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年2021月XNUMX日,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楊建兵訴禹城華宇機械製造有限公司 (2021)路14民中1052號,一起涉及《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CISG)適用範圍的案件。 在本案中,法院認為,排除在《銷售公約》適用範圍之外的“為個人、家庭或家庭使用而購買的商品的銷售”是指購買用於消費的商品,如果該商品用於家庭經營,則他們仍應視為出於商業目的,因此應屬於《銷售公約》的適用範圍。
2019年XNUMX月,加拿大原告楊建兵通過社交軟件與被告禹城華宇機械製造有限公司銷售人員協商購買農業設備。 原告購買了一件被告生產的農業設備,並要求將其運往加拿大。 農用設備連同原告通過淘寶網購買的其他商品,由一家中國貨運代理公司從青島運出。 報關單表明交易是按 FOB 條款完成的。 貨品抵達加拿大後,因檢疫原因無法清關,退回香港拍賣,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與被告的買賣合約並退還貨款。
在本案中,原告聲稱交易的送貨地址是家庭住址,他購買的商品供家庭使用,不屬於《銷售公約》。 法院認為,原告除滿足個人和家庭需要外,還大量購買農機用於其農場的生產經營,具有商業目的。 因此,這種情況不符合《銷售公約》第 2 條規定的“本公約不適用於以下銷售:(a) 為個人、家庭或家庭使用而購買的貨物......”。 雙方簽訂了國際貨物銷售合同,雙方業務所在地中國和加拿大均為CISG成員,故本案適用CISG。
在這種情況下,根據貿易術語FOB,賣方將貨物交付給承運人後,買方應承擔風險。 原告作為買方,以未達到合同目的,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為由主張解除貨物買賣合同。 因此,法院不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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