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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村莊在中國贏得訴訟,要求歸還荷蘭收藏家手持的木乃伊佛像

13年2020月XNUMX日,星期日
分類: Insights
責任編輯: CJ觀察員

頭像

 

中國的村莊在中國贏得訴訟,要求歸還由荷蘭收藏家持有的木乃伊佛像。國際私法起著什麼作用?

本文最初發表於 法律衝突 並經作者同意轉載。

1.Introduction

4年2020月1,000日,中國東南部福建省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命令荷蘭被告將被盜的具有30年曆史的木乃伊,被稱為張公祖師雕像,歸還其原所有人:兩個判決生效後的1天內,該省的村委會。 [XNUMX]

這是中國法院有史以來第一次對中國原告提起的關於歸還非法出口的被盜文化財產的案件進行司法管轄。 該判決一經發布,立即引起了國內外的關注。 鑑於大量中國文化財產被盜並非法出口到海外,這一判決的潛在影響很難被誇大。 本文著重於中國判決處理的主要法律問題,並試圖分析已經發揮的國際私法的作用。

2.事實摘要

荷蘭建築師奧斯卡·範·奧弗雷姆(Oscar Van Overeem)於40,000年從阿姆斯特丹的一位藏家那里以20,500萬荷蘭盾(1996美元)的價格購買了一座佛像,該佛像是在香港購得的。 1996年,Van Overeem與修復廠聯繫,修復了外部的一些碎屑和裂縫。 當修復者打開雕像的底部時,他發現了兩個小枕頭,靠在枕頭上,是木乃伊的和尚的屍體。 最初的放射性碳測試發現該屍體大約有900-1000年的歷史。 該雕像被帶到位於阿默斯福特的阿默德默德醫學中心,在那裡進行了完整的CT掃描,並通過內窺鏡檢查了樣本。 調查小組在體內通常裝有器官的腔體內發現了一些紙片,上面寫有漢字。 這些人將佛教木乃伊確定為和尚的木乃伊,稱為“張公祖師”。

2014年,範奧弗雷姆(Van Overeem)將雕像借給阿森(Assen)的德倫特博物館(Drents Museum)舉辦展覽“木乃伊世界”(Mummy World),該展覽於2015年春前往匈牙利自然歷史博物館。 根據匈牙利的照片和中國的檔案資料,中國村民認為雕像是持有該村族長張功祖師木乃伊的雕像。 這座雕像被供奉在普uz廟中,普uz廟由兩個村子“雲春”和“東圃”共同擁有,並受到當地居民的崇拜,歷時1,000多年,直到1995年XNUMX月失踪。

經過不成功的談判,雲春村委員會和東圃村委員會起訴範歐佩姆(Van Overeem),要求在2015年底在中國福建省和荷蘭阿姆斯特丹歸還雕像,[2]可能會阻止他們的案子。 三年後,阿姆斯特丹地方法院於12年12月2018日作出判決,[3]結束了關於張公祖師雕像的法律訴訟中的一章,但未能解決有爭議的情況或為因為荷蘭法院沒有就當事方的所有權做出任何決定。[4] 基於其發現兩個村民委員會沒有在荷蘭法院提起訴訟的資格,法院簡單地決定不受理此案。[5]

在這種背景下,就法律分析而言,中國法院的訴訟更為重要。 根據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法院)發布的信息,該案於11年2015月26日正式提起訴訟,然後通過國際司法合作為荷蘭被告提供服務。 此後,法院分別於12年2018月4日和2020月6日舉行聽證會,並於XNUMX年XNUMX月XNUMX日公開宣布判決。[XNUMX] 雙方的律師都出席了聽證會和判決書。 從國際私法的角度來看,以下兩個問題尤其值得關注:

(1)管轄權:法院對爭端行使管轄權,因為荷蘭被告並未對其管轄權提出異議,荷蘭人對此行為作出了及時回應。[7]

(2)法律適用:基於對“ 西塔萊 在《國際私法法》第37條規定的“法律事實發生之時”,法院裁定,中國法律而非荷蘭法律應管轄雕像的所有權。[8]

3.中國法院的管轄權:受權的管轄權

管轄權是法院處理爭議時必須考慮的第一個問題。 根據中國的《民事訴訟法》,地區管轄權的一般規則是,應以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但應將各種例外歸為一類,標題為“特殊情況”。司法管轄區”。[9] 由於本案的被告居住在荷蘭,[10]法院的管轄權取決於“特別管轄權”,其中關於合同糾紛或財產權糾紛的管轄權最為相關。

在國際民事訴訟中,許多案件都涉及未在中國定居或居住在中國的外國被告。 鑑於某些此類案件的重要性,CPL可以在滿足某些條件的情況下,授權中國法院對涉及針對非居民被告的合同糾紛或財產權糾紛的訴訟進行管轄。 CPL第265條規定了以下內容:[11]

對於在中國境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糾紛訴訟,如果該合同是在中國境內簽署或執行的中華民國,或者訴訟的對象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具有可扣押財產,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有代表處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簽訂或履行合同的地點,訴訟對象的所在地,被告的可剝奪財產所在的地方,侵權行為的所在地或人民法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被告人的代表處所在地,具有管轄權。

因此,對於在中國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關於財產權糾紛的訴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中國法院可以行使管轄權:(1)該財產位於中國; (二)被告在中國境內具有拘束財產; (三)侵權行為是在中國實施的; (四)被告在中國設有代表處。

在眼前的案件中,人們很難爭辯說法院具有《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的管轄權,因為在提起訴訟時雕像不在中國,被告也沒有在中國盜竊或購買雕像,也沒有人在法院提起訴訟。他們在中國有不動產或代表處嗎? 但是,法院裁定其對案件的管轄權是根據CPL制度規定的受權管轄權確定的。

CPL規定的受權管轄權是指當事一方在法院提起訴訟,而另一方通過對訴​​訟作出回應而不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而暗含默許該法院的管轄權。 也就是說,被告沒有提出異議,可以理解為被告同意中國法院的管轄權。 CPL第127條規定如下:[12]

當事人經人民法院受理後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的,應當在提交書面答辯書期間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人民法院應當審查異議。 異議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下達裁定書,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異議不成立的,由人民法院裁定駁回。 當事人對管轄權不提出異議並通過書面答辯書對訴訟作出回應的,除違反有關層級管轄權和專屬管轄權的規定外,接受訴訟的人民法院應視為具有管轄權。

由於被告不提出異議構成對管轄權的同意,因此,被告,特別是外國被告,必須及時提出管轄權異議。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7條,如果民事訴訟的一方對人民法院的管轄權提出異議,則必須在提出答复的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 根據第125條和第268條,被告應在收到原告的投訴後十五日(如果居住在中國境外,則有三十天)提出答复。 因此,如果被告想對人民法院的管轄權提出質疑,他必須在法定的十五天或三十天的期限內提出質疑。[13]

應當指出,本案中的荷蘭被告並未對法院的管轄權提出異議; 取而代之的是,他們對訴訟做出了回應,提交了由兩名中國律師代表的書面答辯狀,這令許多觀察家感到驚訝。 因此,法院在此案件的管轄權以出乎意料的方式在法院的管轄下確立了對該案的管轄權。

4.法律選擇問題: 法律 = 萊克斯·弗蒂(Lex Furti)?

當今國際私法最廣泛接受和最重要的規則之一是,在確定財產權時,法院適用 西塔萊。 該規則已被中國國際私法接受,儘管政黨自治被置於 西塔萊 根據《國際私法法》第37條。 鑑於在財產糾紛發生後,當事各方很難就適用法律達成協議,因此 西塔萊 起著事實上的決定性作用。

但是,應用的問題 西塔萊 在特定情況下,對規則的各種可能解釋仍然是開放的。 從比較法的角度來看,可以發現許多司法管轄區(例如英國)傾向於適用最後交易地的法律,[14]而其他司法管轄區(例如法國)則適用貨物在該國的所在地的法律。訴訟時間。[15] 就中國而言,其法院從未闡明 西塔萊 在《國際私法法》第37條中; 因此,當前行動的結果完全取決於對本文的解釋。

中國原告首先主張恢復其被盜雕像的行為,其中包括爭辯說他們是其擁有人,因為根據中國物權法,善意取得併不適用於被盜的文化財產。 荷蘭被告人站在展台上,聲稱已根據荷蘭民法典購買了具有良好頭銜的雕像。 因此,必須決定在本案中應使用兩個法律中的哪一個:是中國法律還是荷蘭法律管轄雕像的所有權。 法院援引《國際私法法》第37條裁定,所有權由中國法律確定。

但是,法院承認,在執行《國際私法法》之前,該雕像是被盜和非法出口的,因此,法院必須從一開始就決定該法是否適用於目前的爭端。 為了確定問題,法院參考了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國際私法法》司法解釋第二條,[2]指出:

對於在執行《國際私法法》之前發生的涉及外國人的民事關係,人民法院應根據發生這種關係時有效的法律選擇規則,確定適用的法律。 如果當時沒有法律選擇規則,則可以訴諸《國際私法法》以確定適用法律。

鑑於《民法通則》是2010年以前中國最重要,最主要的國際私法立法,對適用於財產權的法律置若silent聞,[17]法院認為援引《國際私法法》以根據上述條款填補空缺。 法院隨後援引《中國國際私法法》第37條的規定,“當事各方可以選擇適用於動產不動產的法律; 在沒有這種選擇的情況下, 西塔萊 在發生法律事實時適用。” [18] 由於此案的當事方未能就適用法律達成協議,因此法院裁定,雕像的所有權應受制於 西塔萊 法律事實發生時的時間。

關於“法律事實發生的時間”的含義,法院指出,它指出的是雕像被盜的時間,而不是奧斯卡·範奧弗瑞姆(Oscar Van Overeem)在阿姆斯特丹購買的時間。 法官在總結結論時強調,雕像是具有重大歷史和宗教意義的文化財產,而不是普通財產。 由於文化財產的非法販運通常會產生許多法律事實,這不可避免地導致文化財產的氾濫。 西塔萊,包括文化財產所在地的法律被盜(萊克斯·弗蒂(Lex Furti)),首次交易地的法律,最後交易的地方的法律,展覽地的法律,訴訟時文化財產的所在地的法律等,法官強調需要說明 西塔萊 追回文化財產案件發生法律事實時的時間。

法院強調,在解釋 西塔萊 在遣返文化財產的情況下,應考慮到國際文化財產公約的目的和宗旨。 它進一步強調了中國作為締約國的兩項公約:《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讓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 1970年公約”)和《被盜或非法出口文化財產公約》。對象(“ 1995年公約”)。 由於這兩個公約都致力於禁止非法販運文化財產並促進將文化財產歸還其原籍國,因此法院得出結論認為,法院應解釋 西塔萊 根據其目的和宗旨發生法律事實時。

因此,法院裁定 西塔萊 法律事實發生時的時間應理解為 萊克斯·弗蒂(Lex Furti)即,文化財產所在地法律被盜,只要這種解釋有利於保護文化遺產並促進非法販運文化財產的歸還,而交易地點不僅有利於對被盜文化財產的洗錢,而且還有利於對被盜文化財產的洗錢。也給標題問題增加了很大的不確定性。

法院隨後提到了《中國物權法》,根據該法,善意取得不適用於被盜的文化財產。 因此,法院裁定中國村民委員會保留該雕像的名稱,並要求被告將其歸還原告。

5。 結束語

根據《民事訴訟法》,中國的司法程序有兩種情況,即審判和上訴。 因此,荷蘭被告有權在30天內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如果他們在期限內不上訴,則判決將生效。

在目前階段,尚不清楚被告是否會遵守判決或上訴,還是只是無視判決或上訴。 儘管作為中國人,我希望荷蘭被告將按照法院的命令歸還雕像。 但是,由於在荷蘭承認和執行中國判決的嚴重障礙,恐怕忽略中國判決可能是他們的合理選擇之一。

儘管存在不確定性,但不能高估這一判斷的重要性。 首先,正如一開始所指出的,這是中國法院第一次對案件行使管轄權,以追回被盜和非法出口的中國文化財產。 因此,無論將來是否執行,這都是歷史性的判斷。

其次,法院在判決書中首次澄清了“西塔萊 應根據37年公約和1970年公約的目的和宗旨來解釋《國際私法》第1995條中“在發生法律事實時”。 萊克斯·弗蒂(Lex Furti),即中國法律,應管轄在海外流失的文化財產的所有權。 鑑於大量中國文化財產被盜並非法出口到國外,作者認為這一判決的影響是巨大的。

 

參考文獻:

[1]雲春村委員會和東圃村委員會訴Oscar Van Overeem,設計諮詢公司和設計諮詢公司Oscar van Overeem BV,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年),三民初字第626號,判決日期:4 2020年XNUMX月。

[2]中國村民發起了荷蘭法院對木乃伊的追討,https://www.bbc.co.uk/news/world-europe-40606593,最後一次訪問是在8年2020月XNUMX日。

[3] C / 13/609408 / HA ZA 16-558,阿姆斯特丹法院,12年2018月2018日,網址為https://uitspraken.rechtspraak.nl/inziendocument?id=ECLI:NL:RBAMS:8919:8,最後於2020年XNUMX月XNUMX日訪問。

[4]中國村民對荷蘭拒絕佛媽祖遣返案感到失望,http://www.xinhuanet.com/english/2018-12/14/c_137672368.htm,最後一次訪視是8年2020月XNUMX日。

[5]持有佛教木乃伊的金色雕像的不確定未來,https://culturalpropertynews.org/uncertain-future-for-golden-statue-holding-buddhist-mummy/,上次訪問時間為8年2020月XNUMX日。

[6] http://f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12/id/5647265.shtml,最後一次訪問是8年2020月XNUMX日。

[7]雲春村委員會和東圃村委員會訴Oscar Van Overeem,設計諮詢公司和設計諮詢公司Oscar van Overeem BV,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年),三民初字第626號,判決日期:4 2020年21月,第XNUMX頁。

[8] ID, 在第24-35頁。

[9]霍正新,《國際私法》(2017年),第148至151頁。

[10]被告是Oscar Van Overeem,設計諮詢公司BV和Design Consultancy Oscar van Overeem BV

[11]中華人民共和國敏史Susongfa [民事訴訟法]藝術。 265(1991,2017年修訂)(PRC)。

[12]中華人民共和國敏史蘇鬆發[民事訴訟法]藝術。 127(1991,2017年修訂)(PRC)。

[13]霍正新,《國際私法》(2017年),第157頁。

[14]例如,溫克沃斯訴佳士得有限公司案[1980] 1通道496。

[15] Stroganoff-Scerbatoff訴Bensimon案,第56版,暴擊。 德博士詮釋privé(1967)。

[16]參見霍正新,“前進兩步,退後一步:對《中國國際私法法》的司法解釋的評論”(2013)43 HKLJ 685,710。

[17]《民法通則》於12年1986月1日在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上通過,並於1987年1月2021日生效。該法於XNUMX年XNUMX月XNUMX日被廢除。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效。 長期以來,GPCL是中國國際私法的最重要來源。 從結構上講,GPCL在整章中專門用於規範法律衝突(即,第八章,法律對涉及外國元素的民用法律的適用),可以找到九個衝突規則。

[18]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法總局世永發[關於在涉外民事關係中適用法律的法令]藝術。 37(2010)(PRC)。

提供者: 霍正欣霍政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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