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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公司案例追踪系列-01:中國第一家國際商事法庭(截至20190821)

29年2019月XNUMX日,星期日
分類: Insights
提供者: 於晨陳雨
責任編輯: 黃艷玲黃燕玲

 

這篇文章揭開了一個新系列的序幕,內容涉及對中國國際商事法院(CICC)受理的每個案件的介紹。 作為該系列的第一篇文章,它將詳細介紹第一國際商事法院截至21年2019月XNUMX日已受理的案件。

正如在提到的那樣 以前的帖子根據中金公司官方網站上的報告,[1]截至2019年11月,第一和第二國際商事法院已受理29起案件。 第二和第一國際商事法院已於31年2019月21日至2019日對第一宗案件進行了公開審理。 除了上述兩個公開聽證的案件之外,在其他一些案件中,法庭已經進行了預審會議,調查和其他程序。 截至10年2月XNUMX日,我已收集了其中XNUMX起案件的信息。 [XNUMX]

該職位將介紹第一國際商事法院已受理的案件,第二國際商事法院將受理的案件。

我們發現第一國際商事法院已受理了五起案件,可以分為兩類:第一類有兩個無關的案件,將分別介紹。 相應地,第二組中的其他三個案例是相關的,因此我將一起討論它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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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類情況:

案例1:亞洲光學有限公司,東莞鑫泰光學有限公司和富士膠片有限公司(日本註冊),富士膠片(中國)投資有限公司,富士膠片之間的不當得利糾紛中國光學投資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富士膠片光電(深圳)有限公司(亞洲光學股份有限公司,東莞信泰光學有限公司與日本富士膠片株式會社,富士膠片(中國)投資有限公司,富士膠片(中國)投資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富士膠片光電(深圳)有限公司不當得利糾紛案)

1.案件編號:未知

2.管轄權依據:該案件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設立國際商事法院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設立國際商事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3]即從高級人民法院移交給中國最高人民法院(SPC)或由高級人民法院提出。 SPC。

根據我的調查,此案可能最初會被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市初級人民法院受理(該案號為“(2016)粵越民民初字第0305號(第7345號)”([2016]粵0305民初7345號[ 4])。被告人對管轄權提出異議,主張應由上級法院即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南山市初級人民法院在接受被告的管轄權異議後,將案件移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深圳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案號“(2017)粵03民初第375號” [2017]粵03民初375號案件[5])後,駁回了訴訟。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法院認為,根據管轄權的有關規定,該案不屬於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的管轄範圍,因此,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了深圳市高級人民法院的裁定。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一審判決(案號:((2017)粵民終第2256號)([2017]粵民終2256號[6]))。

既然此案已從廣東省高級法院移交給中金公司,則意味著該案的一審受理已提交最高人民法院。 換句話說,此案已從初級人民法院移交給中級人民法院,再移交給高級人民法院,一直到最高人民法院。

3.合議小組成員:未知

4.預審會議:未知

5.調解:不明

6.法院審判:不明

7.問題:不明

8.適用法律:未知

9.判決:未知

案例2:原告廣東省本草藥業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告意大利Bruschettini SRL之間的產品責任糾紛)

1.案件編號:(2019)最高法律上初第1號((2019)最高法商初1號)

2.管轄權依據:未知

3.共同小組成員:張勇健法官(首席法官),高曉力法官,高向力法官,奚向陽法官,孫祥壯法官,丁廣宇法官

4.預審會議:本案預審會議於29年2019月XNUMX日舉行,這是中金公司首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國國際商事院程序規則(試行)指導)”(最高人民法院國際商事法院程序規則(試行)))。 會議由張永健法官和習向陽法官主持。

5.調解:雙方均同意由最高人民法院國際商業專家委員會成員進行審前調解。 雙方就調解員的選擇,調解的期限,調解開始的日期,專家成員擔任調解員的範圍以及確定調解員的日期發表了意見。 同時,為了有效處理案件,如果調解失敗,兩位法官和當事方還廣泛確定了案件的開庭日期。 [7]我尚未找到任何有關調解實際上是如何進行的報告。
6.法院審判:聽證會於31年2019月XNUMX日舉行。

這是中金公司第二次舉行聽證會。 在本次聽證會的前兩天,29月XNUMX日,第二國際商事法庭在CICC成立後舉行了第一次聽證會(見另一篇文章)。

7.問題:此案涉及產品召回義務和損害賠償責任。 [8]

8,適用法律

9,判決:未知

二。 第二類情況:

案例3:申請確認申請人的好運有限公司(在英屬維爾京群島註冊)與被申請人中原成商業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在深圳註冊)之間的仲裁協議的有效性(案號:“( 2019)最高法律民初1號”([2019]最高法民特1號))(申請人英屬維爾京群島運裕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深圳市中苑城商業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案)

案例4:申請確認申請人北京香港中旅維景國際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維景國際大酒店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中原誠商業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之間的仲裁協議的效力( (案例編號:“(2019)最高法律民二號”([2]最高法民特2019號)(案例編號:“(2)最高法民特XNUMX號)”)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深圳市中苑城商業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案)

案例5:申請確認申請人新動力企業有限公司(在英屬維爾京群島註冊)和被申請人中原誠商業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在深圳註冊)之間的仲裁協議的有效性(案號:“( 2019年),法律高專民第3號”([2019年]最高法律民特3號)(申請人英屬維爾京群島新勁企業公司與被申請人深圳市中苑城商業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案)

上面提到的情況3、4和5是相關的,因此我將一起介紹它們:

1.案號:(2019)最高法律民辦1、2、3號

2.管轄權依據:可以根據《中國國際商會規定》第2條第5款受理案件,即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適當的案件應由國際商事法院審理。

這三起案件是為了確認涉外仲裁條款的有效性。 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仲裁案件司法審查中報告批准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仲裁司法審查案件報告核問題的有關規定”,此類涉外仲裁案件通常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 在處理涉外仲裁案件的司法複審時,經中級人民法院裁定仲裁協議無效的,中級人民法院應當報告並請求轄區內高級人民法院批准。 ; 經高級人民法院審查批准的請求,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但是,這次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審理了此案,而沒有等待當地法院的報告。 實際上,《中金公司規定》中沒有明確規定此類案件屬於中金公司的管轄範圍。 SPC表示,這樣做的目的是減少由於分層報告機製而引起的任何可能的延遲。 我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酌情行使《中金公司規定》所規定的相關管轄權。 這表明,涉外仲裁條款有效性的重大案件將來有可能被中金公司接受。

3.合議小組成員:張永健法官(首席法官),高曉麗法官,習向陽法官,丁光宇法官和沈紅雨法官

4.詢問:26年2019月9日,張永健法官和習向陽法官詢問了當事方。 這是中金公司首次正式進行調查,[11]這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仲裁案件司法審查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仲裁司法審查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五,事項:被申請人中原誠商業投資控股有限公司(註冊於深圳)在深圳市國際仲裁法院申請仲裁後,在仲裁庭初審之前,其他當事人向仲裁庭申請。法院確認在本帖子所述的案例5,案例3和案例4中,雙方之間沒有仲裁條款。

6.適用法律:中國法律(各方均選擇將中國法律作為準據法)。 值得注意的是,當事各方的律師通過援引國際法,外國法律和判例來進行辯論,並且還以英語提交了參考資料。

7.判決:在調查結束時,當事各方表示願意就採用哪種爭端解決方法進行談判。 但是,尚未找到最終判決。

 

參考文獻:

[1]國際商事糾紛解決的新方案與新發展-第一國際商事法庭成立一周年座談會,2019-07-17

http://cicc.court.gov.cn/html/1//218/149/156/1275.html

[2] 最高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已受理一批国际商事纠纷案件,2018-12-29      http://cicc.court.gov.cn/html/1/218/149/192/1150.html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設立國際商事法院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條。國際商事法院受理以下案件:(2)一審由上級法院管轄的國際商事案件人民法院認為該案件應當由獲得許可的最高人民法院審理;(5)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適當的其他國際商業案件應由國際商業法院審理。 http://cicc.court.gov.cn/html/1/219/208/210/817.html

[4] [2016]粤0305民初7345号, 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e31430b1-1313-45d3-ba62-a885011bd041

[5] [2017]粤03民初375号案件, 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4524742c-d57a-4e6e-9ca0-a85100f09f90

[6] [2017]粤民终2256号, 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aaa2e321-138f-4c35-9d10-a8d400a9082b

[7] http://cicc.court.gov.cn/html/1/219/208/210/1217.html

[8]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國際商事法院首次首次公開開庭審理案件,2019-05-31

http://cicc.court.gov.cn/html/1//218/149/192/1247.html

[9]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國際商事法庭就三起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案件進行正式詢問,2019-04-09

http://cicc.court.gov.cn/html/1/218/149/192/1205.html

    

提供者: 於晨陳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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