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月2021,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對商標侵權與不正當競爭案作出一審判決 of 聯帆電腦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原告”) 訴上海 G奧格 影視製作有限公司td., 上海電影(集團)有限公司td., 騰訊影業文化傳播有限公司td., 大地 Digital C內馬 北京和瑞影業文化股份有限公司td., 和 王源 (汪遠) (以下簡稱“被告”)。 根據判決,責令六被告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消除由此產生的影響,賠償原告經濟損失4萬元和合理費用300,000萬元。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原告在《愛情公寓》第一季和《愛情公寓》第二季中的權利得到了具有約束力的判決的確認,如果有人想使用電視的名稱,必須獲得原告的授權。劇情、人物設定及相關劇情等。該電視劇製作完成後,在多個電視頻道和網絡平台連續播出,獲得了較高的關注度和人氣。 作為電視劇的名稱,《公寓》一般反映了電視劇的主題、內容、喜劇特點和類型。 從電視劇的來源來看是可識別的,屬於“具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應受《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 被告在未經原告授權的情況下,將涉案影片命名為“Ipartment”,進行宣傳宣傳。 主觀上,被告有意利用電視劇《公寓》第一季和第二季的現有商譽,通過使用同名。 客觀上,被告造成了相關公眾的混淆和誤認,損害了原告的競爭利益,構成了《民事訴訟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擅自使用具有一定影響的其他商品名稱”。 反不正當競爭法,構成不正當競爭,被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還指出,本案中的片名和人物名稱沒有起到區分服務來源的作用,故駁回原告關於涉案行為侵犯原告獨占權的訴訟請求。使用註冊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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