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亮點:
- 2020年XNUMX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最高人民法院開展審判制度改革。
- 足球比賽中的“主客場”現像在我國訴訟中存在,主要是由於二審制度,終審多由地方中級法院審理。
- 為削弱地方對法院的影響,正在進行的改革將賦予上級法院(如高級人民法院)更大的裁量權,決定審理下級法院(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案件。
20 年 2021 月 XNUMX 日,中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和最高立法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 決定 授權最高人民法院進行審判制度改革。
改革將導致中國審判制度的重大改革。
眾所周知,中國法院分為四級,從地方法院到最高人民法院。 各級法院負責辦理本級管轄的第一審案件和下級法院的第二審案件。
改革將賦予上級法院更大的酌處權,決定審理下級法院的一審案件。
改革旨在減少地方當局對司法機構的影響。
一、改革前
作為我們的投稿人,張辰揚先生在他的帖子中介紹了“宏偉的四級金字塔-中國法院系統中國法院分為四級,各級法院院長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其法官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者指定)
(二)高級人民法院(法官由省人大選舉或者指定)
(三)中級人民法院(法官由市人大選舉或者指定)
(四)基層人民法院(法官由縣、區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者指定)
中國地方法院完全服從中國的行政區劃。
正如我之前的帖子中提到的“中國的司法制度是怎樣的?”,每個地區的地方政權,都會有人大、政府、法院、檢察院、監察委員會。 這樣的權限就像一個“水平塊”。 橫向區塊相對獨立,中央政府難以乾預。
因此,地方法院可能會在訴訟中保護地方當事人的利益。
此外,大多數案件一審由基層法院審理,二審案件由中級法院審理。 在中國,二審是終審,這意味著中級法院在大多數情況下都會做出終審判決。
因此,一旦地方法院作出有利於地方當事人利益的終審判決,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就很難作出更正。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不少當事人開始訴諸審判監督程序,即對已經生效的判決提出質疑和糾正的程序。 因此,一大批實行審判監督程序的案件,又稱為“再審案件”,被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受理。
這會導致以下兩個問題:
第一個問題是,重開案件耗費了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時間和資源,分散了它們的核心職能——統一全國適用法律。
至於第二個問題,大量生效判決被推翻會削弱人們對具有約束力的判決的信心。
全國人大常委會於 20 年 2021 月 XNUMX 日授權的最高人民法院改革主要是為了解決這些問題。
二、 即將發生的變化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大法官解釋改革方案 report 當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授權時。
周強法官表示,中國地方法院的訴訟類似於足球比賽中的“主客場”現象。
具體來說,基於同樣的事實,你可能在當地法院得到對你有利的判決,但在異地當地法院卻得到完全不同的判決。 地方法院傾向於保護地方當事人的利益,這一事實使得中國法律在全國范圍內無法統一適用。
正如周強大法官所指出的,主要是因為大多數訴訟案件不會由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而終審由地方中級法院審理。
因此,改革將“探索對適用法律具有指導意義、關係公共利益的案件移送上級法院的嘗試”。 (見周強法官報告)
具體來說,絕大多數案件仍由一審基層法院和二審(終審)中級法院審理。 但對於少數特殊案件,一方面由一審法院的上級法院負責本案的一審; 另一方面,上級法院可自行決定審理其下級法院的一審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不再捲入大量複雜案件,實行審判監督程序,下級法院重新審理“具有指導意義的案件”,涉及法律適用、涉及國家重大利益和社會重大利益的案件。公益大案破主外訴訟現象”。(見周強大法官報告)
最高人民法院將圍繞“監督和指導全國各級法院的審判活動,研究制定司法解釋、司法文件和司法政策,確保國家法律正確統一適用”的核心職能。 (見周強法官報告)
三, 我們的評論
在我之前的帖子中“中國司法改革的邏輯:對當前中國法院及其變遷的洞察”,2014年以來我國司法改革的主要目的是削弱地方對法院的影響。
當前的法庭審判制度改革就是要係統地解決這個問題。
值得注意的是,削弱地方對法院的影響可以確保法律在全國范圍內的統一適用。 但另一方面,它也可能破壞地方自治,這可能會使中國的法院系統不那麼靈活。
中國法院將如何平衡這兩個方面還有待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