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最高人民法院(SPC)於16年2020月19日發布了司法文件,處理了與COVID-XNUMX相關的問題,例如不可抗力,勞資糾紛和訴訟時效。
SPC分別於19月,XNUMX月和XNUMX月頒布了三份針對COVID-XNUMX流行病的司法文件。 我們將在這篇文章中介紹第一個文檔。
請參閱該系列叢書的其他兩個職位,以詳細討論SPC的意見II和意見III以應對COVID-19大流行:
第一份司法文件是 關於適當審理涉及COVID-19的民事案件的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一) (以下簡稱“意見I”)。
根據意見一,最高人民法院在處理與COVID-19有關的糾紛中的基本態度是積極指導有關各方進行談判與和解,分擔風險和度過難關,法院將盡力而為。在根據案件事實準確適用法律的同時,平衡有關當事方的利益。
從技術上講,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與中國法律相符,在具體問題上幾乎沒有增加任何新內容。 那麼,最高人民法院為什麼要發布這些司法文件呢?
實際上,最高人民法院實際上正在進一步向地方法院澄清,以避免他們對法律的不一致理解。 這也是發布此類司法文件的主要功能。
我的主要觀點如下:
一,不可抗力
最高人民法院對於不可抗力的使用保持謹慎,並要求當地法院根據法律謹慎地運用。
1.不可抗力的舉證責任
一方聲稱因不可抗力而部分或全部免除其責任時,對於不可抗力直接導致未能部分或全部履行民事義務的事實,當事人應承擔舉證責任。
2.免除違約責任
如果COVID-19流行病直接導致未能履行合同,則法院應根據該流行病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相關方的責任。
在這種情況下,一方應立即通知另一方合同不能履行。 如果是由於一方的原因,合同的執行受到疫情的影響或另一方的損失增加,則由另一方承擔責任。
3.合同的持續履行
如果COVID-19流行病僅在履行合同方面造成困難,法院將積極指導當事方繼續履行合同,而不支持終止合同的請求。
如果連續履行合同對一方明顯不公平,則一方可以要求更改合同的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價格等。
如果由於流行病而無法實現合同的目標,則當事各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如果一方因COVID-19流行病而從政府部門獲得補貼,減免稅費,收取其他資金或減免債務,法院可能會認為履行合同的困難在於相應地得到緩解。
二。 勞資糾紛
如果雇主聲稱僅以僱員是COVID-19流行病的確診患者,COVID-19的疑似病例,無症狀攜帶者,孤獨者或僱員為由而聲稱與僱員解除僱傭關係來自流行病相對較嚴重的地方,法院不會維持此類主張。
三, 行動限制
如果一方由於COVID-19流行病而無法行使主張權,則可以在某些情況下要求中止訴訟時效期限,以防止訴訟時效期滿。
一方當事人由於流行病不能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參加訴訟的,可以申請延期。
IV。 懲罰性賠償
如果消費者在銷售口罩,護目鏡,防護服,消毒劑和其他抗流行物品以及由經營者經營的食品和藥品時要求依法賠償懲罰性賠償,法院應予以支持消費者的懲罰性賠償要求。
五,法律的統一適用
SPC在意見I的最後一篇文章中強調,各級法院應統一涉及COVID-19流行病的案件的法律適用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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