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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院陷入民事訴訟程序效率低下的困境

10年2019月XNUMX日,星期日
分類: Insights
責任編輯: 林海斌林海斌

 

在中國,送達程序不僅佔用了大量法院資源,而且延誤了案件審理的進度。 為什麼中國法院長期以來在民事案件中為送達程序的困境感到困惑?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6年進行的調查可能有助於我們了解發生了什麼。[1]

2016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山東省每個法院進行了調查,以查明民事案件服務的真實情況。 從調查報告中反映的信息中,我們可以了解中國法院在民事案件中可能會遇到的問題。

一,在中國法院服務的方式和困難

1.誰在民事案件中為程序服務? 

目前,山東省法院的做法主要有: 

 (1)法官送達:所有訴訟文件均由負責案件審理的法官親手交付。

 (2)審判分庭的服務:每個審判分庭都成立了一個服務小組,負責程序的服務。 

 (3)法院服務:法院設立了一個服務機構,通常隸屬於案件提交部門或司法警察部隊,負責為法院提供所有案件的服務。

 (4)混合服務:案件受理後,由法院服務機構提供第一筆服務,隨後的審判服務由審判庭或審理案件的法官完成。

2.如何服務流程?

首先,一審案件的服務主要是通過個人服務和郵寄服務。 這兩種服務的總和占所有服務手段的80-90%。 其中,個人服務通常佔40%-50%,而郵寄服務則佔30%-50%。

第二,二審案件的服務主要是通過郵寄服務和委託服務。 因為在第一審中,有關各方的地址已經確定,所以第二審法院傾向於通過郵寄送達或委託第一審法院服務。

第三,出版物的服務正在增加。 目前,公開發表的案件數量逐年增加。 山東省法院公開發表案件的比例從10%到20%不等,有些法院高達30%。

3.服務困境 

首先,首次服務的成功率不高。 在初審情況下,首次服務的成功率不高,平均約為50%。 在大多數情況下,該過程通常需要服務兩次或三次以上。

第二,服務時間太長。 服務期佔試用期的很大一部分,大約為20%到30%。

第三,服務佔用了大量司法資源。 在一種情況下,該過程至少需要服務兩次。 如果涉及多個方,或者找不到或拒絕相關方,則服務時間將成倍增加。

二。 中國法院服務困境的原因

1.很難找到有關各方

定位有關各方的困難是服務困境的主要原因。 具體來說:

首先,很難確定要服務的人的有效地址。 由於中國人口的頻繁流動,許多有關方面要么沒有固定住所,要么經常更換住所。

其次,很難確定要服務的人。 當其中一些人故意隱瞞其身份時,就會出現無法識別由法院程序服務器服務的人的情況。

2.被服務人拒絕與服務合作 

首先,要服務的人拒絕見面。 儘管可以通過電話聯繫正在服務的某些人,但是服務服務器無法進入他們的住所並手動將文件交付給他們。

第二,被送達人拒絕簽字。 一些被送達的人拒絕接收法律文件,甚至威脅或侮辱法院工作人員。

第三,“居留權離開過程”的條件難以滿足。 法律規定允許“在居留地離開程序”,即程序服務器將法院文件留在被送達人的住所,並邀請有關人員見證程序。 但是很多人不想當證人。 法律還規定,過程服務器可以通過拍照和錄像來記錄過程。 但是拍照和錄像的過程將導致圍觀者的對抗甚至是暴力抵抗。 

3.郵寄服務效率低下

首先,郵件退回率很高。 例如,威海市環翠基層人民法院的郵件退回率約為27%,而日照市東港基層人民法院的郵件返還率約為60%。 其原因包括:雙方的地址信息不正確或已更改,並且有關各方拒絕簽署該郵件以避免訴訟。

其次,郵寄收據的退貨期很長。 郵寄後,法院無法及時從郵局領取收據,這影響了隨後的法院程序。 例如,在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從郵局完成服務到將收據交給法院的平均時間為11.6天,最長可達58天。

4.通過出版物提供服務的效率更低

根據中國的《民事訴訟法》(CPL),如果無法通過其他方式送達該程序,則法院可以通過在報紙上發佈公告來送達,但是通過出版物送達的效率非常低。 一方面,目前,通過出版物進行的服務通常是通過報紙上的公告來進行的,但是有關各方中的絕大多數根本不閱讀報紙。 另一方面,通過發布進行的服務需要很長時間。 根據法律規定,每次發布的時間為60天,一個案件通常至少需要發布兩次(分別服刑和傳喚)。 換句話說,通過出版物進行的服務又花費了4個月的時間。 相比之下,一般而言,未公開發表的案件可以在3到6個月內結案。

三, 評論

在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調查中發現的民事案件中的服務困境實際上在中國所有法院中都存在。 更糟糕的是,如果原告無法提供被告的準確地址和電話號碼,法院將不願接受原告的訴狀,因為法院沒有足夠的資源來找到被告並為之完成服務。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努力解決這一問題,並頒布了《關於進一步加強民事訴訟程序服務的若干意見》(關於進一步加強民事送達工作的幾個意見),並於2018年XNUMX月發布。意見主要包括以下三點:

首先,法院應要求當事方提供地址,傳真號碼,電子郵件,手機號碼和微信(中國最受歡迎的通信APP)帳戶,並書面確認這些聯繫方式。 如果法院通過上述方式為當事人提供服務,而當事各方沒有收到上述陳述,則當事各方應承擔由此帶來的後果。

其次,如果合同,訴訟中涉及的電子郵件交換雙方已商定了服務地址,則可以將這些地址用作有關各方的服務地址。 在此之前,中國法院對這些地址是否可用於訴訟提出了爭議。

第三,如果當事方不在當前訴訟中提供地址,而是在一年之內參加了其他訴訟或仲裁,並向相關法院或仲裁庭提供了地址,則這些地址也可以用作以下地址:當前的訴訟。

 

注意:

[1]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民事案件送達問題的調查報告》,《山東審判》 201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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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者: 國棟杜杜國棟 , 夢雨餘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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