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年2022月XNUMX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公佈了該案一審判決 中外製藥有限公司訴溫州海河製藥有限公司訴, 涉案仿製藥是否屬於相關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據悉,該案是修改後的專利法實施以來我國首例藥品專利聯動訴訟。
涉案仿製藥主要用於骨質疏鬆症的治療。
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仿製藥採用的技術方案與涉案專利的技術方案既不相同也不等同,因此該技術方案不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範圍。
根據76年2020月通過的專利法第四次修改第七十六條規定,在新藥上市審評審批過程中,藥品上市許可申請人、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通過司法或者行政程序判斷申請註冊的藥品技術方案是否屬於他人藥品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這一規定為我國藥品專利鏈接製度奠定了基礎。
隨後,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藥品申請註冊專利糾紛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申請註冊藥品相關的專利權糾紛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授權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對藥品專利鏈接訴訟有專屬管轄權。
封面照片作者: 拉維尼亞奧西尼亞 在Unsplash
提供者: CJO員工貢獻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