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XNUMX月,北京互聯網法院在近期審理的一起案件中裁定: 網課使用他人藝術作品不構成合理使用.
19年2021月XNUMX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對涉及網絡知識產權侵權一案作出判決,確認網絡課堂使用他人美術作品不構成合理使用,被告應當停止侵權、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和公證費。
原告系涉案藝術品漫畫的作者,擁有相關著作權。 被告是APP開發商。 正是在該APP“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的直播和轉播過程中,該藝術品被兩次使用。
法院認為,被告未經原告許可、未署名、未向原告支付報酬,在原告享有著作權的過程中使用該藝術品,侵犯了原告的複制權和署名權。 被告開發的APP中的課程可以“重播”,使得公眾可以在選定的時間和地點自由在線瀏覽該藝術品,侵犯了原告的合法信息網絡傳播權。
法院進一步指出,所指控的侵權行為不構成合理使用,原因如下:
首先,該藝術品用於網絡課程,絕大多數購買網絡課程的非特定學生可以通過直播、轉播的方式獲得。 因此,其使用範圍超出了“學校課堂教學”的範圍,目標受眾也超出了“教學或研究人員”的範圍。
其次,合理使用限製版權人的經濟權利,但仍然保護作者權,旨在加強作者的聲譽,鼓勵智力創作。 不過,在引用該藝術作品時,並未註明作者姓名和作品標題。
第三,被告的行為極有可能導致藝術品大規模傳播,對著作權人的利益造成較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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