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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公司案例追踪系列– 02:以亞洲光學公司為例

12年2019月XNUMX日,星期六
分類: Insights
責任編輯: 林海斌林海斌

本系列將嘗試介紹中國國際商事法院(CICC)受理的所有案件。 這是本系列的第二篇文章,以亞洲光學訴富士電影公司為例,觀察中金公司如何運用其管轄權。

上次報告,我們已經提到 亞洲光學訴富士膠卷,這是中金公司正在審理的不當得利案件。 此案的一審案件先後由初級,中級和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最後一直到最高人民法院。 本文將進一步介紹該案件的基本事實及其訴訟程序。 從中,您可以看到CICC案件的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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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情況

1.訴訟人

 (1)原告:亞洲光學股份有限公司(“亞洲光學”),東莞信泰光學有限公司(“東莞信泰光學”)

 (2)被告:日本富士膠片株式會社,“富士膠片”,“富士膠片(中國)投資有限公司”,“富士膠片”富士膠片(中國)投資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國富士深圳分公司”),富士膠片光電(深圳)有限公司(富士膠片光電(深圳))有限公司,“富士光電”)

2。 背景

 (一)專利訴訟

從2004年到2009年,富士膠片曾多次委託Asia Optical和Sintai Optical根據其規格製造數碼相機。 仲裁條款已包含在委託開發合同中。 在按照富士膠片的要求生產產品的過程中,局外人伊士曼柯達公司(“柯達”)告知Asia Optical和Sintai Optical,他們在數碼相機生產過程中使用了Kodak的專利,要求支付專利使用費。 2012年,柯達在紐約州法院對Asia Optical和Sintai Optical提起訴訟。 上訴後,美國聯邦法院於1年2013月33,726,531日裁定,Asia Optical和Sintai Optical向Kodak支付了XNUMX美元的專利使用費。

 (2)仲裁

Asia Optical和Sintai Optical在2013年2014月至2013年28月之間支付了專利權使用費,並於2014年向日本商業仲裁協會提出了針對Fuji Film的仲裁申請,要求Fuji Film承擔專利權使用費。 日本商事仲裁協會於XNUMX年XNUMX月XNUMX日駁回了所有要求。

3.中國的訴訟

根據Asia Optical和Sintai Optical的說法,Fuji Film通過出售數碼相機並在不支付專利使用費的情況下獲利而構成了不正當的致富,因此Fuji Film應該將利潤返還給他們。 為此,Asia Optical和Sintai Optical在中國對富士膠片及其中國分支機構提起訴訟。

二。 訴訟過程

1.深圳市南山區初級人民法院審判

1年2016月XNUMX日,南山區法院受理了亞洲光學和新泰光學提起的訴訟。 中國富士深圳分公司和富士光電在答復中提出了管轄權異議,認為該案應由上級法院,即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

10年2016月2016日,南山區人民法院作出(“(0305)粵民民初字第7345號”)民事裁定((2016)粵0305民初7345號),將本案移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南山區法院在判決書中稱,本案立案時爭議金額為39,972,600元,原告提出異議後,爭議金額增至223,877,134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層級管轄權的規定,該案應歸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2.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受理南山區法院移送的案件後,於2017年03月375日作出“(2017)粵03民初第375號”民事裁定((1)粵18民初2017號[XNUMX])。原告提起的案件應予駁回。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在裁定中裁定,原告將富士膠片在中國投資的企業列為共同被告,目的是為在中國法院提起訴訟的相關因素以及規避仲裁協議。 實際上,本案涉及的當事人,標的物(即由美國聯邦法院確定的Asia Optical和Sintai Optical支付的專利權使用費)和此案所涉及的索賠(要求Fuji Film承擔專利權使用費)是與日本商事仲裁協會仲裁的情況相同。

因此,首先,該案的當事方已經達成仲裁協議,因此該案不屬於法院的管轄權; 其次,其主張已由日本商事仲裁協會仲裁,如果中國法院重審此案,將違反 一事無成.

據此,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了原告提起的本案。

3.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

原告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於7年2018月2017日發布民事裁定書((2256)粵民終第2017號)((2256)粵民終XNUMX號),撤銷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案件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此案應以其頒布的關於廣東省法院管轄權的規定為準[2],該規定要求涉及外國,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的一審民事和民事訴訟。廣東省內爭議金額在人民幣200億元以上的商事爭議,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 該案爭議金額超過200億元人民幣,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

因此,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一審法院(深圳中級人民法院)在無管轄權的情況下處理該程序是不適當的。 因此,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撤銷了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並自行審理此案。

值得注意的是,我們認為,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援引 一事無成。 中國的《民事訴訟法》(CPL)規定,在中國仲裁機構作出裁決的情況下,當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其他訴訟。 [3]但是,該規定不適用於外國仲裁裁決,因為在中國法院認可之前,外國仲裁裁決在中國沒有法律效力。 在這種情況下,有關各方也應能夠在中國法院提起訴訟。 換句話說,中國法院可以與外國仲裁機構“並行”審理同一爭議。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沒有對此問題作出回應。 我們認為,該案件最終被中金公司接受的原因之一可能是中金公司希望在處理“平行程序”中提供指導性案例。 也就是說,中金公司可以在案件的審判中對外國仲裁裁決作出一定程度的回應,這反映了中金公司與外國爭議解決機構的合作態度。

目前,在中國判決網上(http://wenshu.court.gov.cn/)尚未找到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此案的實質性判決,中金公司官方網站顯示該案已被受理。

4.中金公司審理

中金公司於29年2018月XNUMX日表示,已就亞洲光學和Sintai Optical訴富士膠片,中國富士,中國富士深圳分公司和富士光電(Fuji Optoelectronics)的不當得利糾紛提起訴訟。 我們認為,鑑於所涉當事方,並且兩個案件的案件類型相同,該案件很可能是上述案件。 換句話說,中金公司從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從而使該案成為中國最高的審判水平。 到目前為止,該案已從初級人民法院的最低層轉移到最高人民法院國際商事法院的最高層。

三, 中金公司的管轄權分析

中金受理案件的準據標準適用本規定第2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設立國際商事法院的若干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設立國際商事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國際商事法院受理以下案件:

(一)國際商事一審案件,經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當事人選擇,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轄,標的額超過三億的元;         

(二)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其管轄範圍內的一審國際商事案件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審判並獲得批准;     

(三)一審具有國際影響力的國際商業案件,在全國范圍內具有重大影響;        

(四)當事人依照本規定第十四條申請仲裁保全或者申請撤銷或者執行國際商事仲裁裁決的;      

(五)最高人民法院認定的需要由國際商事法院審理的其他國際商事案件。

爭議金額為220億元。 因此,它不屬於第(1)項,即標的額超過300億元人民幣的案件。

因此,我們認為中金公司接受該案的原因可能是它認為這是一個具有重大國際影響的案件,或者中金公司應出於其他考慮而接受它,即,第(2)項中提到的案件或項目(5)。

尚未明確報導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審理此案是應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請求還是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 但是,從該案可以看出,一些中金公司的案件很可能來自高級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這與新加坡國際商事法院的案件類似。

  

參考:

[1](2017)粵03民初375號

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4524742cd57a4e6e9ca0a85100f09f90

[2]《關於調整我省第一審知識產權,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糾紛案件區域劃分和等級劃分等事項的通知》(粵高法發[2008] 28號)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條的規定

[3]中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經國防涉外仲裁機構裁決的,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地方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提供者: 國棟杜杜國棟 , 於晨陳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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