩個國家不受任何關於相互承認和執行外國民事或商事判決的國際條約的約束,則兩國均可根據其各自的在承認或執行另一國法院的此類判決的司法程序方面,本國法律假定存在相互關係,但前提是另一國法院不拒絕承認或執行對另一國法院的此類判決缺乏互惠的理由。”
此外,據我們所知,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關於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的司法解釋。 根據這種司法解釋,福州案的作法不太可能再次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